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上来看,罗马天主教与福音派基督教(Protestantism)都明白罪有程度上的不同。马天主教区分了大罪(mortal sin)和小罪(venial sin)。这种区别的要点是,有一些罪是如此恶劣、可憎、严重,实际犯下这些罪的人是至于死的。在这个意义上说,大罪摧毁了驻留在基督徒心中、使他们称义的恩典。在他们的神学中,不是每一件罪的毁灭性都达到这种程度。有一些真实的罪是小罪。根据其后果判定,这些是不太严重的罪,它们没有大罪所具有的、毁灭称义的能力。
许多福音派基督徒拒绝罪有程度上的不同这种观点,因为他们知道,宗教改革拒绝天主教对大罪和小罪所作的区分。因此,他们轻率地得出结论:福音派基督教并不区别罪的轻重。
我们应该回归到改教家自己的观点。约翰·加尔文曾直言不讳地批评罗马天主教,批评天主教将罪分为大罪和小罪的观点。加尔文说,所有的罪都是大罪,配得死亡。雅各书提醒我们,「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雅二10)即使一件最小的罪,也是宇宙性的叛逆行为。虽然我们不觉得自己的行为如此严重,但它却是真实的。
当我犯罪的时候,就是选择将我的意志抬高到全能上帝的意志之上。言下之意,我根本上是说我比上帝更聪明、更有智慧、更公义、更有能力。加尔文说所有的罪都是大罪,在这意义上说,因我们犯最小的罪,上帝便可以公正地毁灭我们每一个人。事实上,罪的后果,人在被造的第一天就已知晓:「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创二17)
然而,上帝并不总是以公义待我们。祂按恩典来待我们,容许我们存活,并向我们施行救赎的行动。加尔文说所有的罪都是大罪,配得死亡,但是在毁灭得救的恩典上,没有罪是至于死的。是的,我们必须悔改,但我们的罪并不能杀死圣灵带给我们的称义恩典。加尔文与每一个改教家都极力主张,在较轻的罪与和他们所谓的恶劣、可憎之罪之间存在着区别。
基督徒理解这一区别很重要,这样我们就能学会彼此宽恕地生活。吹毛求疵的罪,即人们在社群中为着一点小错锱铢必较,会撕裂基督的身体。嚼舌和诽谤之火可以带来极大的毁坏,上帝吩咐我们对其他基督徒的挣扎和失败报以忍耐和宽容。
这并不是说上帝吩咐我们对罪松懈,因为新约圣经列举了某些严重的、在教会中不应该容许的罪。奸淫是严重的,乱伦则需要教会惩戒。醉酒、谋杀、通奸被反复提及。这些罪具有如此巨大的毁灭性,以致当它们出现时,需要实行教会惩戒。
在思考圣经的警告时,我们很清楚地知道罪有程度上的不同。新约圣经至少有二十二次提及,圣徒在天堂所得的奖赏有程度上的不同。天堂有不同的层次、不同的奖赏和不同的角色。圣经警告我们不要加增自己审判的严重程度。耶稣对彼拉多说,「把我交给你的那人,罪更重了。」(约十九11)基督衡量和评估罪,罪越大,责任越大,要受的审判也越大。这是贯穿新约的一个主题。
罪与奖赏有轻重之分的观点是以上帝的公义为基础的。如果我所犯的罪比另一个人多两倍,那么公义要求依照罪行判处相应的刑罚。如果我的德行是另一个人的两倍,公义要求我获得更多的奖赏。上帝告诉我们,我们进入天堂唯独基于基督的功劳,但一旦到了天堂,我们所得奖赏是根据我们的行为来配给。那些善行极其丰富的人会得到丰富的奖赏。同理,那些疏忽、放弃善行的人只有少量奖赏。同样地,那些上帝的仇敌将在地狱承受极度的折磨。那些敌对程度较轻的人会在上帝手中上承受较小的惩罚。上帝完然公义,在祂审判之时,祂会考虑所有可减轻罪行的情节。耶稣说,「我告诉你们,人所说的闲话,在审判的日子,句句都要供出来」(太十二36)。
我们强调这观点为什么很重要?很多时候,我和那些有情欲挣扎的人交谈,他们自言自语或对我说:「我还不如直接犯奸淫好了,因为我已犯过动淫念的罪。在上帝眼中,反正我糟糕透了,所以我再犯一次又何妨。」我总是回答,「哦,是么,你还可能更糟糕。」对实际犯奸淫的审判要比对动淫念的审判严重得多。上帝会按罪的程度来处理我们,一个人若犯了轻罪,因此说「反正我已经有罪,加重些又何妨」,这是愚蠢的想法。上帝禁止我们这么想。如果我们这样做,我们将面对上帝公义的审判。当我们寻求建立基督徒的良心和基督徒的品格时,我们必须牢记这一点。
原标题:Are There Degrees of Sin? 原文见 ligonier.org,摘录自 R.C. 史普罗(R.C. Sproul),《我该如何培养基督徒的良心?》,点击阅读原文,下载免费公版电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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