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转:鲍某某不构成性侵!
今年4月,鲍某某被指性侵养女韩某某事件引发的舆情,可谓沸盈满天,对鲍某某大有全民喊杀的味道,引起最高检、公安部组成联合督导组下派彻查该案。昨天,联合督导组在经过长达5个多月的调查后给出了权威结论,回应了民意对该事件的深切关注。基本结论是,鲍某某不构成性侵未成年犯罪。
督导组的通报显然为鲍某某洗脱了罪名,不然,任凭他浑身是嘴也解释不清,在全民心目中,他就是一名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烟台公安甚至已经刑事立案,还在进一步侦查,增强了这种猜疑的可信度)。
现鲍某刑事上是“清白”了,但行政责任、社会责任未能逃脱,他被北京市司法局吊销了律师执业证、被公安部驱逐出境,被中兴等大型公司解聘高管,在道德上也身败名裂。俗话说,“出来混迟早要还的”,这是他该偿还的“孽债”。
但是,事件的另一个核心人物——当事女孩韩某某被历数了一大堆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后,却未见半点被追责的影子,这并不正常。真相告诉人们,该女孩身上没有半点“受害人”的影子,她向外界披露的讯息几乎没有一句真话,感到会社会都被她玩弄了,而她(或许有些行为还包括她父母)却可以不受法律约束,这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也难以避免将来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女孩韩某某在本事件中到底涉嫌哪些违法犯罪呢?
诬告陷害罪
首先,通报披露,“韩某某关于被鲍某某使用暴力手段发生性关系的陈述内容及提交的有关物证,经查证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这说明韩某某乃捏造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结结实实地成立了刑法第243条规定的诬告陷害罪。犯该罪尚属于一般情节的,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最高刑可判其10年监禁。
韩某某不是一般地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还伪造了物证等证据,还造成了全国重大恶劣影响,惊动了最高司法机关牵头联合破案,无疑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诬告陷害情形,没有任何理由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诽谤罪
其二,通报披露,“在鲍某某、韩某某交往期间,韩某某行动自由,与家人、朋友保持正常通讯,未发现被鲍某某控制人身和通讯自由的情况”,“未发现韩某某QQ账户被鲍某某控制和伪造聊天记录的情况,未发现韩某某被鲍某某言语洗脑、实施精神控制发生性关系的情况”。这些调查结论都是针对韩某某之前通过网络或接受媒体采访所披露的内容作出的回应,证明韩某某之前的话统统都是谎言,在法律上属于捏造并散布足以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且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也完完全全成立了刑法第246条规定的诽谤罪
一般情形下的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得鲍某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才受理。但法律也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属于公诉案件,被害人不告诉,国家也得依职权追诉。若此事件中的诽谤不属于这种情形,恐怕现实生活中就没有这种情形了,因而有关公安机关应当主动立案追究。该罪属于轻罪,最重才3年有期徒刑,但这不是放纵韩某某的理由。
报假警
其三,通报披露,“韩某某多次报案、撤案、对外寻求帮助”,根据调查结果,“均与其和鲍某某产生矛盾或两人关系出现问题相关”,“一旦两人关系恢复或和好,韩某某即否认报警或者要求公安机关撤案”。这是典型的报假警行为,至少可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韩某某的行为属于谎报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完全符合处罚要件。
假报户口
另外,通报还披露,“自称为未成年人的女孩韩某某并非为未成年人,其事实上和其父亲一起,在提供虚假出生证明和证人证言的情况下,申请更改了出生日期”。这也涉嫌违反《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规定,假报户口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可见,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无疑,只是条例为上世纪50年代制定(目前仍然有效,被誉为生效时间最长的法律),由于当时的立法技术较低,条例没有规定具体处罚措施,有待今后修订时完善,而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无相应规定,或为一个立法漏洞,本事件让我们发现了这一漏洞,也算是一个衍生收获。
来源:慕公法治论坛,通法获授权转载
编辑:WING
特别申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通法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布后30日内与通法联系。
继续阅读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