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较长时间的历史演进,美国形成了商务部、财政部等多个部门分工的对外经济、金融制裁体系。不同部门所负责的不同制裁名单往往也具有不同的制裁效力,从而对于金融机构的业务影响也不尽相同。因此,提前了解不同制裁方法和制裁名单的效力,也将成为我国金融机构的必修课。
美国对外制裁体系主要分成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由财政部海外资产办公室(OFAC)负责的金融制裁,该部分对于金融机构的影响较大。第二部分,是由商务部、能源部、国务院等部门负责的进出口贸易制裁,该部分对于金融机构的影响相对较小。
不同于绝大多数其他国家,依托美元国际本位币的地位,美国不仅可以在其司法辖区(Jurisdictions)内进行反洗钱监管,对于其域外任何与美国“有联系”的机构都可以进行长臂管辖。当前较常使用的长臂管辖权基础为“最低限度的联系”,实践中所谓的“最低限度的联系”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即“人”、“财”、“物”。根据美国对涉案企业或个人是否具有直接管辖权的差异,美国的制裁方式可以分为一级制裁(Primary Sanction)与二级制裁(Secondary Sanction),后者具有更强的延伸性和更广的影响力。
由于美国在实践中将金融制裁也纳入了反洗钱的框架之内,因此,承担了美国各类金融机构主体反洗钱监管职责的美联储(Fed)、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等一系列监管机构,都有责任和义务在日常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中对金融机构是否违反金融制裁进行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SWIFT系统总部位于欧洲,若美国希望限制境外被制裁主体使用SWIFT系统,一般必须获得欧盟的认可。
除美国之外,发达经济体大多都制定了相应的制裁名单,只是由于这些国家或地区的货币并未占据美元的地位,因此也难以行使长臂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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