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发起“301调查”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2日宣布,美方开始对多个贸易伙伴的数字服务税发起“301调查”。

美国贸易代表莱特希泽在一份声明中说,特朗普总统对于许多贸易伙伴正采取旨在“不公平”对待美国企业的税收计划感到担忧,“我们准备采取一切适当行动,保护美国企业和工人不受任何此类歧视”。
此次“301调查”针对以下10个贸易伙伴已执行或正在考虑的数字服务税:欧盟、英国、奥地利、捷克、意大利、西班牙、土耳其、巴西、印度和印度尼西亚。
去年7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曾宣布对法国数字服务税启动“301调查”,并于12月威胁对香槟、奶酪、手提包等法国产品加征关税。今年1月,法国和美国在世界经济论坛年会期间达成一致,法方在2020年12月前不会起征数字服务税,美方承诺在此期间不对法实施报复性关税,双方同意通过谈判就相关问题实现“全球共同框架”。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周二宣布将对一些美国贸易盟友已经征收或准备征收的数字税开启301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可能对其征收报复性关税。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表示,美国正在调查英国、意大利、巴西等国已经采用或准备实施的数字服务税,此举可能导致新的惩罚性关税,并加剧贸易紧张关系。
几个国家征收此类数字服务税,被认为是向Alphabet旗下谷歌和Facebook在当地的业务提高税收的一条途径。
“特朗普总统担心,我们许多贸易伙伴正在采用的税收制度,很不公平地把我们的公司作为针对目标,”美国贸易代表莱特希泽在一份声明中称。“我们准备采取一些适当举措,保护我们的企业和劳动者免于任何此类歧视。” 
之前美国商务部表示,将调查金属钒进口是否违反了国家安全规定,这表明特朗普政府正在积极寻求新的贸易壁垒,尽管目前新冠疫情正在冲击经济。
所谓“301调查”源自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该条款授权美国贸易代表可对他国的“不合理或不公正贸易做法”发起调查,并可在调查结束后建议美国总统实施单边制裁
二、什么是“301调查”
科普:
301调查是美国依据301条款进行的调查,301条款是指《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1-1310节的全部内容,其主要含义是保护美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权利,对其他被认为贸易做法“不合理”、“不公平”的国家进行报复。根据这项条款,美国可以对它认为是“不公平”的其他国家的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并可与有关国家政府协商,最后由总统决定采取提高关税、限制进口、停止有关协定等报复措施。
“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的俗称,一般而言,“301条款”是美国贸易法中有关对外国立法或行政上违反协定、损害美国利益的行为采取单边行动的立法授权条款。它最早见于《1962年贸易扩展法》,后经《1974年贸易法》、《1979年贸易协定法》、《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尤其是《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修改而成。
三、为什么美国要发起调查?
那么美国突然要对这些国家的数字服务税进行301调查呢?
对此,就在周二当天,美国贸易代表——莱特希泽(Robert Lighthizer)指出,美国公布的这项举措突显出,美国行政当局越来越担心,随着各国政府试图在新冠疫情期间增加财政收入,美国各大科技公司可能会在海外面对更高的税单。
莱特希泽说:“特朗普总统担心,我们许多贸易伙伴正在采用的税收制度,很不公平地把我们的公司作为针对目标!所以我们准备采取一些适当举措,保护我们的企业和劳动者免于任何此类歧视。”
无独有偶,美国数字行业组织——Internet Association称,尽管OECD展开谈判,但越来越多的国家提议或实施了数字税,需要进行调查。
例如:Internet Association的贸易政策主管Jordan Haas就表示,美国必须向贸易伙伴发出强烈信号,说明针对美国企业的歧视性征税并非适宜的解决方案。
那么特朗普政府此举意欲何为呢?
对此,路透社分析评论称,美国此举可能导致新的惩罚性关税,并加剧贸易紧张关系。
王爷说财经注意到,此前,欧盟几个国家征收此类数字服务税,这一度被认为是向美国的一些科技公司,例如:Alphabet旗下谷歌、Facebook等在当地的业务提高税收的一条途径。
实际上,就在今年早些时候,美国商务部就表示,将调查金属钒进口是否违反了国家安全规定!
换句话说,这表明:特朗普政府正在积极寻求新的贸易壁垒,尽管目前新冠疫情正在冲击经济。
而英国《金融时报》则分析评论称,美国此举突显特朗普政府担心,随着各国政府试图在新冠疫情期间增加财政收入,美国各大科技公司可能在海外面对更高税单。
对此,你怎么看?你如何看待美国对其他国家发起的数字税调查?接下来,美国又会如何?会否加征惩罚性关税呢?
四、数字服务税是什么?
(一)起源与发展

数字税,又称数字服务税,是一国政府向数字服务企业,包括社交平台、在线广告、搜索引擎、电子商务、移动支付等领域的经营活动所征收的税款。
数字税的诞生还要从2014年起源于法国的“谷歌税”说起。谷歌、脸谱、微软等互联网巨头将大额利润转入“避税天堂国家”的行为,造成了众多欧盟国家的税基流失。为此,法国政府决定向谷歌等互联网企业的在线广告业务征税。直到如今,在法国数字税又称为“GAFA”(Google,Amazon,Facebook,Apple)税。
今年4月,英国和印度政府也纷纷开始着手对亚马逊、脸书和谷歌等众多互联网企业征收数字税。
当然,除了这些国家针对数字税的单边征收条款,OECD也承诺将在2020年年底前,交付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的统一方法(Unified Approach),从而达成针对数字经济的多边税收协定。统一方法包括“两大支柱”,“支柱一”主要是更新了利润分配的规则,并根据市场联结度赋予用户使用地课税权;“支柱二”则是强调全球反税基侵蚀方案。统一方法的涉及对象是全球收入达到7.5亿欧元以上的大型跨国企业,可以看出,数字税是一项针对互联网巨头而设立的税种。
(二)互联网巨头如何利用现行的国际税收政策“漏洞”合法避税?
现行的国际税收规则主要针对两种所得进行征税:
积极所得
即经营、劳动所得等。其纳税依据为非居民企业在来源国所设立的常设机构(设立的有固定名称、地址、人员编制、及工作程序规则的相对较长时期存在的机构)。
消极所得
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财产收益等其他所得。来源国可以通过预提所得税的方式向非居民企业征税。
换而言之,只要跨国企业没有在一个国家设有常设机构,这个国家便没有对其来源于该国的积极收入征税的权利。
然而,随着数字经济对商业模式形成的改变,常设机构原则下征税权分配的合理性显然有所下降。无实体的跨境经营,以及对无形资产的强烈依赖,都体现出交易主体数字化、跨地域、隐蔽性、虚拟性强等特征,从而大大增加了销售来源地、利润归属地的不确定性。
举例来讲,对于一家为全球客户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公司,如何判断收入的来源国?在服务器较为固定、受企业控制,且大部分的收入产生于服务器的前提下,一般来讲可以通过常设机构的方式来认定收入的来源国。常设机构正是通过跨国企业所设立的服务器位置来判断。
然而,如果服务器是由当地公司所提供的,它将不被认定为跨国企业在另外一个国家的常设机构,即使向这个国家的客户提供服务获取利润,在现行的国际税种规则下,这个国家也无法拥有征税权。从而可见,传统常设机构的规则不能准确的量化或合理地分配众多互联网企业的税款。
众多互联网跨国企业利用现行国际税收规则的“漏洞”,再加上众所周知的“荷兰三明治”避税架构,将大部分经营收益转向低税率国家,最终降低全球税负。
谷歌更是通过2017年在荷兰设立的壳公司,成功从其爱尔兰的国际运营公司向百慕大总部转移了高达227亿美元的收益。在这个过程中,不但微妙地避开了美国所得税,也未触发欧洲的预提所得税。英国议员曾质疑过谷歌在避税天堂爱尔兰和百慕大设立公司的初衷。谷歌却称其行为有合理商业目的。英国公共账目委员会主席Margaret Hodge无奈之下回复“We’re not accusing you of being illegal, we’re accusing you of being immoral(我们并不是指责你违法,而是在指责你不道德)”。就这样,谷歌背负上了“not illegal but immoral”(不违法但不道德)标签。
从传统的概念上来讲,跨国企业不光应在居民国纳税,也同样应该向其设有常设机构且产生经营所得的非居民国家缴纳税款。然而,尽管各互联网巨头可以将服务提供给世界各国的用户,但他们却不需要向这些国家交税。各大互联网巨头除了运用转让定价手段将大部分利润留在避税天堂,更是巧妙地利用了国际税收政策对于常设机构征税原则的“漏洞”。
(三)迫切推动数字税的初衷
显然,想要解决现存的国际税收纰漏,需要在废弃原常设机构纳税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数字税规则的制定,从而更灵活地应对国际税收的复杂性。
但无论是OECD、印度、还是中国,都在积极的推动数字税,难道只是为了保护各国税基吗?不完全是。拿中国举例,虽说我国是数字经济大国——世界前20的互联网企业中,有9家来自中国,但针对个人网络交易等第三方平台,并没有针对性的税收规定,所以征收数字税确实起到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但从宏观的角度考虑,征收数字税更是为了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欧盟报告指出,传统企业适用于23.2%的税率,而数字活动的有效税率只有9.5%。这样的税收优势,固然推动了数字经济的发展,但与此同时,传统企业也因不平等的税制而遭受着巨大的挑战。
因此,无论是出于保护各国税基,还是鼓励数字企业和传统企业的共同发展,数字税的征收都显得至关重要。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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