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来源:掌上丽江
2020年9月18日,星期五,永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团队驱车前往涛源镇沿江村委会,以“阳光司法·巡回法庭”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抢夺枪支案。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本案被告人身体行动不便,永胜县人民法院决定以“阳光司法·巡回法庭”的形式到案发地公开开庭审理。到达目的地后,刑事审判团队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刑庭庭长邓明德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罗永志、程鹏组成合议庭,胡剑担任书记员,永胜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邓某某在民警处理纠纷时将民警佩戴枪支抢夺,后邓某某被在场的民警制服。
公诉机关认为,本案的被告人邓某某抢夺警用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将择期宣判。
延伸阅读: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说,普通盗抢枪支,刑期三至十年;盗抢军警枪支,最低刑就是十年。然而此悍妇又“身体行动不便”,目测这一条理由就可以令其享受较大优惠。你们猜猜会判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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