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贷款|民间借贷|法律适用|
案件名称
沈阳百格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龙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万世同仁投资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156民事决书,2015.9.15 ]
裁判精要
最高民法院认为:
二、关于百格公司主张利息及违约金应否受民间借贷最高利率限制问题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第二十条第款定:“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华信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明确载明其经营范围包含贷款业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连华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和业务范围的批复》(银监复[2007]409号)第二条第( 十一)项载明华信公司业务范围包含以存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因此,华信公司属于金融机构,依法具有发放贷款的业务资质。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华信公司是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其因发放贷款所产生的纠纷属于金融借款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而百格公司的债权是从华信公司继受取得,该公司主张该债权自然亦不应适用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龙商公司以原金融借款已经转化为民间借贷,进而认为案涉贷款约定的利息及违约金不应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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