本文是「精算视觉」的 第353篇 原创文章
导读:万字长文,深度解析重疾新规下疾病定义变化带来的影响。
11月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正式联合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对重疾险产品中包含的28+3种疾病的定义进行了全行业统一的描述与规范,在行业中引发了较多的讨论。
不过,解读疾病定义需要较强的医学背景,单纯从疾病定义变化的字面含义去理解其对理赔实操的影响,就很可能会导致较大的偏颇甚至误导。因此,我在重疾新规发布的第一时间,就邀请到了慕尼黑再保险公司资深的医学博士——汪博士,来为大家进行重疾新规下28+3种疾病的定义变化对理赔影响的深度解析。
本篇文章内容详实,结论清晰,专业度高,非常值得大家收藏、反复研读。
导言:
中国内地第一版重疾标准定义由保险行业协会与医师协会在2007年发布,至今已在保险行业应用13年。时至今日,该标准定义的修订已势在必行。
一方面,医学的进步日新月异,新的疾病诊断标准、诊断技术、治疗方式层出不穷,第一版定义已经不能满足保险行业和保险消费者需求,比如目前临床上以微创方式进行冠脉搭桥、瓣膜置换已属常态,但重疾定义仅限定了开胸的手术方式。
另一方面,“重疾不重”也与消费者利益相悖,尤其是以早期甲状腺癌为代表的疾病,10年生存率接近100%,但治疗费用却多在2万元以内,与其他重疾相比,其疾病严重程度和治疗费用都明显与“重大疾病”的本意不符,因此在国际上基本也都被排除在重大疾病之外。
同时,各家保险公司的重疾理赔经验中,甲状腺癌在男性和女性恶性肿瘤理赔中的占比,均为人群发生率的数倍甚至10倍以上,体现出明显的逆选择,理赔成本的升高势必会转嫁到善良的保险消费者来分担,损害了保险客户的共同利益
针对最新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以下将主要从理赔角度,仅对新旧定义本身进行解析与对比,本文不涉及到使用范围、原则等其他部分。
A. 恶性肿瘤组
1. 恶性肿瘤——重度(理赔条件更加严格)
29. 恶性肿瘤——轻度(新增轻症)
B. 心血管相关疾病组
2.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对理赔的整体影响不大)
5. 冠状动脉搭桥术(理赔条件更加宽松)
16. 心脏瓣膜手术(理赔条件更加宽松)
21.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理赔条件更加严格)
25. 主动脉手术(理赔条件更加宽松)
30.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新增轻症)
C. 神经系统相关疾病组
3.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对理赔的整体影响不大)
9.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理赔条件更加宽松)
11.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理赔条件更加宽松)
12. 深度昏迷(对理赔的整体影响不大)
15. 瘫痪(对理赔的整体影响不大)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理赔条件更加宽松)
18. 严重脑损伤(对理赔的整体影响不大)
19.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对理赔的整体影响不大)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理赔条件更加宽松)
23. 语言能力丧失(对理赔的整体影响不大)
31. 轻度脑中风后遗症(新增轻症)
D. 器官移植与免疫系统疾病组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理赔条件更加宽松)
6. 严重慢性肾衰竭(对理赔的整体影响不大)
8.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对理赔的整体影响不大)
10. 严重慢性肝衰竭(对理赔的整体影响不大)
26.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新增重疾)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对理赔的整体影响不大)
28.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新增重疾)
27. 严重克罗恩病(新增重疾)
E. 肢体残缺与侵入感染性疾病组
7. 多个肢体缺失(对理赔的整体影响不大)
13. 双耳失聪(对理赔的整体影响不大)
14. 双目失明(对理赔的整体影响不大)
20. 严重III度烧伤(对理赔的整体影响不大)
A. 恶性肿瘤组
1.恶性肿瘤——重度
Severe Malignant Tumor 
旧定义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注: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
新定义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
(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和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汪博士点评
作为本次重疾定义修订变化最大同时也是关注度最高的疾病之一,有如下几方面值得关注:
首先,疾病名称从“恶性肿瘤”调整为“恶性肿瘤——重度”,增加了“重度”的表述,使定义更加规范和明确,即,向消费者明确说明不是所有的恶性肿瘤都符合定义标准,对于恶性程度低、预后良好、治疗费用低廉、临床分期处于早期阶段的部分肿瘤将不属于重疾赔付范畴;同时也为恶性肿瘤轻症的定义预留空间,以示区别。恶性肿瘤——轻度也同步成为行业标准定义。
其次,定义增加了“组织病理学检查”要求并引入了“ICD-O动态编码”,这些是对恶性肿瘤诊断标准和分类的明确要求。相应地,细胞学检查的结果将不再被认可,比如拉网法、印片法、液体活检等,由于其诊断准确性存疑、无法确认肿瘤分期等,会对重疾定价和理赔带来困扰,故本次定义修订中进行了明确约定将不再被认可,对理赔而言可操作性更强。值得一提的是,甲状腺细针穿刺同样不是新定义要求的“组织病理学”。“ICD-O动态编码”则是ICD-10之外新引入的标准,无论是临床医生、病案管理人员还是理赔人员,大多不熟悉该标准,理赔病历资料中也少有机会能够直接获取到ICD-O动态编码,因此,该标准的引入主要用于判定疑难、罕见肿瘤的归类问题,更加偏向于肿瘤学专业观点,并没有增加理赔实操的简便性。
本次修订对理赔人员的医学专业性要求更高,ICD-O标准的培训需要提上日程。而对临床医生的沟通宣导、对保险消费者的教育、对鉴定机构和法院的宣传普及等则是更加长期和艰巨的任务。
再次,对除外疾病范围的约定也有了重要变化。除外疾病的种类分为维持不变、增加、减少三类。维持不变的有早期的前列腺癌、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何杰金氏病、皮肤癌(仅文字表述调整)等。
新增加的除外内容主要有三条:ICD-O动态编码不是3、6、9的疾病、早期甲状腺癌、早期神经内分泌肿瘤。引入“ICD-O动态编码”之后,不但维持了旧定义中的“原位癌”除外,也同步明确了“癌前病变”、“交界性肿瘤”、“低度恶性潜能”等均不属于重疾理赔范畴。
早期甲状腺癌和神经内分泌肿瘤预后良好、治疗费用低,根据保险行业经验,上述疾病很容易引起理赔争议,其本身也不符合重疾保险的保障本意,本次参照国际经验并结合中国实践进行修订后,将较大程度上解决困扰重疾险种的“重疾不重”问题。
尤其需要提及的是,增加的除外疾病如甲状腺癌和原位癌等,并非完全不赔付,而是列为轻症范畴,这使保险赔付与疾病特征更加匹配,也与国际惯例符合。减少的除外疾病为艾滋病期间的恶性肿瘤,对该群体的权益保护更强,修订后将仅受到重疾险种通用除外条款的约束(艾滋病“导致”,该描述方法要求除外事项与重疾的关联性),不再在恶性肿瘤定义中进行限制(“患病期间”的概念不要求恶性肿瘤与艾滋病的关联性),实际上艾滋病患者的恶性肿瘤理赔标准更加宽松。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恶性肿瘤的定义修订内容较多,医学专业性要求很高,需要理赔人员进行一定的医学专业判断,对理赔的专业挑战更大。比如,除了前述提及的新引入了ICD-O动态编码,还在除外疾病中出现了诸多的分期标准,包括“TNM分期为I期”、“TNM分期为T1N0M0期”、“Binet 分期方案 A 期”、“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WHO分级为G1级别”等,尤其是甲状腺癌I期,由于在理赔案件中的占比很高,是最常见的恶性肿瘤种类,需要理赔人员熟练掌握该分期的标准,用来判断应该赔付“重疾”还是“轻症”,因此事关重大,直接影响了赔付结论的准确性。
但在理赔实务中,几乎很难从病历中直接获取到该分期,因此需要理赔人员结合被保险人年龄、病理类型、肿瘤大小、淋巴结转移、远处转移等诸多维度进行判断,特别是甲状腺癌的分期还与年龄和病理类型相关,这与绝大部分肿瘤的分期依据是不同的。在此不予详述,新定义中有明确表格供查询,但需要理赔人员快速补充相应的医学专业知识以适应定义变更。
 直接影响 
理赔条件更加严格
29. 恶性肿瘤——轻度(新增轻症)
Mild Malignant Tumor
新定义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分期为Ⅰ期甲状腺癌
(2)TNM分期为T1N0M0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和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汪博士点评
作为恶性肿瘤重症对应的轻症,该定义仅特指被重症除外的6种早期癌症,并非目前市场上广泛存在的“原位癌轻症”,需要理赔审核人员尤其关注。
而“原位癌轻症”并不在本次规范定义的范畴之内,需要各家公司自行制定定义标准,考虑到新旧产品的衔接,大概率各家公司将会单独定义“原位癌”,而非完全不保障。
如果最终新产品涵盖“原位癌轻症”,则条款中与恶性肿瘤直接相关的定义将达到三个:恶性肿瘤——重度、恶性肿瘤——轻度、“原位癌轻症”,其逻辑关系是:恶性肿瘤重症除外了“原位癌”(广义的,还包括交界性肿瘤等,详见恶性肿瘤定义描述)和6种早期癌症,共7条,而“原位癌轻症”和恶性肿瘤轻症分别包含了恶性肿瘤重症的除外部分,形成了两个独立的轻症责任。
这与既往常见的“重疾+轻症”模式是不同的,新的定义方式需要理赔审核人员理解并重视,以免在理赔操作中选择错误的轻症条目。
B. 心血管相关疾病组
2.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Acute Myocardial Infarction
旧定义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的,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新定义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
(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
(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15倍(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2倍(含)以上;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6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50%(不含);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汪博士点评
该定义同样是改动比较明显的,主要有几个层面的变更:
首先,疾病名称从“急性心肌梗塞”修订为“较重急性心肌梗死”,除了使用“梗死”更加国际通用标准之外,还加上了“较重”的表述。与恶性肿瘤的定义修订类似,这也预示着心肌梗死也将会区分重疾和轻症,并非所有的心肌梗死都会获得重疾赔付。
其次,心肌梗死的诊断标准将与国际接轨。修订后的定义引入了四大国际心血管学术组织ESC、ACC、AHA与WHF在2018年联合更新并颁布的第四版心肌梗死通用定义,并结合重疾保险的特征及理赔实践进行了局部细节的适用性调整。心肌梗死诊断标准从旧定义的“3/4”变更为“1+1/5”,提升了心肌酶的诊断价值,列为必须满足的首要条件,同时需达到其他5个标准中的任意1项即可诊断。本次更新,也引入了影像学和血管造影结果作为诊断依据,这是旧定义所没有的,从而更加符合心肌梗死的临床处理流程,使进行早期介入治疗的被保险人也更容易满足重疾赔付条件。
再次,较重和较轻的心肌梗死将有明确的区分依据。新定义增加了重疾和轻症的区分标准,心肌酶升高程度、射血分数等6条标准成为心肌梗死严重程度的区分指标。即,旧定义的重症心梗诊断标准为“3/4”,而新定义为“1+1/5+1/6”。其中在理赔实务中应用最多的无疑是心肌酶,尤其是肌钙蛋白的升高程度是否达标。而不同医院的检验报告中是否标注正常值都不必然,甚至需要理赔人员掌握不同公司生产的试剂盒的正常值分别是多少(各厂商试剂盒标准值不统一),这对理赔审核和调查而言无疑是更高的要求。之所以使用“较重”而非“严重”,是将保险标准与临床标准进行区分,两者并不重合,保险标准更为宽松,基本维持旧定义中急性心梗赔付范围不变,将远远大于临床上的严重心梗。
最后,增加了除外责任描述。这部分主要是为了排除非心肌梗死的常见情形,规避常见的理赔纠纷,更加客观公正。其他原因导致的肌钙蛋白升高进行明确除外,并不会影响到心肌梗死诊断明确的被保险人获得赔付。
整体而言,新定义的诊断标准更加国际化,也排除了因临床引入高敏肌钙蛋白等一系列因素导致的能够早期发现、预后良好的轻微心肌梗死甚至不稳定心绞痛,从而保持了定义的适度前瞻性,也更加符合重疾保险的本意。虽然新定义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但作为理赔高发重疾,经过旧定义多年的训练,理赔审核人员基本上熟悉各项心梗相关的指标,对理赔操作而言难度并不大,但需要特别关注心肌酶升高的倍数值。理赔审核人员需要研究新定义诊断标准和严重程度标准的指标,在理赔材料中获取相应证据。而对于有争议的案件,由于专业性要求很高,则建议征求心脏科医生的意见再行判定。
 直接影响 
对理赔的整体影响不大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Coronary Bypass
旧定义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新定义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汪博士点评
将“开胸”修订为“切开心包”,是为了适应医学技术的进步。新定义扩展了手术方式范围,明确了使用手术机器人等各种微创的手术方式属于保障责任。同时,也相应缩减了除外责任的范围,仅对非切开心包的介入治疗不承担重疾责任。
 直接影响 
理赔条件更加宽松
16. 心脏瓣膜手术
Surgery to Heart Valve
旧定义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新定义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汪博士点评
将“开胸”修订为“切开心脏”,是为了适应医学技术的进步。新定义扩展了手术方式范围,明确了使用手术机器人等各种微创的手术方式属于保障责任。除外描述对保障范围无影响。
 直接影响 
理赔条件更加宽松
21.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Severe Idiopathic Pulmonary Hypertension
旧定义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新定义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36mmHg(含)以上
汪博士点评
疾病名称由“原发性”修订为“特发性”,以符合国际临床标准;同时把压力标准由30mmHg调整为36mmHg,该变化是为了适应世界肺动脉高压会议的最新标准而进行的调整,36mmHg是轻度与中度的分界值,即,中重度肺动脉高压可以获得赔付,而旧定义中的30mmHg已经失去意义。需要理赔审核人员关注到该标准调整的数值。
 直接影响 
理赔条件更加严格
25. 主动脉手术
Surgery to Aorta
旧定义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新定义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汪博士点评
新定义对主动脉的范围进行了明确,除了旧定义中的胸、腹主动脉,还增加了升主动脉和主动脉弓的手术,扩展了保障范围;对手术方式也进行了调整,包含了腔镜手术方式。上述两个调整都增加了赔付范围。
 直接影响 
理赔条件更加宽松
30.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新增轻症)
Minor Acute Myocardial Infarction
新定义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
(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
(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未达到“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汪博士点评
急性心肌梗死的轻症,仍然要求被保险人满足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且不能因为除外疾病而导致肌钙蛋白升高。其与重疾的区别是,不能满足重疾的严重程度的任何一条标准,即“1+1/5+0/6”
需要理赔审核人员尤其关注的是,急性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必须是明确的,即“1+1/5”这是判断严重程度的前提。
C. 神经系统相关疾病组
3.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Severe Cerebral Apoplexy Sequela
旧定义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新定义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汪博士点评
新定义疾病名称增加了“严重”,也同样是为了与相应的轻症定义进行区分。参照国际经验,增加了影像学检查证实的要求,虽然表面看起来是进行了额外限定,但实际上,该疾病的认定在临床上也基本都有影像学证据做基础,对理赔而言几乎没有影响,理赔审核人员确认相关检查结果即可。
而“严重”的判定标准也同样维持“3选1”,但肢体机能和咀嚼吞咽功能丧失的标准进行了细化,从原来的“完全丧失”调整为肌力要求和严重障碍,从字面意思理解是放宽了标准,但在理赔实务操作中,考虑到理赔审核人员的审核尺度,两者的赔付范围几乎可以认为是等同的。
同样地,其他的神经系统疾病赔付要求,也同样对肢体和咀嚼吞咽功能的判断标准进行了同样的表述,涉及到多个定义,总体而言对理赔几乎没有影响,后文不再重复介绍该变更。新标准的判定需要从病历中查找肌力等相应的指标,对理赔操作而言有一定的专业性要求。
 直接影响 
对理赔的整体影响不大
9.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Severe Non-malignant Intracranial Tumour
旧定义
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新定义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非恶性肿瘤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
汪博士点评
疾病名称由“良性脑肿瘤”修订为“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并在定义中明确了“颅内”包括“脑、脑神经、脑被膜”,“非恶性”包括了ICD-O编码0和1(脑组织没有2),而理赔实务中新定义的赔付范围超过了“颅内”、“良性”的范围,且新定义的表述更加严谨;疾病名称还增加了“严重”表述,代表着该种重疾可以设置对应的轻症对除外的部分进行赔付。
疾病症状描述的调整对理赔操作无影响。而治疗条件的要求(放射治疗的范围包含了最新的治疗手段)以及除外范畴的描述(明确血管性疾病的范围)都是为了疾病定义更加规范、明确,保障范围并没有变化,而理赔可操作性更强。
需要注意,新的放疗手段(如有)的出现可以进行赔付,但未列明的其他血管性疾病则不能除外,理赔仍然要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操作标准。
 直接影响 
理赔条件更加宽松
11.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Severe Postencephalitis / Severe Meningitis Sequela
旧定义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残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新定义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汪博士点评
为了避免客户误解导致的理赔纠纷,疾病名称中增加了“严重”描述。遗留神经障碍的条件中,增加了“痴呆”的赔付标准,从而扩展了对认知功能障碍的保障范围。
 直接影响 
理赔条件更加宽松
12. 深度昏迷
Deep Coma
旧定义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新定义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汪博士点评
新旧定义无变化。
 直接影响 
对理赔的整体影响不大
15. 瘫痪
Paralysis
旧定义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新定义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2级(含)以下
汪博士点评
新定义对肢体功能判断标准进行了明确,基本与既往的理赔操作尺度相符,对赔付范围影响不大。
 直接影响 
对理赔的整体影响不大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Severe Alzheimers
旧定义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新定义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它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汪博士点评
判定标准在生活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痴呆”选项,保障范围更大。
 直接影响 
理赔条件更加宽松
18. 严重脑损伤
Severe Brain Damage
旧定义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新定义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汪博士点评
同样地,对肢体和咀嚼吞咽功能明确了标准。
 直接影响 
对理赔的整体影响不大
19.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Severe Idiopathic Parkinson's disease
旧定义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新定义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汪博士点评
疾病名称增加“原发性”描述,更加严谨;同时根据最新的医学诊断标准,修订了疾病的临床表现。须满足的条件删除了操作性不强的“无法控制病情”,除外范围有所调整,整体上对理赔范围没有影响。
 直接影响 
对理赔的整体影响不大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Severe Motor Neurone Disease
旧定义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新定义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7天(含)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汪博士点评
须满足条件增加了“咀嚼吞咽障碍”、“呼吸困难”两个选项,需要理赔审核人员从病历中查找相应的要求。
 直接影响 
理赔条件更加宽松
23. 语言能力丧失
Loss of Speech
旧定义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新定义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汪博士点评
新旧定义无变化。
 直接影响 
对理赔的整体影响不大
31. 轻度脑中风后遗症(新增轻症)
Minor Cerebral Apoplexy Sequela
新定义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但未达到“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在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3级;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汪博士点评
与轻度急性心肌梗死的定义方式类似,本定义也同样要求脑中风后遗症的临床诊断必须是明确的,并按照后遗症的严重程度来判断属于重症还是轻症。
D. 器官移植与免疫系统疾病组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Major Organ / HSC Transplant
旧定义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新定义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汪博士点评
新定义增加了小肠移植的保障责任;同时也删除了旧定义中造血干细胞移植的“异体”要求,即,增加了造血干细胞自体移植的保障责任。整体而言,扩大了两项保障范围,对理赔操作而言没有增加难度。
 直接影响 
理赔条件更加宽松
6. 严重慢性肾衰竭
Severe Chronic Renal Failure
旧定义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新定义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5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汪博士点评
将“尿毒症期”修订为“严重慢性肾衰竭”,更加符合医学术语规范要求;删除了旧定义中肾移植手术的标准,是由于其与“重大器官移植术”重合,容易造成混乱,删除后并未缩减保障范围;诊断标准对规律性透析进行了明确,透析频率要求更加具体,对实际赔付范围没有影响,理赔便于操作。
需要指出的是,新定义要求的透析频率远远小于5期病人通常的实际透析频率,该标准并不严苛。
 直接影响 
对理赔的整体影响不大
8.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Acute/Subacute Serious Hepatitis
旧定义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新定义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汪博士点评
新旧定义仅有名称变化,对理赔标准无影响。
 直接影响 
对理赔的整体影响不大
10. 严重慢性肝衰竭
Severe Chronic Hepatic Failure
旧定义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新定义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汪博士点评
新旧定义仅有疾病名称变化,符合临床表述。
 直接影响 
对理赔的整体影响不大
26.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新增重疾)
Severe Chronic Respiratory Failure
新定义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汪博士点评
作为市场上各家公司广泛采纳的一个疾病,本次新定义将该疾病纳入规范定义,同时明确了疾病定义的名称,各家公司将使用统一的名称和标准定义。症状、肺功能和动脉血氧分压的判定时机明确为接受治疗180天后,理赔审核人员需关注该判定时机的要求。作为国内始终排名前列的致死原因之一,该定义的增加弥补了标准定义没有呼吸系统疾病的缺陷。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Severe Aplastic Anemia
旧定义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必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1%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新定义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25%
如≥正常的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9/L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汪博士点评
按照医学标准,从骨髓检查结果的定性描述变更为对骨髓细胞增生程度的定量描述,更加严谨,理赔可操作性更强;调整网织红细胞计数单位;外周血象标准从3/3变更为2/3。
理赔审核人员需要关注骨髓增生程度和网织红细胞计数单位的变化,从各项检查单中获取相应的数值以判断是否符合新定义标准,整体而言,理赔操作难度有所增加但赔付范围变化不大。
 直接影响 
对理赔的整体影响不大
28.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新增重疾)
Severe Ulcerative Colitis
新定义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汪博士点评
克罗恩病以及溃疡性结肠炎都属于“炎症性肠病”范畴。理赔审核人员需关注已施行至少两种手术之一的要求。
27. 严重克罗恩病(新增重疾)
Severe Crohn's Disease
新定义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汪博士点评
克罗恩病以及溃疡性结肠炎是比较典型的“富贵病”,随着国内经济水平的提高,发病率也逐步向西方国家靠拢,以后将有更多的病例出现;这两种病的治疗以生物制剂的使用疗效最佳,费用昂贵;同时也影响了工作能力,造成较重的经济负担。
各方面综合考虑,也把两种肠病纳入了标准定义范畴,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理赔审核人员需关注严重并发症的要求。
E. 肢体残缺与侵入感染性疾病组
7. 多个肢体缺失
Loss of Multiple Limbs
旧定义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新定义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汪博士点评
新旧定义无变化。
 直接影响 
对理赔的整体影响不大
13. 双耳失聪
Loss of Hearing
旧定义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新定义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91分贝
,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汪博士点评
匹配听力残疾的国家及行业标准等,与新残标保持一致,仅对文字进行微调,不影响理赔标准。
 直接影响 
对理赔的整体影响不大
14. 双目失明
Blindness
旧定义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新定义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汪博士点评
新旧定义无变化。
 直接影响 
对理赔的整体影响不大
20. 严重III度烧伤
Severe Third-Degree Burn
旧定义
指烧伤程度为度,且度烧伤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新定义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汪博士点评
新旧定义无变化。
 直接影响 
对理赔的整体影响不大
总结:
本次修订的重疾定义规范,重疾病种数量由25种增加至28种,并新增3种轻症定义;
其中仅就重症病种与对应的25种旧定义对比的话,15种疾病的定义调整对理赔的整体影响不大(或与旧定义保持一致),8种疾病的理赔条件更加宽松2种疾病的理赔条件更加严格
就理赔操作难度而言,标准更加明确具体,对医学专业能力要求更高,理赔实操的难度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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