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也没想到这个事情会引发如此大的争议,这个事情从法律上我们也说不出个所以然来,但是从网友的反馈来看,如果此类案例仅仅只判1年半,那么起的社会效果显然是非常不好的。

先把事情看下,事情发生在2019年12月8日凌晨5点,就是圈中的这个女子,注意,这个并非她无意抱错,而是从头到尾蓄意所为。
这是她去医院内“物色”下手的对象。

然后看得出,也是精心策划,去偷了一套护士服出来。

到处找下手的对象,目标是新生婴儿。然后,找到一个目标,抱了就走。
这是她在家里被抓获的现场。

我们其实看到这里,觉得这种行为和人贩子有何区别?

孩子的全家会受到怎么样的伤害?家里有孩子的同学们应该都能体会,我们随便找了一个很久以前的报道,看看家里的孩子被拐走后是什么情况。
八旬老太天天哭,眼睛哭瞎。

年仅40岁的妈妈每天茶饭不思,很快就满头都是白头发。

而这起性质极其恶劣的偷盗婴儿案件,最终的获刑竟然是1年半?

据说还是由剧情的,说这个阿秀是怎么怎么惨,偷小孩是有原因的。

我们也不知道这个法条是如何规定的,我们也查了,更加让我们迷惑,显然,当地法院是按照“拐骗儿童罪”判定的。

而我们熟悉的拐卖判的比较重:

区别有很多,一个主要的是区别就是看拐了之后卖没卖,卖了就是后者,没卖就是前者。

很多网友都没想通,管你卖不卖,对于父母的伤害不是一样的?你把孩子偷走自己养和把孩子偷走卖掉,对于原生父母而言有何区别?
对于网友也好,受害者也好,其实大家的观点都是一致的:我管你偷孩子去干吗?你只要有偷了这个行为,对我就是造成了伤害,就应该重判。

显然,目前的判决并非如此认定。
我们一直认为,偷孩子和杀人放火几乎没有区别,1年半的刑罚确实看不懂。

很多网友对这个量刑非常迷惑。大家还不记得那个动手打老师的人?我们再复习一下。打人者:常某,33岁,河南洛阳栾川县雷湾村人氏。
被打者:张某某,当地栾川实验中学的老师,也是打人者常某以前的老师。
2018年7月份,他并非专门去打那个老师。事情非常的偶然,他是和村民一起去钓鱼,但是发现渔具缺少,就等待其他朋友把渔具送来。在这个过程中,他意外的遇到了张某某,他初二、初三的班主任。那个瞬间,他完全克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当年老师打他的一幕涌上心头,然后对老师动了手。
其实我们一开始也比较难想象什么深仇大恨20多年都无法磨灭?但是后续一系列的报道让我们似乎有了一些理解。
大家看到了这段视频一般只有1分钟出头,实际上这段视频有9分多钟,当然现在都在法院这里存档作为证据。整个完整的事情我们大致理一下。
1、常某当时在河边等待渔具送来。
2、路上意外遇到张老师骑电动车。
3、拦下来询问确认后动手扇了老师耳光。
4、后续还把老师拉在路边大声质问当年为何打他。
5、在围观的群众劝阻下老师逃回去了。
视频中的耳光差不多是4下,这是走到另外一边扇耳光的画面。
差不多就是这个事情。然后后续这个事情是怎么发上网的呢?
当时常某打老师的时候似乎是抱着一种“报复+讨公道”的心态,报复很好理解,当年张老师打了他,现在打回来。
讨公道是怎么回事?根据时候常某的同学反应,他当时是把手机给了同行的一位村民录像,然后自己上去打老师。
打完之后,他并不是自己在网上传播,而是把这段视频第一时间发了另外一位女同学。这位女同学也是当年被张老师打过,后续甚至转学的一位同学。
张老师当年是怎么打学生的呢?据同学回忆非常凶狠。
这位女生仅仅是回头和后面的同学说了几句话。
张老师竟然直接就扇巴掌???
我们不知道这样的行为会给一个女生带来多大的心理阴影。
身为被打者的常某自然看到了这一幕,自己也被张老师打过,心里自然明白这种感受,所以他第一时间把这个视频给女同学看了,而这位女同学看到这个视频第一时间的反应也是让我们很心酸。
然后这位女同学又把这个视频转给了另外一个当年被张老师体罚过的同学,然后一传十十传百,这个视频最终在2018年的12月15日火爆全网。常某的另外一位同学也证实了当年的确张老师有动手。
似乎这个张老师对常某动手的程度更加狠……根据同学的回忆,甚至有脚踹常某胸口的动作。
根据同学的回忆,仅仅他记得的就有3、4次。
而同学认为为何这个视频火了?这是同学的理解。
当时张老师给初中的常某不仅仅是动手,还有很多侮辱人的行为,根据当年的同班同学回忆,当年张老师直接给幼年的常某背后插了板子,还头顶板子摆了很多侮辱性的姿势,应该是类似这样的板子。

这让这位女同学记忆深刻。这是记者连线初中同学的描述。女生认为这种行为非常具有侮辱性。事实上,根据初中同学的描述,张老师不仅仅是打骂拿过常某,还有很多其他同学也被打过。
根据女同学的描述,张老师当年的确很不得人心,很多同学都不服气他。对于常某,女同学的印象是还可以,在班上不属于坏学生。可以想象这段事情当年对他的打击有多大,即使20年后的庭审中想到当年的事情他仍然情绪失控到痛哭。我们在网上也看到了类似的言论:
而张老师本人否认了当年打学生的事情,认为只是非常轻微的体罚。
12月19日,栾川警方宣布立案调查。
事实上,根据后期检方的控诉书内容,常某是在杭州投案途中被抓获的,没有拒捕或者其他情况。
而根据常某的供述,幼年的被打经历对他的心理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20年后还依然耿耿于怀,到底影响有多深?根据妻子的回忆,平时非常有男子汉气概的常某晚上经常做噩梦被老师打,惊吓的像个孩子。

最夸张的一次,常某晚上睡觉,睡着睡着忽然跳起来大叫别打别打。
我们通过妻子的描述,结合同学们的回忆,基本上可以看到一个幼年的常某被打时候的样子。而妻子的描述中证实视频中的常某和平时的常某完全不是一个人,那个时候,显然常某情绪彻底失控。
而这个案例,打了老师几下耳光最终被判刑多久?很多同学同学应该知道吧?仅仅比偷婴儿的少了4个月,判刑1年半!
几个耳光判刑1年半,偷婴儿才1年10个月?

另外一个案例,甘肃庆阳,被老师猥亵后跳楼的女孩子,庆阳某公寓外墙:
6月20日,她再次站上了高耸的公寓外墙。这一次,她是铁了心要与这个时间说再见。然而,和往常一样,她依然面带微笑的发了朋友圈
为了让人不再能救她。她坐在了高达8楼的外墙上。这个地方,就算普通人坐着恐怕都会眼晕。公寓8楼有多高?25米!一个让所有人眼晕的数字。她却还要微笑着留下人世间最后的一些信息:
朋友圈的照片依然微笑动人,一个生机勃勃的女孩子,谁都看不出她已经万念俱灰,只有放下手机的那一刻,我们才看到她真正的表情。
绝望、沮丧、完全丧失了斗志
消防员铁一般的汉子都没法抓住她,因为位置关系,同伴没法抓住她,千言万语都无法形容当时的险恶。
由于下坠的冲力实在太大,他没法找到着力点,同时女生还在不断挣扎。没多久,女生还是坠落了下去。“砰”的一声,伴随着围观群众的惊呼,一切都结束了。两名消防队员当场崩溃。
一条生命从手上消失,铁一般的汉子当场失声痛哭。光听声音就非常的震撼了。
而这么惨的一件事情,最后的判决是什么知道吗?
2年。猥亵这个女孩子的老师号称“用嘴为女孩子量体温”,仅仅是2年,你没看错。
网友一样看不懂:

还记得那个偷拍狂人吗?

一男子陈某在福建福州多家酒店安装窃听、窃照设备。偷拍视频达30多G,600多人受害。
大家猜猜这个专业的偷拍狂最后判刑多少年?

6月11日上午,福州鼓楼区法院以非法使用专用器材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7个月!
所以有时候我们真的看不懂这个是怎么定义的,问题并非出在法院这里,要知道,类似把孩子拐走的案例还有一个更加几乎是一模一样的翻版。
还记得那个把2个小女孩锁起来的变态吗?在厨房里,一根大水管的附近,两个孩子!年纪大约4岁左右。她们被拇指粗的铁链牢牢锁住。
长约1.5米的铁链一头拴在窗台下的水管上。另一头套住孩子的手腕。
现场除了用人间地狱来形容,其他找不出任何形容词,空气中弥漫着令人作呕的味道,孩子们衣衫褴褛,破破烂烂,整个人蓬头垢面,脏到看不出皮肤的颜色,房间里蚊虫乱飞,地上放着两个电饭煲内胆,一个有残余的白饭痕迹,已经发馊发臭发黄发硬。
一个里面却是恶臭的粪便黄水,冒着泡的粪水散发着极其难闻的恶臭。长时间的静置已经发酵,看到就令人作呕。
给她们喝的水也是浑浊不堪。不知道存放了多久,简直比洗碗水都恶心
而孩子们身上都是红色丘疹块,到处都是溃烂的皮肤。不知道是被虫咬的还是由于细菌感染导致的皮肤疾病。
她们身上还青一块紫一块,有着被殴打的痕迹。说这是她们的“爸爸”打的。部分伤痕已经触及皮肤,留着脓血,散发着恶臭。
在客厅里,地上堆了几床破烂不堪的棉被和两袋又脏又破的绒衣绒裤。同时还搭了一张单人床,地上铺了一张草席,发出阵阵恶臭,“每天晚上‘爸爸’送饭时才会解开她们的链子,而‘爸爸’晚上是住在这里的,‘爸爸’睡床上,她们睡地上”。
来听听警方的描述,囡囡心都抖了,见惯各种场面的警官们都心有不忍。
小小的眼睛中写满了恐惧。
拼命哭喊着阻止大家:不能动,不能动,不然爸爸回来后会打死我们的!”疯狂的抓着任何人,甚至还抓破了民警的手臂。
但当问起孩子是哪里人,姓什么时,两个孩子均表示“不知道”。问两个孩子:“锁你们的是你的亲爸爸吗?”
“不是,是后爸爸!”两个孩子异口同声地回答。
要知道,拆破铁链的时候人不能动。否则铁钳很容易伤到手臂。又花了很久很久才说服她们拆下铁链。在场的很多人都在叹息摇头,这是把孩子打成什么样了。一直到拆铁链的时候,女孩脸上还一脸惊恐。嘴里一直说爸爸要打死我们了。
鉴于女孩子虚弱的程度。马上带去吃了饭,孩子们看到食物狼吞虎咽的样子让所有人心碎。
女孩解救出来之后马上送往医院。医生都在叹息,孩子身上都是溃烂的疥疮,从没见过那么惨的。这位就是犯罪嫌疑人,称是想发善心带大她们,学点手艺给自己赚钱。比如理发之类的,自己完全是为了她们好。
杨峰最终获得的刑罚是不是很眼熟?

有期徒刑1年半
我们不想过于情绪化,我们也很难去说到底判多少年合适,再回到本案中,阿秀这个行为是否已经符合“偷盗婴幼儿”罪?这个罪是可以死刑的!但是这个罪却一定要加上“牟利”的前提,为何?对于被害家庭有何区别?
我们真心希望有朝一日这些判罚能做到让老百姓“看得懂”的程度,而不是让大家“看不懂”。
不知道大家看完后有何看法?聊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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