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2日,据山西省纪委监委消息报道,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明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山西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早在2018年,就曾爆出陈明华包养情妇一事,据悉,陈明华情人王某曾多次大闹阳泉市中院,还曾在站在阳泉中院楼顶以跳楼威胁陈明华,被不少群众围观,成为当地老百姓饭后茶余的谈资。王某与陈明华发生矛盾时,曾向阳泉市领导和山西省高院举报过陈明华,据媒体报道,均被陈明华花钱私下摆平。
陈明华主动投案前,其还以阳泉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身份主持召开党组会,专题研究巡察整改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在会议上强调,对于市委第四巡察组巡察反馈的问题,中院党组诚恳接受、照单全收、坚决整改。然而,不到一个月时间,陈明华便将自己”整改”进去,也是令人唏嘘。
陈明华的履历十分光鲜,其仕途之路基本上是一路坦途。 从最早的律所主任,到政法委书记,再到法院院长,几无波折。陈明华于2012年年底便来到阳泉市中院担任院长,直至其主动投案。伴随陈明华担任阳泉市中院院长期间,阳泉市发生了这样一宗冤案,一个民营企业家因一起非刑事纠纷的案件,最终以职务侵占罪身陷囹圄。案件从2014年立案,到一审判决,到二审发回重审,再到一审裁判,最后到二审终审,目前该企业家及家属仍坚持不懈的向各级法院申诉,已历时6年之久,还在继续……
一、案件源起于股东之间的经济矛盾
2011年,吕某波与王某卫、天津晋津公司成立了阳泉晋津公司,由吕某波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煤炭的采购、销售。当时公司在仅有37元现金基础上,吕某波借款维持公司经营,并将公司发展壮大。
2013年,王某卫预谋骗取民生银行贷款1亿元归自己使用,但要由阳泉晋津公司承担责任和风险,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吕某波不同意,双方矛盾因此而起。
之后,王某卫伪造吕某波签字,多次以天津晋津公司的名义,将阳泉晋津公司的贷款合计2亿元挪用,归自己盈利使用,同时骗取山投集团对阳泉晋津公司2000万元投资款,但挪用贷款、无法偿还的风险却由吕某波承担,山西省高院对于王某卫伪造签名,挪用贷款的事实亦进行了明确认定。 
吕某波作为法定代表人因面临承担巨额贷款风险,无奈之下,提出更换法定代表人,2013 年6 月 25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做出决议,将阳泉晋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变更为王某卫。双方之间的矛盾也彻底激化。而王某卫面临挪用贷款和骗取投资款事宜败露的风险,也让王某卫对吕某波产生警惕和报复心理。
二、一心拯救公司经营,却陷入他人设计的圈套
2013年,阳泉晋津公司因煤炭业务量下滑,经营状况难以维持,王某卫与吕某波商议扩展公司的业务,由王某卫负责钢材业务的扩展,由吕某波负责氧化铝业务的扩展,并决定将股东津卓天翼公司(津卓天翼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吕某波)的部分业务让利给阳泉晋津公司,用以维持阳泉晋津公司的正常流水及职工的正常开支。因此,在王某卫与吕某波的协商同意下,吕某波让阳泉晋津公司参与到津卓天翼公司与其他企业的贸易往来之中,并由阳泉晋津公司赚取部分利润。吕某波的初衷本是为挽救阳泉晋津公司的经营,但没想到却中了他人让自己身陷牢狱之灾的圈套。
2013年8月,津卓天翼公司与某铝业公司签订氧化铝《购销合同》,合同履行期间为2013年8月至10月。至合同履行完毕,津卓天翼公司共采购总价(约)1200万元的氧化铝,均价每吨2500元,货款由津卓天翼公司支付。
2013年9月1日,津卓天翼公司与阳泉晋津公司签订《氧化铝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自2013年9月至12月四个月期间,每个月由津卓天翼公司向阳泉晋津公司供应氧化铝5千吨,合同约定单价为2660元每吨。
至2013年10月底,阳泉晋津公司已实际收货氧化铝(约)2770吨,白刚玉500吨,并将该部分货物全部出售给其他六家公司。阳泉晋津公司向其他六家公司开具发票949万元。其中销项税为137万元,因当期留抵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实际上并未实际缴纳增值税(即未用货币支付税款)。
2013年11月26日,津卓天翼公司向阳泉晋津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7万元,当期已申报纳税,但不想却遭到阳泉晋津公司的财务拒收,因即将临近180天抵扣期限,津卓天翼公司只能申请对该部分发票做了红冲处理。2014年8-9月期间,津卓天翼公司再次向阳泉晋津公司开具发票946万元。(注意:津卓天翼公司采购氧化铝后向阳泉晋津司销售,阳泉晋津公司将货物每吨加价10元后出售给其他六家公司。)
简单来说,就是由津卓天翼公司采购氧化铝后,增加一个销售环节平价批发给阳泉晋津公司,再由阳泉晋津公司将氧化铝每吨加10元对外销售给其他企业。阳泉晋津公司再次销售过程中产生利润,从而维持公司经营。但是在交易过程中,阳泉晋津公司对外开具了发票后,却恶意拒收津卓天翼公司开具的发票,从而构陷吕某波虚开增值税发票。
三、民事纠纷刑事化处理,是当真构罪还是报复陷害?
2014年,王某卫以吕某波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职务侵占为由,向阳泉公安局举报吕某波在从事氧化铝业务中,给阳泉晋津公司造成税款损失。2014年8月19日,吕某波被公安机关采取羁押措施。2015年11月25日,阳泉市检察院对吕某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2017年9月15日,阳城区法院判决认为吕某波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7年4个月有期徒刑;2018年2月21日,阳泉市中院裁定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2018年10月15日,阳城区法院再次认定吕某波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2019年11月7日,阳泉市中院裁定维持原判。
通过前述事实,可以发现,某波从未有意图非法侵占阳泉晋津公司利益。所有交易流程清晰、透明、真实,不存在任何虚假环节。主观上,吕某波没有侵占阳泉晋津公司财产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任何损害阳泉晋津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津卓天翼公司向阳泉晋津公司销售氧化铝完毕之后,也及时、主动为其开具了发票,但王某卫却通过让阳泉晋津公司拒绝接受津卓天翼公司开具发票,从而构陷吕某波。后果上,阳泉晋津公司实际也未产生任何税款损失。在2013年8月至10月间,阳泉晋津公司因为进项税额大于销售税额形成留抵,所以并未实际缴纳增值税,而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第一条规定,阳泉晋津公司在取得津卓天翼公司就上述业务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遭到王红卫拒收红冲后,再次开具的发票),仍享有申请抵扣其进项税额的权利,将来也不会产生税款损失。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事务所均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和税务意见,均认定:阳泉晋津公司未实际缴纳137万元增值税,未形成税款损失,无财产损失。为何判刑五年多?
2019年,中国刑法学界最权威的专家高铭暄教授、张明楷教授等也针对本案出具了《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一致认为:吕某波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阳泉晋津公司财务的故意,在客观上未利用、也无法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其财务。阳泉晋津公司也没有任何财物损失,本案明显涉嫌民事纠纷案件刑事化处理。
然而,如此显而易见、所有证据事实指向均无法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却经历了四次审理。2019年11月7日,阳泉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吕某波利用职务之便损害阳泉晋津公司利益,给阳泉晋津公司造成137万的税款损失,吕某波构成职务侵占罪,维持一审判决5年3个月有期徒刑。
四、本末倒置,真正违法之人逍遥法外、肆意猖獗
王某卫等人多次扬言:“他们有权、有钱、有关系,公检法给他们一条龙服务,无罪也能把吕某波关起来判刑”。王某卫通过山西省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郑富核(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审查和监察调查)疏通阳泉市部分主要领导。王某卫违法挪用资金,非但没有受到法律制裁,反而将知情之人关进牢狱,王某卫狂妄猖獗的背后,究竟是什么力量支撑着他,才能一步一步设计如此圈套去构陷一个民营企业家。这之中必然免不了利益和权力的加持。在吕某波无辜被冤的6年中,事实不再是依据,法律不再是准绳,法律应有的公道、正义荡然无存。吕某波及其家属未曾放弃、低头,一直不断向省委巡视组、专案组、省高院举报、反映此情况。
吕某波今日之状,绝非王某卫个人陷害所致,而是一系列阴暗操控的结果。难以想象这是发生在信息公开的法治社会,公权力是用来保障私权利的,而不是用来打压人民合法权利的,公权力应该暴露在阳光下,而不是藏在污垢里。在多次审判的过程中,也不乏秉承正义、公允的法官,对吕某波表示同情,但无奈也左右不了最终的结果。公正的审判是人民权利保护的最后屏障,法院生杀予夺大权之下的,是当事人的身家性命。枉法裁判带来的恶果不亚于一次真正的犯罪,培根曾比喻“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破坏了。”失败的司法,是比犯罪更大的邪恶。
如今,阳泉市中院院长主动投案,不知是良心终于发现,还是自知纸终于包不住火,但这一举动在阳泉市乃至整个山西省都成为一个重磅消息,这也意味着即将牵扯出一系列利害相关人员及案例,也意味着一定存在不少被权势打压的无辜之人。这一消息对于有些人可能是个重磅炸弹,而对于有些人却是裂缝里透出来的阳光,是重启冤案的希望。期待昔日的冤假错案,能够就此浮出水面,期待那些在利益指导下做出的错误裁判所毁掉的家庭,能拨开云雾见明月。
(执笔: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吴昙律师,法律硕士,法天刑辩团队成员,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目前参与株洲吴某明涉黑案、杨某军涉黑案、沈阳黄某虚假诉讼案、山东枣庄钟某帮信罪案、山西忻州周某福涉黑案件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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