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函〔2019〕143号)要求,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有序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由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和园林局组织自然资源所在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完成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中的资料收集,地籍调查,登记单元界线、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及关联信息等情况的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具体工作。自然资源所在的县级政府负责发布自然资源首次登记通告;负责配合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和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的除外。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二)开展我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依据规定的程序和规范、操作指南等,对按照管理级别和资源清单确定的由本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河湖泊等水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之间的边界。
  1.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
  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国土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以及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确权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草原、滩涂等,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
  (1)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和园林局会同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联合印发具体实施方案。
  (2)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林业和园林部门做好行政区域范围内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实施中的资料收集,地籍调查,登记单元界线、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及关联信息等情况的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具体工作。
  (3)自然资源所在的县级政府负责发布自然保护地首次登记通告;负责配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进行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和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的除外。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2.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水功能区划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确权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1)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会同水流流经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联合印发具体实施方案。
  (2)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水务部门做好行政区域范围内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中的资料收集,地籍调查,登记单元界线、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及关联信息等情况的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具体工作。
  (3)自然资源所在的县级政府负责发布水流自然资源首次登记通告;负责配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进行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和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的除外。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3.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草原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草原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确权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分布在自然保护地的湿地、草原不单独确权登记。
  (1)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园林局会同湿地、草原自然资源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联合印发具体实施方案。
  (2)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和园林部门做好行政区域范围内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中的资料收集,地籍调查,登记单元界线、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及关联信息等情况的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具体工作。
  (3)自然资源所在的县级政府负责发布草原、湿地自然资源首次登记通告;负责配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进行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和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的除外。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4.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对已经登记发证的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要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对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和代理行使主体进行补充登记。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土地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1)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园林局会同森林资源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联合印发具体实施方案。
  (2)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和园林部门对已经登记发证的国有林区森林资源,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对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和代理行使主体进行补充登记。对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土地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
  (3)自然资源所在的县级政府负责发布森林自然资源首次登记通告;负责配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进行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和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的除外。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5.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
  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储量登记数据库及储量统计数据库导出的矿区范围、储量评审备案文件确定的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以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认定的矿产地范围在空间上套合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矿产资源确权登记。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确权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1)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联合印发具体实施方案。
  (2)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划定矿产资源登记单元界线,并进行确权调查。
  (3)自然资源所在的县级政府负责发布矿产资源首次登记通告;负责配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进行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和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的除外。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6.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
  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标准开展工作,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确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日常更新,做好本级负责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及时汇交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自然资源部门与生态环境、水务、林业和园林等相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服务于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二、时间安排
  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2022年底前基本完成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一)计划准备阶段(2020年5月31日前)
  初步梳理全市各级自然资源清单目录(根据国家和省发布清单随时调整),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启动资料收集工作。
  (二)重点实施阶段(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根据国家自然资源清单目录及省自然资源厅工作安排,在全市范围内选择2—3个重要的自然资源作为区域试点,摸索经验,总结形成具有我市地域特点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模式,以点带面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开展。
  (三)全面推进阶段(2023年1月1日起)
  在基本完成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域覆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建立工作制度。一是协调联络制度。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络协调会议,通报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二是项目管理制度。通过按规定直接委托、公开遴选或者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技术协作单位,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严格执行相关程序,确保公平公正。三是权属争议调处制度。对有权属争议的地方,及时进行调处,确保确权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四是质量管理制度。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行项目监理、质量核查验收制,加强对权属审核、登记、档案整理归档和数据库建设等过程核查,强化质量管理和技术管控,确保登记成果质量。
  (三)落实资金保障。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经费,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别由市、县级市(区)两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登记费等相关费用。
  (四)做好宣传培训。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水平,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夯实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撑。
继续阅读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