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一条我在知乎的答问:如何评价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这个问题是这样的:看过好多美国电影,一个人穷凶恶极杀人无数,法官判死刑,然后辩护律师不谈法律,大讲特讲罪犯年轻的时候多么凄惨,被家暴,上学被欺负,长大以后找不到工作,将罪犯的犯罪行为说成是社会的压迫,然后博得陪审团同情,被判几年就出来了继续作恶。或者是一个黑人占主体的州,黑人犯罪了,因为陪审团大部分是黑人,猩猩相惜,恶恶相护,最后无罪释放了。
美国人称自己所谓的正义,那么法律所代表的尊严何在呢?美国人常称法治,为什么最后的判决却是听陪审团的而不是法律的?
这个问题很概括,全部评价美国陪审团制度是不可能的。但是我可以从自己的学习和从业经历上说一下自己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曾经在美国费城初审法院实习,亲历从陪审员选择到秘密评案全部过程,也亲访陪审团,执业后直接经手过民事诉讼案。先,在知乎上翻看过很多答案之后,我发现很多被“赞”的答案无外乎说美国陪审团制度过时了,天真的陪审团会被心机律师操控云云。对于这样的答案,我不置可否。
诚然,陪审团制度有利有弊,也会随时代改变。总体来说,陪审团审案效率比法官审案要低很多,当事人还要花精力选陪审员,有时大的案子甚至要事先演做庭审模拟和民调,非常耗费成本。而且,和美国建国之初相比,陪审团的使用范围确实变窄了:基本只有在刑事案件普遍使用;民事案件里如果遇到复杂、专业门槛较高的案子,当事人多半会选择放弃陪审团权利,让法官判案。除此之外,民众对履行陪审员义务的积极性越来越低,低到法院时不时要派法警去强行带陪审员候选人上庭的地步。
那么,和法官审案相比,这样的陪审团制度为什么被美国采用至今?
1)最重要的事情最先说:法官也是人。
法官也是人。是人就会有感情,会犯错误,会主观,会持有不同的价值观。和法官单独判案相比,我认为陪审员审案是一个通过约定的规则(法庭程序)而平衡各种价值观和主观意志的过程。
如果让法官单独审案,根据“法官也是人”的前提,法官不可能脱离自己的价值观去审,所以这就存在主观错误的危险。你能保证一个受到良好教育的人完全不去俯视一个文盲吗?如果是一个坚定的自由派法官(比如我认识的一位费城法官,每次谈到川普会摸一下圣经说“devil himself”)遇到一个因为种族歧视杀人的红脖子呢?即便不是杀人放火的大事,经济纠纷你又怎样确保法官视野足够宽泛呢?
理想的法官不偏不倚固然是好的,但是现实里真正有多少不偏不倚的法官呢?
美国法院分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种,大部分州法院的法官都是民选的,肯定会有主观倾向(白人多的社区选白人法官可能性高,这就可能对被指控的黑人不利——对,我们必须假设种族偏见存在),而联邦法院法官即便是总统委派,有终身任命加持不怕政党变换,但也会多少代表执政党的意志,所以法官主观性的风险永远不可消除。
我们要的社会正义(social justice)必须是社会可以接受的正义,在美国民主社会体制下,让存在主观错误风险的法官硬装客观地去提供这份正义,会产生一个相互矛盾的结果:一方面,对结果不满的民众会反复猜测法官的中立性和职业性,有害于司法系统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法官为了给社会一个交代,会有动力试图去揣测民意,取悦了一部分人,必然有另一部分人不满,造成主观偏见。
定了“法官主观偏见不可消除”这一前提之后,我下文会说,陪审团是社会意志、集体智慧的体现,所以即便陪审团可能会对被指控者施加不经检验的民意,但起码这是民意,比独断专行更能让社会接受。
(上图:费城初审法庭一隅,陪审员候选人就是坐在这些椅子上等律师面试的。)

2)法庭上留给律师煽情时间其实不多。
律师会在开庭陈述和结案总结里可能会煽情是真的,但这些煽起来的“人情”(human interest)一方面是建立在事实证据基础上有技巧的适当煽动,另一方面它对陪审员的影响非常有限。
实案件里,律师慷慨激昂的煽情应是一个经过慎重考虑的决定。这里有两方面考量。一方面,根据“陪审团是社会意志的体现”这一假定原则,人情也应该在庭审过程中得到体现(法律应当有温度)。刑事案件里,人情会影响量刑;民事案件里,人情会影响陪审团对证据的称量。社会意志需要人情,所以不给人情机会是不行的。从律师的角度,为了维护当事人利益,适当打人情牌也是必要的。
另一方面,别忘了庭审对于陪审员来说是一个十分煎熬的过程。你不让人家上班、陪家人,把人家绑在凳子上去听毫不相干的人的事儿也就算了,还要连着好几天照本宣科地念,恁谁受得了?讲一讲原告/被告/受害人作为一个活生生的人的故事,陪审员才会更好地吸收事实。
于那些担心律师会脱离事实去煽情的人,我想说大可放心。如果律师第一天开庭陈述的时候空穴来风,第二天等相悖证据一呈现,律师就会丧失所有信任,最后也是必输无疑。真正优秀的庭审律师不会做这样对自己不利的事情。
最后,影视剧里大家可能觉得前一分钟律师煽动一下,后一分钟陪审员就下结论了。实际上美国陪审员庭审是一个很长的过程,少则两天以上,长则十天半个月。开庭陈述(opening statement)之后,陪审员要开始漫长又无聊的证据呈现过程,等结束的时候律师的慷慨激昂早就抛在脑后了。结案总结(closing argument)之后陪审团关起门来要秘密评议(deliberation),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冷静期,能让陪审员们有充分的时间梳理案情和法庭认可的证据。下文会提到,在陪审员的冷静期里,律师的慷慨激昂也会被陪审员放大、审视、解构。
(其实除了开庭陈述和结案总结里律师会谈人情,证据呈现过程中也会出现人情证据,比如刑事案件里针对被指控者的性格、名声等证据,这些证据会受到对方律师和法官严格的把控,所以暂不提。
(上图:宾州高级法院的费城议案厅。这一上诉庭有时要在一天之内听议60场律师口头辩论。因为高级法院总部在宾州首府哈里斯堡,据说近百年来上图里的费城法庭是向私人写字楼租的。)
3)陪审团是集体智慧的体现。
审员真的都是原告律师精挑细选的荷尔蒙过剩或者泪腺发达的笨蛋吗?你把法官、被告律师和陪审员都当什么了?
坊间流传下来的律师精心挑选陪审员的故事我没理由质疑,作为律师我们肯定会尽最大可能争取当事人利益。但是对方律师肯定也不是吃软饭的。选陪审员程序(voir dire)上,双方律师都有无理由驳回权(preemptory strikes,也叫preemptory challenge)。拿费城法院为例,几十个候选陪审员先经过双方律师面试,有时间冲突、明显偏见、身体能力欠佳和利益冲突的会先被选掉(for cause challenges),这之后双方律师有权在不说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各撤掉一定数量的候选人,最后剩下的肯定是双方折衷的选择。
开庭后,陪审员是必须要全神贯注的,这一点法官会确保。我刚开始实习的时候,有一个人身伤害的案子第一天实在太无聊了,8个陪审员睡了仨,法官一看到陪审员钓鱼,就会清清嗓子或者叫律师暂停,让钓鱼者喝杯水继续。如果这时候双方律师因为鸡毛蒜皮的事儿拌嘴,频繁反对(objection),法官会提醒律师注意节奏,别让本来就无聊的陪审员更没精神。等到案子“有料“的地方来了,陪审员自己一个比一个精神,法官也很少允许律师和证人被打断。整个证据呈现的过程,就是法官监督下,陪审员吸收案件事实的过程。也不需要全部陪审员每位都记住全部事实,只要每一条事实都能进入至少一位陪审员耳朵里就行了。
最后,也就是最重要的秘密评议过程,这才是集体智慧大展身手的时候了。
首先,多数陪审员都会对律师说的话采取冷静旁观的态度,他们会细心留神律师的每一个漏洞,不会轻易被律师带着走。说大了,这是美国教育主张独立思考精神的结果;说小了,这是因为美国陪审员也看律政剧和小说,也懂得怀疑律师的巧舌如簧。十二只眼睛紧紧盯着你,没有什么逃得过陪审团的“法眼”比如说,他们不会介意律师衣着光鲜,但是会介意律师衣着不得当,因为这会体现律师不够专业、不够用心。上学时有次我上模拟审判,一位庭审律师评委单独把我叫下来忠告,说你的西装很贴身,气质也很棒,但是你的皮鞋和皮带颜色不搭,别以为陪审员不会留意,如果哪怕有一个人在意这些细节,你就可能会失去至少一位支持你的陪审员。
然后,陪审员在评议案件过程中,会充分探讨事实证据,每一位都有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关于这个,有次实习法官带我事后采访陪审员,当时的陪审员领队(foreman,负责代表陪审团发言、发问)是个联邦法院法官助理(clerk,也是律师),我当时想这案子大伙儿肯定都跟着领队意思走了,结果没想到领队说自己整个评议过程中几乎没有说一句话,只帮大伙说明白了什么叫“proximate cause(可以理解为‘法定原因’)“,而其他所有关于事实证据的评议大伙儿各自心中都有杆秤。哪条证据重要,哪个证人说话心虚,法官什么时候会不耐烦,律师什么时候会紧张,都一一看在眼里。
很多律师茶余饭后调侃说陪审员好糊弄,真正上庭陪审员其实是青天大老爷。毕竟案件最终结果是他们定的。
尊重陪审团,就是敬畏社会都集体意志。
最后,对于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未来,我只想说:
“The jury is still out.”
译:陪审员还没下定论呢(还不到盖棺定论的时候)。
(翻阅我在知乎上的答问请访问这个链接:如何评价美国的陪审团制度?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9907251/answer/1370039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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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常说美国是最爱诉讼的国家。诚然,在美国案例法律制度下,诉讼既是文明解决纷争的终极方式,也是改进、完善法律规则的重要,因为每一场胜案都可能成为遭遇相同之人可以倚仗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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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者:袁伯乐律师有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J.D.)和天普大学新闻学硕士学位(M.J.),持宾夕法尼亚州和威斯康星州律师执照。他深耕涉美商业合同、民商事纠纷、中国企业/企业家赴美创业、地产投资、中国企业家移民(EB-1A/L-1A)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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