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精算视觉」的 第352篇 原创文章
导读:新规下的重疾险将如何改变?一场精算师的对话,带你拨开迷雾,一探究竟。
访谈介绍
昨天(11月5日),令整个保险业翘首企盼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简称“重疾新规”)终稿终于正式落地,新版的重疾发生率表也一并下发,引发了全行业的关注。重疾新规下的重疾险将会出现哪些变化?哪些疾病的理赔会更宽松?又有哪些会收紧?重疾险的定价会如何改变?产品形态方面又会出现哪些演化?
今天的访谈,我邀请到了北美精算师王明彦老师,来为大家做第一时间的重疾新规独家深入解读。
访谈人:Alex,北美准精算师
受访嘉宾:王明彦,北美精算师参与众多人身险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对保险行业及行业监管趋势有非常深入的理解和研究。
关于新旧重疾定义使用规范的区别及重点
Alex明彦老师,你觉得2020年新版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与2007年的旧版相比,主要有哪些区别和变化,又有哪些可能是我们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
王明彦:我先简单介绍一下这两版定义发布的背景。
07版是中国第一版的标准定义,那时中国重疾险的发展方兴未艾,但是缺乏规范,所以当时出现了一些市场舆论,而且是不太好的舆论。
那时在网上流传着一篇文章,名叫《在中国千万不要买保险》,应该是有家外资寿险公司的一个客户,买了一份保险产品之后找到了他的医生朋友,去问这个重疾定义规定得合不合理,后来发现很多定义的约束与一些实务的医学现状是不符合的。
这篇文章引起了很多反响,包括很多新闻报道,舆论流传着:重疾险活着不赔,死了才赔。当然,这些新闻其实是一个导火索,根本原因还是重疾险从1994年进入中国市场,直到2007年一直没有标准定义或者相关规范出台,所以当时监管就出台了中国第一版的标准定义。
2020年重新修订这个定义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这些年,无论是疾病的发生率或流行率,以及治疗方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所以我们现在需要依据这些变化,去审视到底哪些疾病满足“重大”这个标准,能够纳入到“重大疾病”范围内,同时还要审视哪些定义在现在的医疗环境和医疗技术下要做出调整,从而符合现在的一些医疗现象。
需要重点关注的有两点:
1、轻症给付比例的调整
新规中对于轻症的给付比例,设置了不能超过重疾保险金30%的限制,而过去监管对于轻症的给付比例并没有约束
变化的主要原因就在于,2007年,中国的轻症责任还只是在个别的产品中出现,并没有流行。但是目前轻症发生率高,症状轻,治疗费用也比较低,而且目前轻症基本成为了一个行业标配的责任,所以有必要对它进行一些规范。
2、“高度重叠的重疾”并未被剔除
新规征求意见稿里有一条大家关注比较多的是,“高度重叠的重疾不能包含,发病率极低的重疾要给消费者明确提示”,在终稿里这条被删掉了,但是最近有很多保险从业者拿这个点去炒作,说未来很多疾病会被删减等等,其实并没有什么区别。
其中还有一些常见疾病定义的变化:
1、恶性肿瘤
新规明确提出了恶性肿瘤的赔付范围,还增加了一个细微的变化,即鉴定的方式
过去没有严格的标准,现在明确要求必须达到病理学标准,即把癌症组织提取出来做化验,确认是恶性肿瘤后,才符合赔付标准。
2、心梗
心梗从描述上变化也很大,过去我们列了4条定义标准,满足其中的3条就符合我们重疾的赔付标准。
新规规定,首先需要医生确诊患有急性心肌梗塞第二步再判断严重程度是否符合重度急性心梗
如何界定更严重?新规给出了6个条件,满足其中一个就符合重度的标准。如果6项中都没有满足,那么只能属于轻症的赔付范围。
其实这些变化只是结构上的,从风险或者病种发生率的角度,这些变化对发生率并没有什么实质的影响。
甚至包括中风、阿兹海默病等病症,定义都有了详细的变化(阿兹海默病的理赔条件有较大幅的放宽,具体变化请参考视频)。这些是考虑到医学技术的变化,对疾病定义进行调整。
 关于轻度甲状腺癌被剔除出重疾列表
Alex:整体听下来,我感觉新旧定义的切换有很多方面是为了与时俱进,有一些过去描述比较模糊,或者在理赔方面可能会导致纠纷的,在新定义下进行了一定的明确,总体是一次更合理的调整。
但有一个情况是,甲癌I期(轻度甲状腺癌)实际上是过去几年甚至十几年来一个非常高发的疾病,也导致很多保险公司赔的比较严重。在这个时间点,保险公司希望把甲癌I期剔除出重级列表,怎么样才能让客户或者销售伙伴更加理性地去看待这一点?
王明彦:我还是从本质的角度去讲讲,为什么把甲状腺癌剔除出重疾的赔付范围。
1、甲状腺癌虽然叫癌症,但它的特点就是流行率很高过去我们对甲状腺癌没有这么多的感知,主要因为过去的检测技术还比较有限,所以甲状腺癌才成为了保险业理赔排名第一的病种。
2、在甲状腺癌I期这种轻度的情况下,即使得了病,对正常生活的影响不大, 而且治疗的成本也很低。
3、很多人体检后发现自己有甲状腺结节,就会积极投保重疾险,这种现象在行业内非常普遍,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赔付压力巨大。所以把它继续放在重疾里,确实不太合适。
 关于新版重疾险是否会降价
Alex:按照常规的理解,如果重疾定价相关的发病率下降了,应该会带来产品价格的下降,那如果新版的重疾险已经把轻度甲状腺癌放到了轻症里面,应该降价才是。事实是这样吗?
王明彦:通过我的观察和预判,各家公司目前这个时点都在开发新定义下的合规产品,这些产品出来之后,大家可以观察一下它们的价格,应该跟上一代产品的价格不会有太大的变化
原因有四点:
1、目前大部分重疾产品都是保障终身且包含身故的,身故的成本占整个产品价格的2/3,重疾的成本大概占到1/3,所以重疾对整个价格的影响相对有限
2、甲状腺癌的高发期局限在20岁到45岁,所以新定义下的重疾发生率相比旧版定义,虽然有一个大幅的下降,但下降的期间并非全年龄段,所以对整个重疾产品的价格影响就相对有限。
3、甲状腺癌并没有完全剔除出保障范围,依旧会作为轻症,有20%-30%保额的赔付。而且现在的重疾产品还有轻症保费豁免,所以得了甲状腺癌之后,不仅可以得到20-30%保额的赔付,还能豁免后期重疾保费,所以甲状腺癌的成本依然很高
4、其实还有一块成本是很多人意识不到的,在旧版疾病定义下,如果被保人得了甲状腺癌,赔付100%保额,保单终止。但在新规下,如果被保人得了甲状腺癌,保单除了得到20-30%的保额赔付以及保费豁免后,这张保单还继续有效。如果未来被保险人得了其他的重疾或者身故了,还会得到一次100%保额的赔付
所以这四个原因总结到一起,重疾产品的价格不会有太大的波动和变化
Alex:其实香港的重疾险产品已经把轻度甲状腺癌归到轻症了,而且没有轻症豁免责任。因为通过测算,附加轻症豁免保费,其实成本会上升很多。所以从这点来看,内地和香港的轻症豁免也开始有一定的相似性了。
关于“四降一限两不保”
Alex:最近市场上还有很多传闻在说旧产品如何好,新产品有很多都不保了,或者赔偿要受限了,还有“四降一限两不保”之说,你是怎么看这件事的呢?
王明彦:我觉得可能很多带有误导或者谣传的倾向。
“四降”指的是:轻度甲状腺癌、早期神经内分泌瘤、心肌梗塞都要降级赔,以及轻症理赔金额降到30%。
甲状腺癌,其实从精算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的成本并没有大幅度下降,只是消费者感官上觉得降了;早期神经内分泌瘤,其实在过去也是会被拒赔的,但是可能出现过很多理赔纠纷,所以在新的定义里,明确提出这个是恶性肿瘤的除外责任;心梗刚刚也解释过,只是一个表述方式的变化,实质并没有任何影响;关于轻症理赔金额不超过保额的30%,这不是一个行业性的变化,只是个别的公司过去轻症给付金额很高,在新定义中受到了限制。
“一限”在最初的征求意见稿里面有提到:保障高度重叠的疾病不能随便增加发病率极低的疾病需要备注,但是最终稿里其实已经没有了这项规定。
“两不保”,是说要彻底剔除原位癌和彻底剔除交界性肿瘤
虽然在标准定义里,原位癌被剔除出了轻度恶性肿瘤的范围,但是监管并没有说原位癌这个东西未来不能加到重疾里。所以大概率各家公司采取的策略就是在轻症保险金里把原位癌作为一个单独的病种列示出来
因为原位癌已经是市场比较普及、而且认知度非常高的一个病种,过去保险公司也收集了很多的理赔经验,所以对于原位癌病种的定价思路或定价方法已经很成熟了。所以基于这两点考虑,保险公司没有理由把它剔除。
关于交界性肿瘤,它其实跟神经内分泌瘤差不多,过去确实有很多公司在理赔时把它剔除到赔付范围之外,所以在新定义下,交界性肿瘤确实是不保的。这主要也是因为医学界对它的判断有争议,不同医生给出的评价也是不一样的。所以贸然加进来,未来可能会产生很多纠纷。
关于新旧重疾哪个更好?
Alex:新规下,一些疾病严格明确不赔,一些疾病降额赔付,但产品价格并没有下降。对于客户而言,好像确实是旧版重疾险的赔偿责任利益会更大一些。这一点你有什么看法?
王明彦:其实如果总结新定义的变化,应该是有紧有松
比如甲状腺癌和交界性肿瘤基于各种原因的考虑确实是收紧了,但是很多标准也有放松,比如说阿尔兹海默病其实是一个非常高发的重疾,但是因为普及度低,大家并没有把它当作一种病去看待,所以体现在重疾的理赔里也不是特别多。
未来随着很多客户进入老龄阶段,真正得了这种病的时候,会发现阿尔茨海默病最显性的后果就是失智,这次新定义把失智加进来,那么阿尔茨海默病的理赔概率会比以前提高很多
在旧版定义下,只有当被保险人失智的程度很严重,以至于影响到个人正常的行动能力和生活能力的时候才可以得到赔付,但是这次新定义下就更加直接了。
Alex所以面对新旧重疾定义的更换,要更加理性地去看待。有一些确实是变得更加严格,而像阿尔茨海默病这种比较高发、但客户还没感受到的疾病,定义其实有所放宽,也更有利于消费者。
关于旧重疾险的停售时间?
Alex:在正式下发的新规里,监管部门还设置了大概三个月的等候期,也就是在2月1号之后,所有市场上卖的重疾险只能是新定义下的重疾险,那是不是所有旧版的重疾要在2月1号前全部停售?
王明彦:是的,过渡期是保险业监管常用的条例。监管发了新的规定后,各家公司适用这个规定需要一定时间,所以一般监管会给一个所谓的过渡期,比如说三个月。在此期间,保险公司可以开发和销售新的产品,也可以卖旧版产品,但一旦过渡期结束,全行业都只能销售新产品。
Alex我大概可以预见,虽然今天针对新规做了很多理性的探讨,但在这三个月里,关于停售的炒作应该还是会相当的严重。
关于这个形势,我们还是呼吁大家理性地去看待,不要过分炒作。
关于新型重疾险产品在开发中的创新
Alex现在各家公司已经在着手开发新型重疾险产品了,根据你的了解,在新重疾的开发过程中,有没有一些公司提出比较好的创新想法,或者在大方向上有没有比较创新的点出现?
王明彦:从大方向上来看国内市场几家较大型保险公司的产品,我预判这些产品不会出现很大的创新,产品结构还是沿袭旧版不变,只不过大概率可能会加一些中症责任
主要原因在于,以前中小公司做中症责任比较多,今年上半年太平和新华也出了中症责任的产品。
据我多年观察,大型公司之间是有一种产品开发模式的,一旦某一家或两家公司的产品开发了新的责任后,另外几家大型险企都会追随。至于大家都开发中症责任的原因,是因为这部分内容代理人好接受,客户好理解。
此外,一些中小公司很有可能利用新定义契机开发一些创新的责任,比如说分级给付,分类轻症、中症、重症。
还有一些可以更创新和突破的方面,比如香港有良性肿瘤的切除责任,它比轻症还轻,叫做前症
分级还可以朝着重症方向去设计,比如在重疾里找一些比一般重疾程度更严重的病种,除了赔付基本保额以外,再额外配置些保额。总结下来就是一个分级给付的再次延伸
Alex:能看出来重疾险的分层可以再严格、再细致一点,它的发展趋势有点类似于医疗险,因为医疗险属于治疗花费少,赔付金额就少,治疗花费高,赔付金额就高。重疾险和医疗险的界限其实正在逐渐模糊,包括整个医疗险市场的大发展,我觉得可能以后也会和重疾险产生一定的冲突。
 关于最终版重大疾病发生率表
Alex在重疾新规下发后,中国精算师协会也下发了最终版的重大疾病发生率表,5月份左右也下发了一个征求意见稿。这两版内容有什么差异呢?
王明彦:征求意见稿和最终版的差异主要有两点:
1、在某些年龄段,比如未成年人阶段和老年阶段,发生率有一定的小幅提升。
主要原因是保险公司的重疾赔付经验在成年人阶段比较丰富,但是在未成年人和老年阶段,数据基础和经验是不够丰富的,所以得到的发生率结论和可信度相对低一些。
对于可信度低的结论,精算中常用的一种方法就是加一些安全风险溢价(loading),所以这是我个人猜测在未成年人和老年阶段的发生率有略微抬高的原因。
2、制定了大湾区专属费率表。不过大湾区专属费率表的老年阶段基本上和非大湾区的表重合了,原因可能是大湾区居民的生活习惯或者生活环境和内地其他地区不太一样,但是到老年阶段大家健康程度都差不多。
关于大湾区专属重疾险产品
Alex据你所知,有没有公司已经在着手开发这种大湾区专属产品了?
王明彦:有的,而且大家都很积极
关于分红型重疾险
Alex2003年,分红型重疾停售,主要的原因是当时重疾的发生率和经验数据不足,以至于很难去开发分红型重疾。但是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目前经验数据已经非常充足,所以也听说有公司在积极开发甚至向监管部门去申请特批这种分红型重疾险
你觉得这种产品后续有可能会被监管放开,重出江湖吗?
王明彦:其实从必要性上来看,我认为在大湾区开发分红型重疾,主要是为了跟香港市场竞争。
因为香港的重疾基本上都是分红型的,但是内地和香港对于分红型产品销售的监管,以及投资渠道的监管都有所不同。所以这种分红型重疾,从客户感官吸引力上,很有可能跟香港重疾产品的差距还是比较大,不仅价格会比较贵,分红的演示可能也不如香港。
Alex香港的分红主要还是依靠投资,而且权益类的投资可以占比很大。甚至重疾险也有超过50%权益投资的产品,保证收益很低,但是分红很可观。
但是在内地,监管要求最低现金价值的标准,以及投资方面的限制,大部分公司的权益投资只占10%左右。
不过就算分红型重疾可能不会很有吸引力,放开了以后,对于市场还是会有一些新的影响和变化。毕竟目前已经有充足的经验去开发分红型重疾险,还是要鼓励市场去多元化发展,未来具体的就要看监管会怎么做了。
最后,感谢明彦老师,我们怀着非常激动的心情,迎来了13年以来重疾新规的下发,非常开心能在第一时间和明彦老师做这么深入的沟通。
希望我们的行业越来越好,在理性的支撑下更加繁荣,发展越来越快,谢谢大家!
(更多精彩内容,可观看视频)
想了解更多前沿的保险市场资讯吗?
欢迎加入我们的星球——
(已有超过2,150人加入)

点击“阅读原文”可查看所有历史文章
继续阅读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