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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黄聪遭受的损失是否因四川信托违约行为造成,需对2015年7月3日153号信托计划首次跌破平仓线时,四川信托立即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执行平仓操作后可变现总额进行测算,再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的分配办法计算黄聪可分配到的信托利益进行判断。该信托计划财产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由57支A 股上市公司股票组成,股票变现金额因变现价格和时间因素导致不确定性较大,需对股票变现价格和时间进行酌定。首先,股票变现时间主要受是否具备变现条件决定。其次,因每支股票在单个交易日价格波动较大,本院酌定按每支股票连续三日内每日市场交易最低价格确定变现价格。
关键词|预警线|平仓线|违约行为|损失计算|
案件名称

黄聪、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纠纷二审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1144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1.24 ]

裁判精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黄聪是否因四川信托的违约行为遭受损失,损失金额为多少。
2015年8月24日153号信托计划再次跌破平仓线,四川信托从2015年8月25日开始执行平仓操作,由于信托计划持有的部分证券资产暂停交易,直至2016年6月14日信托财产才全部变现完毕。经黄聪申请,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中鑫富盈公司同意,153 号信托计划于2015年12月14 日实际终止。信托计划终止后,黄聪仅分配到第一期信托利益1638356.16元,本金5000万元则全部损失。
对于黄聪遭受的损失是否因四川信托违约行为造成,需对2015年7月3日153号信托计划首次跌破平仓线时,四川信托立即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执行平仓操作后可变现总额进行测算,再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的分配办法计算黄聪可分配到的信托利益进行判断。根据四川信托提供的153 号信托计划专用表显示,2015年7月3日信托计划财产由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证券清算款、交易性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其他应收款组成。其中,其他应收账款780万元作为增强信托资金入账,该笔款项不应计入153号信托计划总财产,理由前已述及。该信托计划专用表记账金额显示,银行存款余额为7107440.99元、其他货币资金为37960537.19元、证券清算款为1537155元、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为10000100元,上述资产均为现金类资产,可按记账金额变现56605233.18元。该信托计划财产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由57支A 股上市公司股票组成,股票变现金额因变现价格和时间因素导致不确定性较大,需对股票变现价格和时间进行酌定。
首先,股票变现时间主要受是否具备变现条件决定。经查询,153号信托计划持有的57支股票从2015年7月3日后具备交易条件的连续三日内,每支股票的市场总成交量明显大于该支股票的持有量,同时结合一审查明的事实,四川信托从2015年8月24日开始实行平仓操作,信托计划持有的所有上市公司股票均在2至3天内变现完毕,表明57支股票在三天内能够全部变现,本院酌定57支股票在三天内全部变现,每只股票每天变现总持有量的三分之一。
其次,因每支股票在单个交易日价格波动较大,本院酌定按每支股票连续三日内每日市场交易最低价格确定变现价格。按照上述股票变现原则计算,2015年7月3日后开始执行平仓操作,每支股票在具备交易条件的连续三日内变现完毕,交易性金融资产可变现金额为391219547.65元(具体计算见附表)。
综上,2015年7月3日后开始执行平仓操作,15号信托计划财产总额为该信托计划项下各类资产变现金额之和,共计447824780.83元。
根据《信托合同》关于信托计划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顺序的约定,扣除依据合同约定计算的一年信托管理费2100000元、信托托管费105000元、优先级信托利益40312500元,还剩余41549780.83元可供一般受益人分配。因此,四川信托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平仓操作,黄聪尚可分配信托利益41549780.83元,黄聪无法分配该部分信托利益与四川信托的违约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四川信托应赔偿黄聪损失41549780.83元。
对于黄聪主张四川信托在153号信托计划财产单位净值多次跌破预警线时未履行减仓义务的问题,本院认为黄聪并未举证证明四川信托的该违约行为是否给黄聪造成了损失及损失金额的大小,其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相关法律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案件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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