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勇:乡民的权利(附辽阳访谈感想)
作者在农家访谈
从这种期待里, 又可以看出他们自土地改革以来经历了“翻身做主人”的狂喜与失落之后,正在重新萌发的对公共权力的权利意识。这种权利意识预示着一个悄无声息但惊天动地的变化, 这就是, 在乡民与国家、政府和其他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框架里, 乡民依托新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开始曲折地使用权利语言来表达他们的需求、愿望和主张。
那么, 乡民所期待的社会成员与公共权力之间的合理关系究竟应该是什么样的?农人究竟在什么意义上需要公共权力?他们能够和应该对公共权力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我们通常热衷讨论的民主、自由、平等真的与他们的实际生活有关系吗?他们对公共权力所持有的愿望和要求怎样才能转化为权利, 而且是转化为能够诉诸于法庭的实在权利?还有, 改革开放以来乡村的变迁究竟以什么方式、在多大程度上引发了乡民权利的生长呢?
这些问题,把我从对农人权利现状的记录和叙述,拉回到对社会成员与公共权力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公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般原理的思考。在这篇文章里,我想顺着这样的思考,先探索一种阐释公法权利生成的一般理论模型,然后对一九七八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乡民公法权利生成的过程和条件作一个概括性的描述和解释。我希望这样的探讨,不论是对于权利的政治学和社会学研究,还是对于从权利角度重新理解近些年来中国乡村社会的变迁,尤其是认识中国走向法治的历程,都是有意义的。
(原载《走向权利的时代》第五编,《读书》2000年第4期)
附:
农民的权利要求——辽阳访谈感想
文 | 夏 勇
农民通过选举村委会参与村级政权构建,但实际上,村委会又是上级政权的执行者,许多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事,村干部做不了主。也因之,村务公开透明制度搞得再热闹,也难以克服公权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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