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NADA REAL ESTATE
无语
【 乐家网(canadamls)胡乐撰写
5月27日,孟案结果出来后,很多华人都留言,质疑加拿大司法独立。不,准确地说,从孟案发生那天起,我就听到很多质疑,认为天下不可能存在真正的司法独立,司法只不过是个工具,背后还是政治起作用。


但是,如果身处加国,就会发现主流社会并不这样认为。从政治家到媒体再到法律人士,甚至一般民众,大都认为司法独立不仅是理想,而且也是存在已久的现实。


加拿大到底存在不存在司法独立?
为什么面对同一个问题,两国人会呈现截然不同的看法?
原因有很多,我觉得最重要的一个因素是,双方对“司法独立”的理解严重错位,根本不是一回事。


在中文媒体上,关于司法独立的讨论少之又少,所以很难形成共识。不过从读者留言以及日常接触来看,华人所说的“司法独立”,多指整个包括法院和检察院在内的大司法系统,都不受国内外任何外力、任何私心杂念干预,而且在结果上还要公平正义。


换句话说,
我们华人所说的“司法独立”,通常隐含了对司法公平、法律正义的所有期望。它既是一种程序正义,也是一种结果正义。

这样的“司法独立”,在加拿大存在不存在?我觉得不存在。不仅加拿大不存在,全世界也不存在。


这样的“司法独立”太纯太理想,现实中根本容不下。
但是,加拿大(欧美社会大同小异,因为不熟悉其他,所以存而不论)主流社会所谓的“司法独立”并不是这个意思。


首先
它主要是指法院审判不受外力干涉
,而不是说司法部系统也不受外力干涉。


其次
它主要是说行政不能干涉法院审判
,而不是说法院不受任何外力的影响。


最后
它主要是一种程序正义,即法官应该在不受行政干预的情况下审判案件
,并不是说审判结果一定公平正义。


法官也是人,不是神。他们即使不受外力干预,也会受到自身知识、立场和价值观念的影响,不可能绝对保持公平正义。
从这个角度,再度理解加拿大所谓的“司法独立”,就会完全释然了。
这种程序意义上的司法独立,确实是一个社会现实。

加拿大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理提名,然后由总督确认,似乎受制于总理和总督,但是
法官上任以后,除非违反犯罪遭受弹劾或自动辞职,都是终身制,总理和总督根本奈何不了他们。
他们享有充足的自主性。
其他联邦和省级法官,则是由律师和法官组成的委员会遴选推荐,提请司法部门审议通过,最后由对应的议会任命。行政机构负责人在其中扮演的作用,更是微乎其微。


而且,
所有法官都可以完全依据个人见解判案,即使做出了让社会和政府极度不满的判决,也不存在被解雇的风险。
他们的待遇都非常优厚,退休后高枕无忧,更是没有必要看别人脸色行事。

就内心真实想法而言,行政领导人当然愿意支配法官,希望审判结果符合他们的意愿。这是所有人的通病,加拿大政客不会例外。但是,
国家法律规定行政部门不能给法院下指示,总理、省长、市长如果违反就是违法,被媒体揭露出来就是丑闻,很难再连选连任,得不偿失。
所以,政客们都会“抓大放小”,尽量不去干涉司法。


即使对行政分支下的司法部系统,他们也得非常注意分寸。加拿大司法部属于内阁部门,理论上接受总理领导,
但是加拿大《利益冲突法》规定,公职人员(包括总理)不得利用其职位,试图影响有关人员(包括司法部)“不正当地促进他人私人利益”。

去年媒体揭露出的“兰万灵丑闻”,显示小特鲁多的总理办公室曾向司法部施压,要求停止对兰万灵公司调查,结果不仅遭到司法部长拒绝,还受到媒体和反对党口诛笔伐,一度狼狈不堪。

因此,从制度层面来看,加拿大确实赋予了法院足够的独立工作空间,使得他们不必理会行政部门意见,也不必在乎社会舆论压力,可以完全依据自己对法律和事实的理解做出判断。
但是,再回到前面所说的,
这只是意味着法官可以独立审判,不能保证法官都能公平判决,也不能保证他们的判决符合正义。法官也会不自觉地受到特定社会价值观的影响。

不必说远的,即使看看几十年以前美国的司法判决,都能充分感受到司法判决中的种族主义偏向。


没办法,
人性决定了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公平,只能退而求其次,力求基本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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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星
出品:乐家地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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