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FSB)首次给出关于金融科技的定义:“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它能够产生新的商业模式、应用、过程或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产生重大影响。
 关于金融科技的相关定义,其他权威机构也给出相应解释:
我们认为,“金融科技对证券行业的影响是以构建金融底层基础设施为基础,叠加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驱动,帮助证券公司在前端实现业务模式变革、业务流程重塑、客户服务优化、业务效率提升,利用金融科技赋能,实现降本增效。”
01
 美  国 


最早涉猎金融科技,但FinTech在传统金融领域应用并不深刻。美国是最早探索FinTech的国家,依靠科技发展诞生了苹果、谷歌、Facebook、微软等科技巨头,并且培育了贝莱德、摩根士丹利、高盛等金融机构;初创型的金融科技公司一度发展势头很猛,但传统金融机构依靠底蕴更具竞争力;例如以机器人投顾著称的betterment、wealthfront的发展不如嘉信理财;一方面,金融科技公司获取牌照难度大,并且双牌照限制导致经营成本上升;另一方面,公平信贷条款限制了技术的应用。在美国,年龄、性别、种族等涉嫌歧视的数据不可用于数据分析;以牌照为中心的金融机构依靠服务远胜依靠技术驱动的互联网公司。
以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应用最为典型,并且尝试监管沙盒探索。其中,Capital one是大数据存量数据挖掘、睡眠客群激活、客户全景画像的代表;2016年《Report on Digital Investment Advice》的出台,机器人投顾业务逐渐壮大,Wealthfront、Betterment、Personal Capita都是知名的智能投顾平台;2019年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与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联合发布数字资产和证券经纪机构声明,鼓励数字资产交易创新;同年,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货币监理署(OCC)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联合宣布加入全球监管沙盒GFIN计划。
监管科技探索尚不成熟,制度结构成为限制监管框架的桎梏。美国实行双层(州、联邦)、多极(三类监管机构)的监管框架;银行监管机构、消费者保护监管机构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各行其是,双层多极监管机制难以形成一套监管工具,包括解释性信函、监管反馈以及技术援助无法统一;不过,银行监管机构已在探索监管科技,并且与第三方信息技术服务商形成重要的合作伙伴关系,将更多精力放在支持金融科技公司的新产品和新技术上。
02
 英  国 

P2P发展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网络借贷和支付吸收了约90%的金融科技投资。英国于2014年发布全球首个网络借贷法案,对P2P行业的最低资本、客户资金管理、投资标的流转、信息披露、合格投资人等各方面都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以提升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以区块链为价值牵引的金融科技发展路径。从互联网众筹到数字资产交易,英国始终在依托分布式理念发展金融。区块链去中心化、智能合约、不可篡改等特点可以保护互联网众筹客户资金安全;数字货币可以规避P2P交易对手信用风险;2018年英国财政部、金融行为监管局和英格兰银行共同组建“加密资产专项工作组”,同年英国政府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区块链行业的监管措施;并且,英格兰银行建立分布式清算系统。
率先提出监管沙盒概念,宽松灵活的监管环境为监管科技创造条件。监管层自上而下变革,由审慎监管局(PRA)和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所构成的“准双峰”监管模式代替原有财政部、英格兰银行、金融服务局三方共同监管模式;在英国政府强有力的主导和促进有效的公共私营合作伙伴关系和放松管制下,英国金融科技得到飞快发展;监管机构提出监管沙盒概念,构建创新项目,孵化器和创新中心为创新者提供新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的真实测试环境。通过打造一个“宽松版”的监管环境和“缩小版”的真实市场,有效实现监管机构和创新主体良性互动,使监管与创新协同发展。
03
 日  本 

传统金融观念根深蒂固,金融科技创新基因不足。日本金融发展以银行业为主,日本民众对传统金融银行业服务感到满意,对于发展新型金融服务热情较弱,因而失去了大力发展金融科技的土壤;直到2016年才允许银行在获得监管部门审批后,对有助于提升银行效率、改善用户服务的“银行业等高度化公司”(即金融科技公司)进行出资。
运用区块链技术推动金融创新,对数字资产交易保持适度监管。日本建立了共享ID区块链平台,多家银行和金融机构之间即时共享客户个人信息;出台《支付服务法案》,正式承认比特币是一种合法的支付方式;对虚拟货币采取了适度监管、鼓励创新的态度,明确了虚拟货币及其交易平台的合法地位。
探索监管科技运行框架,利用金融科技实现监管目的。2020年日本国会出台《关于提高指定数字平台透明度和公平性的法律》,要求大型科技公司提高透明度,并且适时提供合规报告;日本监视委则利用AI监管系统对金融违规行为与刑事指控案例做出迅速反应,并且对上市公司财报涉嫌造假或不合理的数据进行识别。
04
 中  国 

1
发展历程

2
政策梳理

伴随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我国金融科技领域的监管法规、技术架构、行业应用已形成相对完善的发展框架。
就监管政策基调而言,监管科技和合规科技成为监管框架的重要工具。监管层积极利用科技推进监管创新,通过监管数据报送、动态监管报告等方式实现合规监管;实现穿透式监管,提升合规效率,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规范性和风险监测识别的能力。
金融科技创新围绕以牌照为中心的金融机构。我国监管机构始终强调合规经营与风险管理,金融科技的创新前沿技术主要体现在对持牌合规的金融业务的辅助、支持和优化作用;利用技术创新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模式也必须聚焦在监管政策、投资者保护的范围之内。
多层次的金融科技生态体系形成行业补充。监管层鼓励技术创新,技术驱动金融行业价值链升级,金融科技已经贯穿获客、营销、审批、投顾、风控全流程,并且在金融产品、服务模式、业务流程、组织形态方面实现敏捷式改变,但技术应用不改变金融本质;多层次的金融科技生态体系形成行业补充,以牌照为中心的金融机构依然是金融主体。
3
金融科技应用

4
总 结
就现阶段来看,我国证券行业呈现出如下特点:自然人投资陷入存量困局、机构经纪和量化交易兴起、零售经纪向财富管理转型、区块链在区域股权融资及场外衍生品逐步应用、监管沙盒初步试点探索等。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曾将金融科技划分为四个核心应用领域:“存贷款与融资服务”、“支付与清结算服务”、“投资管理服务”、“市场基础设施服务”;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在2017年发表了《IOSCO金融科技研究报告》,文章指出新兴技术正在改变金融服务行业,具体体现在:
金融平台:P2P借贷和股权众筹;
零售交易和投资平台:包括人工智能金融顾问和社交型交易;
机构交易平台:重点在于债券交易平台的创新;
分布式账本技术:包括在证券市场应用区块链技术和分享账本。
我们认为,现阶段,我国证券行业金融科技生态应用体现在三个层面:以分布式技术引领的基础技术架构转型(市场基础设施服务)和极速交易平台、以人工智能和区块链技术为核心进行的业务模式重塑和流程改造以及监管沙盒试点和数字货币探索的监管科技。

5
他山之石
洞察国外与国内金融科技发展现状,启示如下:
发展监管科技,探索新型金融科技监管模式,构建穿透式监管。金融科技改变了券商服务流程,降本增效,但也加速了风险的传播,并且衍生出新型风险,例如信息技术风险,并且金融风险与技术风险叠加可能形成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可以探索基于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的新型监管模式,例如英国的数字监管系统、日本的AI监管系统等,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穿透式监管。
财富管理转型,构建以人工智能为核心的数字化服务体系。美国金融科技发展较早,当下传统金融机构金融科技能力与金融科技公司实力相当,以技术闻名的金融科技公司单纯依赖机器人投顾并不牢靠;而在我国,传统金融机构的优势是牌照、客户、服务,金融科技能力尚有构建的空间;我国长尾客群规模较大,以智能投顾为窗口的财富管理行业蓝海正在打开;证券公司依托人工智能技术提供智能营销、智能投顾、智能客服、自动报告生成服务,发展财富管理平台。
鼓励金融科技创新,构建多层次、多业态的金融科技生态。近期,新加坡政府正式宣布推出虚拟银行牌照,首批虚拟银行牌照共分两个类别,完全虚拟银行牌照(2个)和数字批发银行牌照(3个);而申请牌照的机构包括新加坡跨境汇款平台InstaRem、共享出行平台Grab、游戏配件公司及金融科技创企Razer和新加坡电信巨头Singtel等,业态差异化较大。我国金融业务牌照以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机构为主,并且业务规模占据市场主导份额;在维持行业生态系统平衡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增加新的业态构成,形成新的市场活力和价值链,例如形成监管机构、核心机构、经营机构、金融科技公司、监管科技公司以及第三方信息技术服务公司共生共享的多边生态;但是,尤其值得警惕的是,构建多层次、多业态的金融科技生态必须以合规为前提,坚守风险底线,合规经营。
▲洞见券业战略百态,共谋经营破局之道
▲回顾与展望:金融科技行业走到哪儿了?|专家视角
▲国际领先经营机构(投行)信息技术投入|数据发布
点击以下链接留言,欢迎交流和投稿~
声 明
本报告由华锐金融科技研究所提供,所载内容反映的是截至报告发表日的判断,如所载内容出现变动,我们将及时补充、修订或更新内容及观点。本报告版权属于华锐金融科技研究所,如需引用本文,请明确注明引自华锐金融科技研究所。
继续阅读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