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件大事,静悄悄的发生。
2020年,《民法典》横空出世!
很多人没有充分意识到,公众关注和吐槽的,恰恰是其中最不重要的一部分:离婚冷静期制度。
我甚至怀疑这个槽点是故意炒作,转移视线,李代桃僵。
《民法典》是一部超级大法。名字就与众不同,别的法律叫《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建国以来只有这部叫《民法典》,而不是《民法》,它是唯一一部尾字不是以“法”而是以“典”命名的。
没学过法律的不知道,学过法律的都知道,这是万法归宗的一部超级大法,甚至比那部众所周知的根本大法还重要。此法一出,原来的《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全部归于废止,整合进这一部大法典。
盛世修典,本来是一桩普天同庆的大喜之事。
英美法系是判例法,没有法典,除此之外的大陆法系国家均有民法典。历史上最著名的当属《法国民法典》,就是1804年拿破仑称帝前颁布的,史称《拿破仑民法典》。拿破仑的用意非常明确,我要在法兰西称帝,但这个帝不是波旁王朝那种封建帝王,而是资产阶级的皇帝,是奉行“自由、平等、博爱”的皇帝,这部民法典就是表明心迹,是我送给法国人民的礼物。
法国民法典奉行私权神圣、契约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民社会的守护神,拿破仑战争其实就是向腐朽的封建世界强势输出民法典价值观。拿破仑曾经说过:“我一生身经百战,战无不胜,然而滑铁卢一战让这些胜利都化为云烟。但拿破仑民法典是不朽的。”果然,一语成谶,从1804年到今天,已经两百多年,法国不知道经历了多少次国体改变,但始终沿用的是这部民法典。被拿破仑征服的那些国家,后来虽然推翻了法兰西帝国的统治,但民法典却作为制度遗产保留下来。人民尊奉法典,法典保护人民。
黄老师说得对,中国几千年轻商贱商,与民争利,利出一孔,官家垄断,就是从根子上缺乏民法典的制度和文化。
为什么不管公共领域的战争与革命,民法典始终如一,风雨不动?因为民法典保障的是每个公民的私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民法典就是把所有私权全部归结在一部法典里,万法归宗,号称“私权圣经”。所以,一个社会的上层建筑怎么动荡,只要你承认市场经济、私有产权,就得承认这部法典。只要这部民法典不动摇,无论政治多么离乱,民间社会就可以保持稳定和传承。
民法典的出台,是中国四十年改革开放的一座里程碑。从法治意义来看,民法典是一个关系国运的大利好,真正的千年大计。但美中不足,偷天换日,在其中《物权编》没有解决人民群众的真正痛点,对比此前的《物权法》,竟无声倒退,甚至可以说是对人民财产权利的一次“偷袭”。
真正被全民热议掩盖的大问题,不是什么狗血的“离婚冷静期”,而是“住宅用地70年大限”。
这是2007年《物权法》的规定:
这是2020年《民法典》的规定,《物权法》同时被废止:
注意,很多网民不懂兹事体大,说房子寿命都到不了70年,何必关心土地70年后的事,这是鼠目寸光。
在财产权上,房子是房子,土地是土地,这两宗完全独立的不动产。中国居民购房置业,耗尽六个钱包,绑架终身幸福,其实购买的是两项财产:房屋的所有权,可以用到寿命终结;土地的使用权,这个住宅规定是70年,因为中国土地公有,没有永久产权,私人只能拥有土地使用权。
记住,房子是耐用消费品,其实不值钱,房子是钢筋水泥的结构混合物,买入后就会折旧,住建部前副部长仇保兴曾说过,“中国住房使用寿命只能持续30年。”实际中最多50年左右也就成危房了。但这跟土地权利是两码事,我买了房后,哪怕寿命只有一天就塌了,但那块土地使用权没到期依然是业主的财产,损失只是一堆钢筋水泥建材的价值,土地价值没有任何减少。
真正永恒的是土地,才具有财富保值功能。住宅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届满后,2007年《物权法》规定是自动续期。《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住宅土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不用申请也不用审批,实质就是永久使用权,搞这么复杂为的是绕开根本大法里的土地公有制。买的土地使用权名义上是70年,实际上是永久的,就算地上房屋烂了塌了,也是自己的一堆材料,由全体业主决议是否集资重建,因为土地使用权是业主的。商品房住宅的土地其实就是给了业主变相的所有权。为什么不叫所有权?因为有个公有制的问题,修改比较麻烦,所以物权法采取了比较灵活的“自动续期”的土地使用权这种表述,而不能叫它所有权,这是改革者的一种政治智慧和语言艺术。
物权法规定的“自动续期”,住宅土地70年到期后无需担心被政府收回,唯一存疑的就是续期还交不交费?因为中国的商品房市场化启动在90年代,目前普遍都没到期,这个问题没有凸显,到期大约集中在2060年之后。2016年,温州曾发生土地续期事件(初期商品房开发不规范,各地乱上,土地使用权期限有20年的),引发轩然大波,民意汹汹。李总理在会议上拍板,一锤定音,温州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一律无偿自动续期,事实上温州续期没有续缴新土地出让金或费用。
2007年物权法和2016年温州事件之后,大家对未来的预期本来已经比较确定和明朗,尤其是叠加近年来的开征房地产税,因为政府要就房地产征税,前提就必须承认业主享有产权,这是一个税制的基本逻辑和政治伦理。如果土地只是一个70年的租约,到期就归零了,你凭什么对土地征税?房子是消费品,几十年就折旧没了,更不应当征税。所以,开征房地产税,相当于变相承认业主拥有永久产权,春秋时初税亩就意味着井田制瓦解,私田被赋权;也就是,土地70年到期后基本不交或象征性交点手续费,即应自动续期。
因为:

1)物权法本来规定的就是自动续期,不用申请,也没提有偿;
2)2016年温州事件就是无偿续期模式,已开先例,有例可循;
3)未来要开征房地产税,业主缴足了70年土地出让金,还每年交房地产税,70年到期之后还要再来一遍,重新购买地权,难道子子孙孙永为房奴?
4)房价因为严格的土地管制而高高在上,居民负担不能说不重,首付掏空六个钱包,房贷吸干每月现金,家庭资产负债表已非常脆弱,人们能忍受高房价咬牙买房,隐含的预期就是永久产权,而不是在自己家里长租70年;
5)征收成本极高,你能把住了70年的业主赶出家门?拥有私产的业主有几亿人,我国城镇住房自有率高达96%,其实每个家庭都有房。70年到期之后再收钱收地,无异于打一场内战。
这是很多学者的观点,我也持同样看法:中国房地产总市值已经高达450万亿人民币,中国居民住房自有率高达96%,可以说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国计民生,应当真正给老百姓一颗定心丸。此项善政,顺水人情,理所当然,用房地产税换取无偿自动续期的永久产权,是一个具有高度智慧的政治决断,是一个派发给全民的大礼包。《民法典》借大典编纂之际,直接在原文加两个字“无偿”即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无偿续期。”
然而,揭盅之后,真相大白,新法是怎么写的呢?《民法典》第359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民法典》与《物权法》相比,没有任何进步和突破,对比2016年温州事件反而是开了倒车,只是在物权法原条文之外增加了后半句,“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明应该明确规定“无偿自动续期”,有恒产者有恒心;非得把到期后收不收费,减不减免,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而且按新民法典的意思,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费是原则,减免是例外,必须领导们特别准许才行。
拖延战术,相当于把问题挂起来,依然悬而不决,70年后成为社会问题了再说。雷霆雨露,皆是天恩。这不就是《商君书》记载的“法治”嘛,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土地70年大限,这柄达摩克利斯之剑,将一直悬在业主的头上,就问你服不服?
反正我服了。
居者有其屋,有恒产者有恒心,一名业主在自己祖国的国土上,买房时交一遍70年土地出让金(占房价一半以上);到期后还得续期重缴,能否减免看领导的;同时又要开征房地产税,每年都薅一把……然后说要放水养鱼,藏富于民,提振内需,刺激消费?
土地乃国本,民心亦为国本,双重叠加,本中之本,不可轻动。天道无亲,惟德是辅,民心无常,惟惠之怀,真的一点利都不肯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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