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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制定下发的《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提出,全省各地要充分利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积极实施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努力减轻企业负担,尽最大能力帮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复工复产。
《实施意见》明确了此次阶段性减征的基本政策。自2020年2月起,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小于6个月可实施缓缴政策,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市州政府统筹考虑决定。实施减征政策的市州,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可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省直医保参保单位及各地机关事业单位不实施减征政策。此次减征政策同时适用于生育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减征政策实施后,原核定的单位缴费基数、费率不变,对用人单位应缴费总额减半征收。职工个人缴费政策不变,由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仍按原规定计算并划入,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参保单位应在规定的延长期内,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按期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减征产生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
据了解,此次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征只涉及单位缴费部分,个人承担的医保缴费部分仍需正常缴纳。在各市州政策出台前,各参保单位可暂缓缴纳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对2月份已缴纳部分将通过退费、冲抵等方式解决。税务部门将依规从快办理减征和缓缴费款业务,确保参保人员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文丨掌上兰州·兰州晨报记者王思璇
编辑丨梁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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