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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高空抛物已经成为越来越让人提心吊胆的城市病,一起又一起类似悲剧的发生,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这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让人深恶痛绝。
6月17日,贵州省高院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第一个,就是一起“未成年人高空抛物伤人致死纠纷案”。案发在去年7月2日下午,一名10岁男童将灭火器从七楼窗户扔了出去,击中袁女士头部,致其当场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袁女士家人,将男童和小区物业告上法庭。经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男孩的父母,赔偿袁女士家人78.5万元,同时,小区物业承担补充赔偿将近5万元。一起毫无预兆的高楼抛物,让两个家庭,都陷入了一场悲剧……
如何更好地保护大家“头顶上的安全”?在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中,对高空抛物坠物,在着力破解哪些难点问题?对于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们还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去治理?
在6月18日的节目中,《新闻1+1》连线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鲁迪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回应公众关切。
《新闻1+1》:一个灭火器引发的悲剧
1、“未成年人高空抛物伤人致死纠纷案”给了我们什么警示?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 鲁迪:现在随着城市化的进程,高楼的增加,高空抛物引发了巨大的社会关注。高空抛物的出现不仅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更重要的是给受害者家庭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我们希望通过这个案子警示广大老百姓,在家庭教育当中应该加强对孩子的教育,警示父母,未成年人作为他的法定监护对象不可能回避法律规定的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这个案子也警示物业公司必须要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物业公司未履行管理职责,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未成年人高空抛物伤人致死纠纷案”审理过程中有哪些印象深刻的细节?
鲁迪:在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有两个细节令我印象特别深刻,第一个就是作为致害未成年人的母亲,在庭审过程当中曾经数度流泪,并且站起来向原告鞠躬道歉。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通过视频资料发现第二个细节,当时案发现场死者的小儿子,一个七八岁的小男孩就在现场,他亲眼目睹了自己母亲倒在现场。我本人也是一个3岁孩子的母亲,这个案子对我触动特别大,作为孩子的家长应该更加注重对孩子的安全教育,警惕此类事件的发生。
3、在审理“未成年人高空抛物伤人致死纠纷案”中,如何判定物业的责任?
鲁迪:在审理这个案件过程当中,物业公司提供了很多证据来证明他们履行了物业职责,我们多次查看了现场的监控视频,也多次走访现场进行实地勘探,我们发现案件有几个细节:第一,死者晾晒洋芋片的地点是一个通道,现场有人流来往;第二当时现场掷落第一个灭火器到第二个灭火器中间有7分多钟的时间,是小学生放学的时候,在这个过程中有重物坠落物业没有发现,在通道长时间晾晒洋芋片物业也没有及时制止。所以在判定物业公司责任这一块我们依法判定物业公司没有完全履行它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疏漏,于是判决他们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4、在审理“未成年人高空抛物伤人致死纠纷案”中,如何判定赔偿金额?
鲁迪:其实不管再多的金钱也无法挽回死者的生命,也无法抚慰这个家庭,但是法院判决的金额彰显了司法的公正,也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这个案子在我们审理之前实际上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了初步的协议,被告方已经赔偿了原告20万元的损失。基于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协议,法院在审理过程当中,认定本案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在98万元的情况下扣减了20万元,最后判决被告承担78万余元的赔偿责任。案件判完过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这个判决已经生效。
5、《民法典》正式实施后,类似“未成年人高空抛物伤人致死纠纷案”的案件判决是否会不一样?
鲁迪:实际上不会的,《民法典》的出台完善了关于高空抛物的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里明确规定了关于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也规定了可能的加害人的补偿责任。在《民法典》当中更加明确了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建筑物的管理者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且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管理者应该切实履行安全保障责任,防止此类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在未履行相关责任情况下也应该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我们这个判决的思路和结果,都是与未来《民法典》实施相契合的,我们对《民法典》的实施也充满了期待。
1、《民法典》中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责任的划分有哪些进一步明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新宝:第一,首先是一个禁止性规定,作为行为规范,禁止从建筑物向外面抛掷物品,过去没有这个禁止性规定。第二,法律明确规定要由侵权人承担责任,过去法律没有规定要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是说侵权人找不到的,应当由建筑物的使用人,可能的加害人予以补偿,新的法律明确规定首先要找到侵权人,由侵权人来承担责任,只是在侵权人难以查找,自己又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这样可能的加害人,可能建筑物使用人予以补偿,而且补偿以后,他还获得一个追偿的权利,如果事后找到了真正的加害人,补偿钱的人可以向加害人追偿,把钱要回来,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过去的一些缺陷。
2、《民法典》中关于高空抛物坠物的内容有什么进步?
张新宝:①明确规定禁止高空抛物,可以用此去教育孩子,去提醒家里面来做客的小孩等等,全民养成一个好的生活习惯。②明确规定了要侵权人承担责任,尽量要去找到侵权人,而不是说一上来就告那些可能的加害人,而且保留了可能的加害人的追偿责任。③将物业公司考虑进去,物业公司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要按照《侵权责任法》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有关条文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对于“未成年人高空抛物伤人致死纠纷案”的判决,我认为比较超前,尽管《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加以规定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民事法官根据法理和其他法律条文的规定,判决他承担相应安全保障责任义务,这很有意义。
3、《民法典》明确提出,关于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要依法及时查清案件
张新宝: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一个很重要的变化,过去没有强调国家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去调查案件,把它查清楚,但《民法典》的条文最后一款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要依法及时查清案件。贵州省“未成年人高空抛物伤人致死纠纷案”也是公安机关去查的,很快就能够查清楚。
4、《民法典》正式实施后治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还有哪些“关”要过?
张新宝:①全民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加强法律意识;②物业公司要在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尽到自己的安全保障责任;③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及时查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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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昕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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