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ANG签证
“IANG”-全称“Immigration Arrangements for Non-local Graduates”,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IANG也就是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只要是在港修读了全日制经官方认可的本科或以上课程的非本地生,都可以利用这种签证留港或回港工作。毕业生申请此签证后一年内可无条件逗留在香港,任意往返中港或出国。”
以下内容均来自
  • 申请前:
引 言
本 網 頁 旨 在 為 有 意 根 據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回 港 就 業 安 排 前 來留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下 稱 「 香 港 特 區 」 ) 就 業 的 專 業 人 士 , 概 述 有 關 的 入 境 安 排 。
在 香 港 修 讀 全 日 制 經 本 地 評 審 課 程 而 獲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更 高 資 歷 的 非 本 地 學 生 註 1 ( 下 稱 「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 ) , 可 根 據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回 港 就 業 安 排 申 請 留 港回 港 工 作 。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並 無 配 額 限 制 , 亦 不 限 行 業 。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回 港 就 業 安 排 不 適 用 於 阿 富 汗 、 古 巴 、 老 撾 、 朝 鮮 、 尼 泊 爾 及 越 南 的 國 民 。
1
非 本 地 學 生 指 持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簽 發 的 學 生 簽 證進 入 許 可 港 就 的 人 士 。
  • 申 請 資 格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是 指 在 香 港 修 讀 全 日 制 經 本 地 評 審 課 程 而 獲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更 高 資 歷 的 非 本 地 學 生 。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如 在 畢 業 日 期 ( 即 畢 業 證 書 所 載 日 期 ) 起 計 的 六 個 月 內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 下 稱 「 入 境 處 」 ) 遞 交 在 港 就 業 申 請 , 屬 於 應 屆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類 別 。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如 在 畢 業 日 期 起 計 的 六 個 月 後 遞 交 回 港 就 業 申 請 , 則 屬 於 回 港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類 別 。
應 屆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如 有 意 申 請 留 港 工 作 , 無 須 在 提 出 申 請 時 已 覓 得 工 作 。他 們 只 須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規 定 , 便 可 留 港 1 2 個 月 , 而 不 受 其 他 逗 留 條 件 限 制 。有 意 申 請 留 港 工 作 但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明 的 應 屆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 可 申 請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 以 便 等 待 成 績 公 布 。應 屆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如 有 意 申 請 留 港 工 作 但 仍 未 獲 頒 授 畢 業 證 書 , 他 們 可 根 據 院 校 發 出 的 畢 業 證 明 文 件 提 出 申 請 。
回 港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如 有 意 返 港 工 作 , 須 在 提 出 申 請 時 先 獲 得 聘 用 。只 要 受 僱 從 事 的 工 作 通 常 是 由 學 位 持 有 人 擔 任 , 以 及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達 到 市 場 水 平 , 有 關 申 請 便 會 獲 得 考 慮 。在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規 定 下 , 他 們 便 可 留 港 1 2 個 月 , 而 不 受 其 他 逗 留 條 件 限 制 。
一 般 而 言 , 除 擁 有 香 港 特 區 居 留 權 或 入 境 權 的 人 士 外 , 任 何 人 士 如 欲 來 港 就 業 , 均 須 申 領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雖 然 入 境 處 會 因 應 每 宗 申 請 的 個 別 情 況 作 出 考 慮 , 惟 申 請 人 必 須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規 定 ( 例 如 :持 有 用 以 返 回 原 居 國 或 所 屬 國 的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沒 有 刑 事 記 錄 , 且 其 入 境 不 會 對 香 港 特 區 構 成 保 安 或 刑 事 問 題 ;以 及 不 可 能 成 為 香 港 的 負 擔 等 ) , 並 符 合 上 文 詳 列 的 有 關 資 格 準 則 , 方 可 獲 考 慮 發 給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入 境 處 對 這 些 資 格 準 則 或 會 不 時 作 出 修 訂 而 不 作 事 先 通 知 , 希 为 留 意 。
  • 受 養 人 的 入 境 安 排
根 據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來 港 就 業 的 申 請 人 , 可 按 香 港 特 區 現 行 受 養 人 政 策 , 申 請 攜 同 其 配 偶 或 其 根 據 締 結 當 地 有 效 的 法 律 締 結 的 同 性 民 事 伴 侶 關 係 、 同 性 民 事 結 合 、同 性 婚 姻、 異 性 民 事 伴 侶 關 係 或 異 性 民 事 結 合 的 另 一 方 , 而 該 身 份 是 締 結 當 地 機 關 合 法 和 官 方 承 認 的 註 2 , 及 18 歲 以 下 未 婚 的 受 養 子 女 來 港 。根 據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獲 批 准 來 港 或 正 在 申 請 來 港 工 作 的 人 士 , 將 成 為 隨 同 來 港 的 受 養 人 的 保 證 人 。以 受 養 人 身 份 來 港 居 留 的 申 請 , 如 符 合 一 般 入 境 規 定 及 下 列 條 件 , 可 獲 考 慮 批 准 :
受 養 人 與 保 證 人 能 提 供 合 理 的 關 係 證 明 ;
受 養 人 沒 有 任 何 已 知 的 不 良 記 錄 ; 以 及
保 證 人 有 能 力 為 受 養 人 提 供 在 港 遠 高 於 基 本 水 平 的 生 活 和 合 適 的 居 所 。
這 項 入 境 安 排 並 不 適 用 於 :
現 居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 澳 門 特 區 ) 並 取 得 澳 門 身 份 證 少 於 七 年 的 前 內 地 中 國 居 民 , 除 非 他 們 以 單 程 通 行 證 計 劃 取 得 澳 門 特 區 居 留 身 份 ;以 及
阿 富 汗 及 朝 鮮 的 國 民 。
上 述 類 別 的 受 養 人 的 逗 留 期 限 一 般 會 與 其 保 證 人 的 逗 留 期 限 掛 鈎 。受 養 人 其 後 可 申 請 延 期 逗 留 , 而 有 關 的 申 請 只 會 在 申 請 人 仍 然 符 合 以 受 養 人 身 份 來 港 居 留 的 申 請 資 格 , 及 保 證 人 仍 為 真 正 居 港 的 香 港 居 民 的 情 況 下 才 會 獲 得 考 慮 。按 現 行 政 策 , 上 述 類 別 的 受 養 人 可 以 在 香 港 就 讀 及 就 業 而 不 會 受 到 限 制 。
2
為 免 生 疑 問 , 上 文民 事 伴 侶 關 係民 事 結 合用 語 , 是 指 一 種 法 律 制 度 , 其 性 質 類 似 於 婚 姻 中 的 配 偶 關 係 。根 據 香 港 以 外 的 法 律 締 結 的 同 性 民 事 伴 侶 關 係 、 同 性 民 事 結 合 、同 性 婚 姻、 異 性 民 事 伴 侶 關 係 和 異 性 民 事 結 合 , 只 限 於 在 締 結 當 地 獲 法 律 和 官 方 承 認 的 關 係 。這 些 關 係 通 常 有 以 下 特 質 : (a) 關 係 的 締 結 及 解 除 是 由 締 結 關 係 當 地 施 行 的 法 律 條 文 所 規 定 ; (b) 關 係 須 於 由 締 結 關 係 當 地 施 行 的 法 律 條 文 所 指 明 的 主 管 當 局 註 冊 ; (c) 註 冊 由 主 管 當 局 簽 發 的 文 書 所 證 明 ;及 (d) 關 係 的 各 方 共 同 承 諾 類 似 於 婚 姻 中 的 配 偶 般 長 久 地 共 同 生 活 , 不 容 他 人 介 入 。這 些 關 係 並 不 包 括 事 實 配 偶 、 同 居 伴 侶 、 未 婚 夫 / 未 婚 妻 等 。
  • 審 批 時 間
一 般 來 說 , 就 應 屆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的 申 請 , 入 境 處 將 於 收 到 所 有 所 需 文 件 後 約 兩 星 期 內 完 成 處 理 。至 於 回 港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的 申 請 , 入 境 處 在 收 到 所 有 所 需 文 件 後 , 則 需 時 四 星 期 。處 理 時 間 須 視 乎 個 別 申 請 及 當 時 收 到 的 申 請 數 目 而 定 。請 留 意 , 每 年 六 至 八 月 為 申 請 高 峰 期 , 處 理 簽 證 申 請 所 需 時 間 可 能 較 長 。倘 若 未 能 收 到 所 有 所 需 文 件 及 資 料 , 入 境 處 將 無 法 開 始 處 理 有 關 申 請 。
所 有 申 請 均 由 入 境 處 負 責 處 理 及 審 批 。申 請 審 批 完 全 由 入 境 處 處 長 根 據 當 時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的 政 策 酌 情 處 理 。即 使 申 請 已 符 合 所 有 申 請 資 格 , 入 境 處 處 長 仍 保 留 拒 絕 個 別 申 請 的 絕 對 決 定 權 。
  • 请关注下期
  • IANG的意义何在?
  • 也可以打赏一对一咨询
继续阅读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