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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5月27日上午,加拿大卑诗省(British Columbia)高等法院,针对美国司法部要求加拿大司法部引渡孟晚舟的案件,司法审查判决出来了。
案件的检方是加拿大司法部,在收到美国司法部引渡请求后,发起检控。

案件的辩方是孟晚舟及其团队。
独立主审法官霍姆斯(Heather Holmes),在听取了检、辩双方的主张后,认定:华为公司副董事长、首席财务官孟晚舟符合双重犯罪标准,对她的引渡案将继续审理,孟晚舟必须留在加拿大,脚带电子镣铐,参加后期的相关听证。
判决结果出来后,加拿大广播公司(CBC News)认为:
孟晚舟输掉了一场重量级法庭上的战斗。
为了等待这一判决结果,当时有很多中国网友彻夜守护在电脑前,等待着加拿大卑诗省法院给出结果。
很快,我们便浏览到了判决书的全文,它面向全世界公开,任何人都可以访问。地址如下:

https://www.bccourts.ca/jdb-txt/sc/20/07/2020BCSC0785.htm
英文写就的判决书,洋洋洒洒,数万个单词,长篇大论,充满了专业的法律术语,和起承转合、前后贯通的法律逻辑。
虽然不在刀光剑影的庭审现场,但是我们能从判决书上平静的字眼里,洞察到控、辩双方的唇枪舌战。
对于我们而言,不只是想像冷漠的看客一般只关注判决的结果,更想洞察加拿大司法体系的逻辑,是如何认定孟晚舟落入美、加两国「双重犯罪」标准中。
更重要的是,我们要尝试看懂对方的法律逻辑,捕捉到百密一疏的漏洞,为被逼到悬崖边上的孟晚舟团队,寻找到破局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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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总共7个部分:

案情介绍
引渡申请国的指控
适用法律框架
孟晚舟的立场
检察长的立场
判决理由分析
结论
以引渡申请国身份的美国司法部提供的材料中,完整回顾了汇丰银行、美国司法部、孟晚舟、华为公司、Skycom公司,历经8年的往事。

我们必须用自己的语言,将时间线列示出来。因为这既是检控方的材料,更是后续破局突围的线索。
—— 2010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货币监理局在调查中发现,汇丰银行存在着“未经报告的洗钱或为恐怖主义融资的重大可能”。美国参议院常设调查小组,于2012年7月发布报告,指控汇丰银行的墨西哥分行、美国分行的员工伪造交易纪录,使得该行沦为一些贩毒团伙和恐怖组织洗钱的工具。
—— 2012年12月11日,汇丰银行宣布,已就反洗钱调查同美国政府达成了一揽子和解协议,其中包括同美国司法部达成的一个为期五年的「暂缓起诉协议」(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缴纳19.2亿美元罚款,并且承诺5年之内不得再度违反制裁法令。
—— 2012年11月,路透社发布了一篇新闻:位于香港的Skycom公司将美国惠普公司电脑卖给伊朗最大的电信运营商,华为称该公司为伊朗国的主要合作伙伴。2013年1月,路透社发布了第二篇新闻声称:孟晚舟于2008年2月至2019年4月,在Skycom公司的董事会任职。
—— 2013年8月22日,时任汇丰银行亚太区全球银行业务负责人的Alan Thomas与孟晚舟约定在茶楼会面。孟出示的PPT材料显示,华为已经出售Skycom股份,本人已不再担任Skycom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几天后,汇丰要走了这份PPT的副本。
—— 2013年8月,汇丰银行为首的银团向华为发放15亿美元贷款。
—— 2014年3月31日,汇丰银行全球风险委员会在伦敦召开会议,决定采信孟晚舟的保证,不认为Skycom公司和华为公司有实际关联。
—— 2014年4月,汇丰银行向华为授予了9亿美元的授信额度。2015年7月,汇丰银行再度联合其他银行组成银团,向华为发放15亿美元贷款。
——2017年2月-7月,汇丰银行主动向美国司法部做了至少4次陈述,请求5年前的「暂缓起诉协议」,彻底取消,并马上终止了与华为的合作。
—— 2017年12月,美司法部针对汇丰的刑事指控被正式撤销。
—— 2018年12月1日,孟晚舟在温哥华机场被捕。

根据加拿大的《引渡法》:只有在嫌疑人身上找到一项罪名,同时满足在美国、加拿大被判处2年以上监禁或更严重程度,才会进入引渡回美国的程序。这是所谓的「双重犯罪」标准。
所以,这次开庭,法院并不是对孟晚舟进行是否有罪的判决,而是假设美方提供的证据属实的话,是否在加拿大也达到了犯罪程度,足以引渡给美国司法部。
所以,是形式审查,而不是实质性的是否有罪判决。
但是,哪怕是形式审查,在本次开庭之前,我们对孟晚舟的辩护团队,非常之有信心。
理由很简单,在美国指控孟晚舟、华为的罪状时,无非就是两条:
涉嫌违反美国针对伊朗的制裁令而出口电脑设备;
误导汇丰银行使之面临经济损失、行政或刑事处罚。
前者的证据链可能比较多,但是加拿大并未参与制裁伊朗,华为、孟晚舟的行为在加拿大并不违法,达不到引渡条件;
后者所谓的金融欺诈行为,虽然在美国最高面临刑事检控,但是汇丰银行并未再次被罚款或刑事检控,更重要的是,汇丰银行和加拿大无关。
所以,我们初始时的心理预期,和孟晚舟走进法庭时候的神情一样,志在必得,信心十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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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的是,对面的对手,也是久经沙场的老狐狸。

通读最后的判决文书你会发现,从一开始,检方就从来没有针对孟晚舟、华为公司是否违反了制裁禁令展开指控,而是避重就轻,声东击西,集中火力,重点指控孟晚舟涉嫌金融欺诈(Fraud)。
也许,他们从一开始就知道,违反针对伊朗的禁令,在加拿大并不违法,因为在2018年之前加拿大从未制裁过伊朗。这就达不到在美国、加拿大「双重犯罪」标准。
检方指控孟晚舟2013年在香港对汇丰银行高管做了不当陈述,导致汇丰银行面临美国司法部再度调查而产生经济损失、行政(刑事)处罚,不仅我们知道,孟的辩护团队也义正言辞地反驳:
如果不考虑美国对伊朗的制裁,在加拿大对任何银行陈述和伊朗的业务关系,不管是否撒谎,都不会对银行产生任何后果。
By that approach, the conduct cannot amount to an offence, Ms. Meng argues, because Canada has no laws or regulatory scheme preventing banks from doing business with Iran-based entities. 
No deprivation could have resulted had Ms. Meng made a misrepresentation to a bank in Canada about the nature of Huawei’s relationship to its Iran-based affiliate, and, on the strength of her statement, the bank provided banking services to Huawei in Canada, including services related to commerce in Iran.
因为加拿大法律框架下,要使得「欺诈」罪名成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知悉自己的行为是故意不当陈述;知悉自己的行为会给接受方带来损害。
所以这种陈述行为,在加拿大的语境和司法框架下,都不会使接受信息的银行产生任何损失,自然「欺诈」罪名成立不了。
更加别说,汇丰银行的总部并非注册在加拿大,和加拿大没关系。
但是,检方却不依不饶。他们主张,即使不考虑美国制裁伊朗的法律,孟晚舟的行为也构成了欺诈;判定是否欺诈,不能够排除考虑国外法律。
皮球被踢到了主审法官的台面上。
法官一开始的表态,让我们看到了胜利的曙光。他陈述,假如不考虑美国对伊朗的制裁令,那么对汇丰银行的不正当陈述,在加拿大并不构成「欺诈」罪名。
但是很快,法官话锋一转说:
在考虑加拿大法下是否构成「欺诈」的时候,需要考虑美国的制裁法律。
法官提出了一种场景:在加拿大国内,对一家美国银行撒谎,导致该银行在美国国内因为违反了制裁禁令而面临经济处罚风险,那么同样构成了加拿大法语境下的「欺诈」罪名。
Consider this. 
A domestic prosecution for fraud could properly, I suggest, take place in Canada on the basis of false statements made in Canada that put a US bank at economic risk for violating US sanctions.
Nothing about our law of fraud would prevent reference to US law to explain how the US bank was put at risk, in order to establish deprivation.  Nor would it matter to our law of fraud that the victim was a foreign entity, so long as sufficient events occurred in Canada to establish jurisdiction to prosecute in Canada. 
法官还补充道:欺诈罪的认定,应该超越国际边界,凡是有利于完整呈现复杂事实的相关细节都纳入考虑,甚至包括有助于厘清事实的外国法律。
Canada’s law of fraud looks beyond international boundaries to encompass all the relevant details that make up the factual matrix, including foreign laws that may give meaning to some of the facts.
言下之意,法官需要参考美国法律来确定加拿大法语境下的「欺诈」罪名。
这一表态,自然让孟晚舟团队不服。他们反驳道:
如果认定「双重犯罪」成立,将帮助其他国家(其实就是美国)执行国外法律,这有悖于加拿大的价值观。
但法官补充道:
在孟晚舟2013年与汇丰银行会谈时,当时美国对伊朗的制裁从根本上不违反加拿大的价值观……如果不考虑的话,就会严重限制到加拿大国际义务的履行,也会给犯罪者带来更多可能逃避惩罚的机会。
最终,独立主审法官,签发了本次司法审查的判决书:驳回孟晚舟的释放请求,认定孟晚舟符合美、加两国「双重犯罪」标准,将按照程序推动后续听证、引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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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判决的结论是:
假设代表美国司法部的检方,提供的证据是合理的且汇丰银行在美国遭受了新的处罚,那么主审法官从形式(程序)上认为,孟晚舟应该被引渡到美国。
但是,在这个逻辑面前,难道孟晚舟团队应该就此认输吗?在以价值观、虚构场景的帽子下,控方的指控、负责形式化审理的法官的逻辑,真的是严丝合缝、滴水不漏吗?
并非完全如此。
即使案件进入到了实质性审查阶段,孟晚舟团队依然有反戈一击的机会。

我们似乎忘记了,汇丰银行在整起针对华为的指控案件中,扮演的角色。

无论是代表美国司法部的检方,还是加拿大主审法官,口口声声说,孟晚舟的不当陈述,使得受害者汇丰银行,面临经济损失,以及行政、刑事处罚的风险。
可是,汇丰银行没有任何损失啊。
2012年12月11日,汇丰银行同美国司法部达成的为期五年的「暂缓起诉协议」(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中,缴纳了19.2亿美元罚款,并且承诺5年之内不得再度违反制裁法令。
这发生在汇丰和华为、Skycom公司、孟晚舟接触之前。即使汇丰银行在2017年意识到孟晚舟误导了他们,但是美国司法部并没有掌握切实的证据,来证明汇丰银行违反了5年前签订的「暂缓起诉协议」。至少在目前来看,没有公开证据证明美国司法部门再次对汇丰银行进行了行政罚款、刑事检控(不过汇丰确实有再次被重罚的风险)。
也就是说,汇丰银行并没有因为孟晚舟所谓的不当陈述,遭受了新一轮的经济损失,或者来自于美国司法机关的刑事检控。
如果损失都不存在,没有实质性发生,也就不存在受害者。受害者都不存在,欺诈罪名又怎样成立呢?
按照代表美国司法部的检方逻辑,如果说,美国司法部在拘捕孟晚舟之前,已经掌握了确凿的证据证明汇丰银行二度违反了制裁令,并且确实二度罚款、发起了刑事检控,那么实质上的受害者才会现身成立。孟晚舟、华为,有可能被急于脱罪、纳上投名状的汇丰银行当枪使了。
汇丰银行没有受到实质性的损害这个事实或许可以成为一个突破口。这个案件的引渡程序将会非常漫长的,还要经历几轮听证和上诉:加拿大海关人员拘捕时是否程序违法、上诉至卑诗省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上诉至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Canada)。
即使引渡到美国的法院了,时间足够,机会尚存。
他们依然可以在法庭上,破釜沉舟、背水一战,抓住检方和法官的逻辑漏洞,

化解「欺诈」罪名的构成要件,推翻「犯罪」结论,早日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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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18年12月1日孟晚舟被拘捕以后,我们在(自)媒体上的感受到的巨大声浪,绝大部分是以满腔热血和宏大叙事的方式,谴责美国、加拿大的司法部门。
然而,这种泛滥的、无目标化的集体情绪,并不能抓住对方的弱点,反而被对方的媒体和政客所利用,一句「政治不能干预司法」的表态,不仅让对方的政客和司法制度站上了高地,也让我们被贴上了民族主义、舆论干预司法的标签。
1842年《海国图志》问世,清末的著名学者魏源就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
如果我们只是一味地只是从道义上谴责,自说自话,互相不能理解对方的思维语境,那么将于事无补。既然对方号称依法治国、三权分立、法律流程公正,那么我们就应该换用一种方式,在这套游戏规则下找到合理的对策:
洞察对方的法律逻辑,置换成他们的语境,去捕捉逻辑漏洞,然后用他们熟悉的方式去击败他们。
只有这样,孟晚舟才能被无罪释放,华为才能渡过一劫。
互联网上从不缺乏汹涌的情绪,却没有几个人能够甘坐冷板凳,从头到尾把充满了几万字英文法律术语的判决书,通读哪怕一遍,更遑论去找到检方和法官的逻辑漏洞。
好在专业人士是冷静的,孟晚舟的律师团队也在积极寻找检方的漏洞,在案件后续的过程中,他们将努力打赢这场艰巨的法律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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