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1500万人遭罪,本可避免,然而……

文/呦呦鹿鸣 
昨天讲了贵州一个喂养流浪狗被判赔7万元的故事。文后所遇不同意见之多,为我在呦呦鹿鸣写作以来少有。(《让好心人如此受伤,好吗?》)今天继续讲的,也是一个真实的、有关流浪狗的故事。
话说,在中国最繁华发达的都市群落之一,长三角,有一重要城市——南京。她是江苏省会,又称金陵,简称宁。南京城,有个麒麟门街道;麒麟门里,有个定林苑。
小区业主说,这定林苑,狗患泛滥,流浪狗频繁出没;破坏卫生且不说,夜间每每狗叫不止,业主深受其扰,苦不堪言。
话说,定林苑出了一个认真的人,名叫王志群。他开始报警。就此为我们展开一个当代拍案惊奇:
第一次报警,出警警官要求报警人指出狗的位置。出警警官在现场查看后,没找到狗,表示不便久留,撤警回所。
狗仍然在叫。于是,小区第二次报警。出警警官仍然要求报警人把狗找出来,报警人赶到现场,帮助寻找,无果。警官撤警回所。王志群就反问了:“寻找流浪狗是警务处置范围,不是报警人的义务。报警人通常是被伤害而报警,危害秩序的一方正是警方查找(缉拿)的工作对象,查找(缉拿)的过程正是警方工作内容和义务,报警人不可能代替警方完成义务。”
接着,王志群和几位小区居民自发在附近守候近一个小时,狗出现了,又狂吠。遂再次报警
警方赶到,将狗吓跑。王志群说了:这种简单处置解决不了问题啊,建议民警同志将狗击毙,但出警同志未予采纳。不过,出警警官承诺向领导汇报,并联合“打狗办”协同解决。
之后没有下文。
狗继续在叫。小区第三次报警
出警警官在报警人提示过地点后,在7幢门口停车位附近找到了狗,但未做处置,向报警人承诺回去向领导汇报,看是否属于流浪狗再行处理。
之后没有下文。 
狗继续在叫。第四次至第九次报警,均未能找到狗,撤警回所。
第十次报警,王志群前往派出所要求开具报警记录,制作材料向上级政府反映。派出所领导表示要加强工作力度,并告知发现狗直接联系他。
第十一次报警,王志群直接联系派出所领导,要求派人捕狗。出警警官未能找到狗,撤警回所。
再往后,居民多次报警。一个多月内,出警十几次,多无功而返。
王志群似乎生气了,他认为,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的症结是警方的目标并非解决问题,而是为了捕狗而捕狗,为了出警而出警。“多次出警处置存在明显不当、不妥、不足,导致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却至今解决不了一个小问题。警方工作目标存在偏差,应该对此结果承担责任。”
2019年10月22日,他到辖区的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是麒麟派出所。请求判令:
1.派出所向辖区居民公布最近五年的工作业绩考核结果及达标状况;
2.派出所所长向辖区居民公布上任以来的工作业绩考核结果及达标状况;
3.派出所限期解决报警人反馈的问题并对辖区内狗患治理制定目标;
4.派出所就之前的工作不力,态度恶劣、失范等不良行为向报警人公开致歉;
5.派出所开辟专门场所(比如公告栏、互联网专页等)供辖区居民评议派出所的工作,提交建议和满意度等;
6.批准(受害)报警人在特定区域(合法牵绳饲养的犬只不易到达的区域)投放(仅能灭狗,对人类无毒)的药物,灭杀祸乱之流浪狗;
7.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这提起诉讼就让法院感觉有点难办了,因为从行政诉讼的法律角度来说,这个诉请内容有点多。正如(2019)苏8602行初1609号《行政裁定书》一开头就写明:“本院收到起诉状及相关起诉材料,经本院口头释明,起诉人坚持起诉。”意思故事是:亲,早告诉你这条路不通了,你还要走,我也没办法哈。
一个星期后,2019年10月29日,法院作出裁决:
本院认为,本案中,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并且,起诉人的第六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经本院依法释明后,起诉人王志群仍坚持以起诉状为准,未明确其诉讼请求,因此,本案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志群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审判长  童德清
审判员  于 震
审判员  周广滨
前面说了,这位王志群业主,是一个认真的人。他申请了上诉。一个月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1行终918号《行政裁定书》:
本案中,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因此本案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彦鹏
审判员  查 寅
审判员  陈 辉
王志群还不甘心,又继续走了一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半年后,2020年6月4日,该院作出(2020)苏行申579号《行政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本案中,王志群诉称因居住小区内流浪狗多、狗吠扰民致其多次于深夜报警。麒麟派出所接警后虽然每次都出警,但未能捕获狂吠扰民的流浪犬,致王志群诉至法院。本院认为,王志群所提诉讼请求涉及多个事项,且其中部分诉请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其本案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当不予立案。一、二审裁定对其起诉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王志群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志群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申本岭
审 判 员 王 红
审 判 员 顾洪青
我并不认识王志群,在公开信息中也找不到一点他的个人资料。但是,当我从案卷堆里偶然发现这个故事后,不禁对王志群在社区的未来而担心不已:他的所有做法都在追求体制内的社会治理解决方案,都包含了对司法部门和上级政府的充分信任,但是,这一路折腾下来,这种“法呆子”式的执拗个性,大概率会惹恼一些人,会被认为是“给领导添麻烦”,他将会面临什么? 
文书浩如烟海,对于任何一种事情,我们在制度上都准备了充分的、合法的救济途径,是有很多条路走,但是,如果有人真的去把这些路都走上一遍,又往往会为某些人所不容,即便一些普通人,也会生出厌烦之心。
南京麒麟门当地的派出所和法院有充分的、法律的、专业的理由,我也能充分理解,但是,今天,我仍然想通过写作本文,能在远方给“失败者”王志群些许支持。如果有人说,这就是定林苑狗患的最终结果;如果有人说,这就是真正专业的最终结论;如果有人说,这就是我们国家法治和社会治理的最终形态;那么,我要告诉王志群:我绝不相信这些鬼话,也请你不要相信,就像不要相信地球永远是方的,就像不要相信穷人家庭永远只有一条裤子可以出门,就像不要相信中国人永远得不到奥运冠军。
我们社会,非常需要王志群这样的普通人。因为我们大多数人无法做到像他一样:执拗地相信现有法律体系可以解决狗患,即便现实是如此破碎支离
他的一路诉请(派出所-南京铁路法院——南京中院——江苏高院),劳而无功,没有解决定林苑狗患,却帮我们提出了一个超越定林苑社区层面的问题:我们,为什么就是管不住一条狗?
流浪狗之患,不止在定林苑。比如,人民网的领导留言板上,每天都有各地社区居民报告狗患、请求处理的报告。
很多声音,我们只是听不到而已。
那么,问题到底有多严重?我查到了一份文件,由卫生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食药监局四大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国狂犬病防治现状》(报告时间是2009年9月,有点久了,但自此之后,没有看到同题报告,所以它又是我所见最新的):根据我国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使用量,估计全国(不含港澳台)每年被动物伤害的人数超4000万人。1950-2008,中国共报告狂犬病死亡人数11983人。
之前,呦呦鹿鸣曾经写过一系列关于疫苗的文章。调研时注意到了一个信息:长生生物公司年报显示:2017年生产狂犬疫苗355万人份,国内第二,占23.19%。由此倒推,355/0.2319=1530.8万人份。
也就是说,每年估计有1500万人打狂犬疫苗。这个数字,远低于4000万,可以作为参考。  
世界卫生组织方面,我看到的最近公布的数字是2008年的:全球每年死于狂犬病的人数超过5.5万人,儿童是受危害最大的人群。其中,99%以上发生在发展中国家;中欧、东欧及中亚国家,年发病数已降到个位数;北美和欧洲地区由于采取了犬、猫等动物有效的免疫措施,发病率很低,几乎完全控制。这张2008年全球狂犬病风险分布图的信息量很大(引自WHO网站)
北美、欧洲地区之所以完全控制住狂犬病,是实行了严格的动物管理,
他们的疫苗大多是给猫狗打的;在我们中国,我们的疫苗产量也很大,但大多是给人打的

为什么我们就是管不住一条狗?因为方向错了。每年1500万人打狂犬疫苗,其中一些人甚至得狂犬病死亡,这本来是可以避免的,而且在一些国家(甚至是一些比我们落后的国家)也确实已经避免了。
解决狗患的方向,不应是给人打针,而应是给狗打针。解决狗患问题的根本,不是管人,而是管狗。
但是,管狗的关键,又是管人。管住某些人。我只希望,这里“管人”中的“人”,不是那个提出问题的人(比如南京定林苑的王志群),
而是那些遛狗不栓狗绳不铲屎的人,
是那些弃养猫狗始乱终弃的人,
是那些在城里养狗不办狗证不给猫狗打疫苗的人,
是那些虐待猫狗的人,
是那些自己的狗到处吓人还说“我家的狗不咬人”的人,
是那些发了狗证不管狗的人,
是那些自己不承担法定管理责任反而让那些爱心人士去赔钱背锅的人。 
20200913呦呦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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