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5日,杭锦旗人民检察院对1名被不起诉人进行公开宣告,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办理的不起诉案件,检察机关从案件受理到作出不起诉决定仅仅用时9天。
本次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危险驾驶案,该案犯罪嫌疑人血液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同时系现场查获,未造成严重后果。该院对认罪认罚速裁程序案件本着严谨审慎的态度,严格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标准,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引,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和杭锦旗人民法院、杭锦旗人民检察院、杭锦旗公安局、杭锦旗司法局关于印发《办理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刑事案件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听取值班律师及犯罪嫌疑人的意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实现律师的有效参与。经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值班律师及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均无异议,并签署具结书。
本次宣告,该院邀请值班律师到场参与,充分保障了被不起诉人的合法权利。检察官当场宣读不起诉决定书,并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了训诫和教育;宣告结束后,被不起诉人表示“感谢检察机关给我这次宽大处理的机会。今后我将遵纪守法,并劝解身边的朋友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该院将以此案件为契机,全面推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提高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效率和水平。
来源:杭锦发布
编辑:包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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