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算视觉·保险小课堂」第6期
导读:什么是“取优方案”?什么是“祖父条款”?欢迎一同探讨。
大家好,我是Alex。
重疾新规正式落地后,有一家保险公司火速出台了一项“推广政策”,号称是在重疾险停售过渡期内销售的旧重疾险,在理赔的时候,可以从旧定义和新定义中挑选“更加宽松”的定义来使用,引发了同业伙伴们的激烈讨论。
今天的「精算视觉·保险小课堂,我想花十几分钟的时间,来与大家一同研究一下这个话题——新旧重疾定义“择优选择”有何亮点?
先声明,本节课程的内容没有任何广告成分(我也隐去了公司的名字),只是做理性的学术研究和探讨,谢谢大家理解和配合。
2020年11月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正式联合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
有关于重疾新规,我已经在第一时间与北美精算师王明彦老师进行了连线直播,深入探讨了新规落地可能会给重疾险产品带去的影响与改变。
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查看这篇文章——《对话精算师:重疾新规独家深入解读》
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上的新闻稿,本次重疾定义修订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优化分类,建立重大疾病分级体系。首次引入轻度疾病定义,将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疾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两级。
二是增加病种数量,适度扩展保障范围。基于重大疾病评估模型,量化评估重大程度,并结合定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将原有25种重疾定义完善扩展为28种重度疾病和3种轻度疾病,并适度扩展保障范围。
三是扩展疾病定义范围,优化定义内涵。根据最新医学进展,扩展对重大器官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等8种疾病的保障范围,完善优化了严重慢性肾衰竭等7种疾病定义。
与此同时,新规还设定了一个3个月的“停售过渡期”
也就是说,所有旧规范下的重疾险产品,必须于2021年1月31日之前停售
客观来看,新、旧重疾险其实各有优势(在文对话精算师:重疾新规独家深入解读中已有探讨),且旧版重疾险在某些赔偿责任上(比如轻度甲状腺癌)确实要比新重疾更多一些,获赔概率也更高。
因此,我们预计,整个保险行业会在接下来的3个月中有一轮比较严重的“重疾停售炒作”。
在这个阶段,相信有不少消费者会感到比较“纠结”——因为有些消费者既不想放弃旧重疾下的“已有责任”,同时又想拥有新定义下的“理赔宽松”。
作为保险公司,该如何才能满足消费者的这两种需求呢?
于是乎,有一家保险公司就推出了一个名为“取优方案”的新政策。
这个“取优方案”方案是这样运作的:
  • 方案适用于旧定义下的重疾险保单(包括之前已经生效的,以及在停售过渡期内销售出去的保单);

  • 保单被保险人在11月9日之后初次确诊重大疾病,不仅可以按照07版定义(即原条款定义进行理赔,还可以按照20版定义进行理赔,以定义宽松者为准
比如说,对于“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
  • 在07版定义下尚不能达到重疾的理赔标准(只能理赔轻症),因为重疾“冠状动脉搭桥术”要求必须实施了开胸手术才能够理赔;
  • 而在20版定义下,重疾“冠状动脉搭桥术”只要符合“切开心包”即可获得理赔。
在“取优方案”下,“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可以按照20版定义获得100%的重疾理赔
再比如说,对于“I期甲状腺癌”:
  • 在07版定义下可以当做重疾进行理赔;

  • 在20版定义下则仅可以理赔轻症。
在“取优方案”下,“I期甲状腺癌”可以按照07版定义获得100%的重疾赔偿
通过对比新、旧定义的疾病定义差异,我们可以将两版使用规范下的疾病划分为
5个分类
(上中下为旧定义范围,左中右为新定义范围):

1. 定义无变化,或定义变化对赔付影响不大的疾病(中间部分):疾病定义无任何变化的5种,仅疾病名称有变化的2种,疾病定义描述更准确、但对赔付范围无明显影响的8种。
2. 因标准更加明确而被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的疾病(上半部分):如交界性肿瘤,早期神经内分泌肿瘤等。
3. 因不符合“重疾”标准而被降级为轻症的疾病(下半部分):如轻度甲状腺癌等。
4. 因顺应国际诊疗标准,理赔变得更宽松的疾病(左半部分):重大器官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等8种疾病
5. 新增全行业统一标准疾病定义(右半部分):3种重疾+3种轻症,如严重溃疡性结肠炎、严重克罗恩病等。
使用了“取”方案,则可以在旧定义的基础之上(上中下三部分),拓展“因顺应国际诊疗标准,理赔变得更宽松的疾病”(左半部分),相当于8种疾病的理赔定义可以适当放宽

很多朋友会表示,“取优方案”听上去有些像“祖父条款”(Grandfather Clause),但其实两者还是有一定差异的。
“祖父条款”(Grandfather Clause)也称为“原状条款”,主要是指新条款中的内容可以按照旧有规定进行执行。
一份新生效保单若包含“祖父条款”,那么这份新保单的疾病定义将拓展至新保单与旧保单(须属于同一家公司)中理赔条件更加宽松的定义。
因此,“取优方案”是应用于旧定义保单的,而“祖父条款”(如果有)则是应用于新生效保单
从疾病定义的覆盖范围上来看,如果购买的新定义重疾险拥有“祖父条款”,且持有人同时持有该公司的旧定义重疾险,则疾病定义的覆盖范围将涉及以上讨论的所有5个分类
目前,香港只有部分公司的重疾险产品拥有“祖父条款”,
内地的重疾险产品尚没有父条款”存在

那么,这家公司给出这“取优方案”,需不需要耗费很高昂的成本呢?
成本一定是有的,但是俗话说,“好钢要用在刀刃上”。
所以,这个成本花得值不值呢?我来谈一下我的看法。
本次新旧定义的更换,有8种疾病的定义是放宽的。按照新定义去理赔,未来的确会给保险公司带来额外的赔付支出。

但是,这8种疾病定义的放宽,并不是为了给客户带去额外的利益,其实是为了“顺应国际诊疗标准”,减少理赔纠纷。比如,在新定义下,心脏瓣膜手术不再要求“开胸”,而是“切开心脏”就可以理赔。
所以,在新定义出台之后,旧版重疾险的疾病定义实际上已经属于“被市场淘汰”的产物,未来如果保险公司想要严格执行旧定义而给客户拒赔(假定客户在新定义下已经可以获得理赔),那么这种做法一定会引发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理赔纠纷
纠纷之下,保险公司如果被告上法庭,大概率也会被判败诉(因为旧定义明显不合理)。保险公司不仅钱要赔,还输了公司的声誉,完全得不偿失。
所以,未来保险公司对于旧重疾险的理赔,大概率也会按照旧定义与新定义中更加宽松的去执行(尤其是对于上面所说的8种疾病)。
如果能够预计到这一步,为什么不提前把这些保障内容当做一个增值营销方案做?
很明显,到目前为止,只有这一家聪明的公司做到了
不得不说,这个方案已经可以算得上是保险产品市场营销方案里“画龙点睛”的一笔了,不仅可以大力带动该公司旧重疾险产品的销售,降低消费者的决策成本,为客户提供额外的权益,更有助于该公司的品牌价值与品牌形象提升
比起很多保险公司无脑“炒停售”甚至是“误导”的营销策略,这个市场营销方案不仅理性地照顾到了客户的需求,还将新旧重疾定义的卖点结合到了一起,简直令人“叹为观止”
你们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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