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恒业房产开发公司与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267号民事判决书,2018.11.30]
裁判精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再审的焦点问题是恒业公司应否对案涉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本案原审已查明,1997年9月23日至199年6月9日期间,朝阳营业部与金峰公司先后签订九份《投资(合作)合同书》,上述合同第一条约定:朝阳营业部(甲方)同意投资与金峰公司(乙方)合作经营化工、建材、电器等项目;第三条约定“合作期满,甲方投资款于合作终止日全部收回,乙方无条件足额归还。”2001年8月30日、2003年8月12日、2005年7月中关村证券向金峰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书》催讨投资款及利息,其中2005年7月《催款知书》载明:“贵公司尚欠我部投资款本金人民币肆仟壹佰柒拾万元及利息款人民币(待结算)元。”金峰公司在上述《催款通知书》盖章确认同意按期办理还款手续。分析上述合同约定及《催款通知书》可知,朝阳营业部与金峰公司签订的《投资(合作)合同书》虽约定投资合作经营化工、建材、电器等项目,但亦约定合作期满金峰公司应无条件足额归还投资款。且其后的《催款通知书》《债务确认及还款计划书》亦体现中关村证券足额收回投资款的履行事实,而非双方共担风险。故《投资(合作)合同书》名为投资合作实为借贷。本案再审期间,中关村证券、金峰公司亦认可双方之间是借贷关系。依照当时法律规定,企业间借贷行为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判决认定《投资(合作)合同书》为无效合同并无不当。
2004年8月26日,恒业公司向中关村证券出具《承诺书》,载明:“截至2004年7月31日,债务人金峰公司及华宇公司共结欠中关村证券投资款人民币67888292元及利息。 为保证债务人按时还款,恒业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珠海市××区桥东永福二路边的土地及房产为上述债务人还款供担保,并协助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上述土地及房产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本院认为,根据物权区分原则,上述房地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中关村证券不能因《承诺书》而就上述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承诺书》中恒业公司为案涉债务进行担保的意思表示明确具体,担保合同成立。根据《担保法》第五条关于“担保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规定,《承诺书》是《投资(合作)合同书》的从合同,《投资(合作)合同书》无效,《承诺书》亦无效。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八条关于“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规定,主合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或者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做中介等,应视为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本院认为,从《投资(合作)合同书》与《承诺书》的订立时间看,《投资(合作)合同书》签订于1997年9月23日至1999年6月9日期间,恒业司出具《承诺书》的时间是2004年8月26日,《投资(合作)合同书》签订于《承诺书》之前,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恒业公司出具《承诺书》以其所有土地及房产为案涉债务提供担保,不可能构成因成立在后的抵押担保关系的存在使中关村证券产生信赖,进而促使主合同成立的情形。同时中关村证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恒业公司为《投资(合作)合同书》的成立进行居间活动。故恒业公司作为担保人,不存在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做中介的情形。从《投资(合作)合同书》与《承诺书》载明的内容看,朝阳营业部与金峰公司签订的《投资(合作)合同书》三条存有“……甲乙双方共担风险”的表述,第五条进而约定“为简化甲乙双方的利润分配和确定亏损责任,双方确定本项目经营所得利润,甲方得四成,乙方得六成,项目经营亏损时,甲方负四成责任,乙方负六成责任,经营过程中全部税金由乙方负责”。上述关于共担风险的意思表示与“乙方无条件足额归还”的约定内容相矛盾,且与《收款收据》载明的“投资款”事由及《催款通知书》关于“尚欠我部投资款”的表述不同一。此情形下,从合同文本文意解释的角度理解,双方之间是投资合作法律关系还是借贷法律关系并非确切无异议。在《投资(合作)合同书》的性质及效力问题有待司法审查方能确定的情况下,不能苛责恒业公司于《承诺书》出具时即已准确预见《投资(合作)合同书》是实为借贷的无效合同,亦即不能由此当然推定恒业公司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为之提供担保。综合《投资(合作)合同书》的签订及履行情况、《承诺书》的出具背景及抵押物的登记情况分析,在中关村证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担保人恒业公司存在《担保法解释》第八条所规定的过错的情况下,原判决认定“……恒业公司在主合同为无效合同的情况下仍提供担保,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恒业公司关于其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再审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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