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红砖块、碎瓷片、冰溜子、阳台护栏,甚至煤气罐、铁锤、曲线锯、裁纸刀……这些东西从天而降,砸中汽车的挡风玻璃、车顶,还有行人的腿部、腰部、头部,有的造成伤残,有的致人死亡。
2001年,重庆"烟灰缸案"开启了临街住户“连坐式”共同分担补偿款的先河。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明确规定,“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种严格的“连坐制”,初衷虽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但在具体的实践中遇到了很大困难。
今年全国两会,《民法典(草案)》提请审议。草案中涉及高空抛物的条款, 得到了修改和完善。法学专家认为,它把以前没有明言的一些规则说明白了。
文 | 沈越 李累 王一然
编辑 | 王珊
后顾之忧
林小海失去左眼的第四个夏天已经来了。
看起来,这个18岁的男孩已经接受了这样的生活——他戴过义眼,那是补偿款下来后好不容易才买的。每天晚上,母亲都小心翼翼地把它泡进药水盒里,还要定期送去医院保养,维持亮度。可林小海没多久就把它丢在一边,实在磨得慌,而且,它能骗别人,也骗不了自己,“没啥用,还不是看不见?”
2016年11月5日上午8时多,刚满15岁的他在堂哥的汽修店门口,郑州安泰金苑小区23号楼楼下,被高空坠落的石子砸中,石块只有一元硬币大小,但造成他左眼八级伤残,近乎失明。
林小海曾经有一双水葡萄一样的大眼睛,睫毛细密纤长,像小扇子一样。出事后,父亲林建国听医生说,儿子的眼睛像一颗葡萄,皮破了,瓤流了出来,全都不能要了。
谁也说不清石子来自哪里,是楼顶的碎石被风刮下来的,还是有人故意抛下来的。在律师建议下,林建国把全楼300余户居民与小区物业全部告上法庭。
据林小海和其母亲描述,砸下来的石块约比一元硬币大些。
2001年,重庆"烟灰缸案"开启了临街住户“连坐式”共同分担补偿款的先河。2010年起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更明确规定,“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300多户居民中,只有3户因为办婚礼等原因,提供的不在场证明,最终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采纳。其余303户居民和物业需要共同承担13万元左右的补偿款,其中物业补偿约8400元,居民每人承担400元。
每户分担的补偿金额并不多,看到判决结果后,业主们一度松了口气。
2018年,林建国和小区物业一起在小区楼栋门口摆了张桌子收钱,有人很积极,马上在群里通知,“400多块钱也不是很多。”钱没收齐,林建国挨户敲门,上门去要,有人不在家,有些年纪大的不会用二维码支付,赶紧给儿女打电话。
但不是每个人都掏得那么情愿,有人觉得这事让自己脸上不光彩,“还是接受不了成了被告。”一位已经交钱的业主说。据林母称,他们有一份名单,上面显示一百户左右居民没有交钱。
2018年11月13日,林建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第二天便立案,按照规定,通知书送达起三日之内,被告需要按照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逾期不履行则依法强制执行。
即便如此,补偿款还是没有收齐。在这期间,林小海左眼持续恶化,左眼连之前微弱的光感也没有了。林小海过去是那种“淘得很、愿意说话的人,和谁都能很快就熟起来”,现在整天躲在家里。
2019年7月9日,法院另一张公告在小区里贴了出来。林家因为林小海人身损害有新的费用发生,向法院提起了第二次针对健康权的诉讼。
业主们这回急了,“怎么又要钱?”“他砸眼睛大冬天的早上八点,谁那么冷去扔石头啊。没准眼睛是自己弄坏的。”有业主找来律师,希望能与被告一次性和解。
四个单元的志愿者们花了两个月,见了6个律师,电话咨询了4位,跑了七八次法院。林家第二次诉讼后,大多数业主都想尽快摆脱掉被告身份。最终,愿意和解的235名业主同意每户再补偿350块,共计8万余元。其中有26人第一次时没交钱,这次也把之前的补偿款补上了。
根据双方签定的和解协议,若这235名业主如约履行两次赔偿,林家不得再因本案高空坠物受伤一事向这些被告主张后续治疗费等其他任何赔偿。
至此,整栋楼还剩下68户不同意和解。
林小海的母亲称,他们至今一共只收到了九万多块钱。在周口市西华县村里,林家并不富裕,林小海出事的头几个月,他们只能维持孩子的保守治疗,母亲带着辍学的林小海住在亲戚家县城的房子里,刚出事的时候,林小海整日躲在房间里,窗帘不允许拉开,偶尔看着电视,会忽然暴怒:“看啥看,关了!”母亲只能躲在厨房擦眼泪。
媒体来了一次又一次,但钱还是迟迟没收齐,每一次收钱、报销、接受采访都要花费他们大量的工时。林小海的父亲是郑州一家浴池的搓澡工,“耽误我们挣钱还折腾孩子,我们不要了!”
“我们也不指望那些人了!”林小海母亲有点激动,在电话里喊破了音,“弄了俺们一轮又一轮,谁管你?”
23号楼的业主们也没有如愿以偿“没有后顾之忧”。有人交齐了补偿款,但买房子时却被银行通知没法贷款,有人进了新公司,担心人力查到法院记录。
今年两会,《民法典》草案提请审议,根据草案内容,如果查到了真正的侵权人,补偿人有权向真正的侵权人追偿。一个业主在群里提醒,案子可能还没结束,马上被其他人言语暴力攻击,不得不退群。
从23号楼楼顶向下俯瞰。
天降
在中国,高空抛物或坠物导致严重人身财产伤害的案例屡见不鲜,林小海的遭遇并不是孤例。
2016年四川遂宁,一名未满1岁的女婴被从天而降的健身铁球砸中身亡。2019年7月,贵阳市一女子在小区内被楼上10岁男童玩耍时推下的灭火器砸中头部,抢救无效身亡。就在今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夕,杭州一对情侣因争执将菜刀从40楼抛下,将楼下停放的路虎车砸出一个大洞。
我们在裁判文书网中检索了数十份相关判例,案件发生日期为2001年至2020年间,发现涉及到的高空坠落物各不相同:闲置在楼顶天台的红砖块、花盆、碎瓷片、冰溜子、装修用木板、大理石板、塑料瓶、硬质长木杆、阳台护栏、脱落的水泥,甚至煤气罐、铁锤、曲线锯、裁纸刀等危险物品,以及“不明物体”。
造成的损失小至私家车挡风玻璃碎裂。2017年3月28日,姚伟的轿车被空中落下的硬质长木杆撞击前挡风玻璃、引擎盖等部位,一长段类似窗帘杆的木杆直接插入该车破碎的前挡风玻璃。
胡女士停在小区内的私家车玻璃被从高空坠落的酒瓶砸碎了。小区的其他业主反映,经常有人高空扔下东西,就是找不到肇事者。
大至人身伤害,最常见的位置是腿部、腰部、头部,涉及擦伤、骨折、脑出血、瘫痪、头部裂伤等。52岁的工人卢明被刮落的防护网砸中,颈椎骨折、左肩胛骨骨折、脑出血。哈尔滨人张伟,被坠落的阳台护栏坠落砸伤,导致头皮裂伤、左顶骨骨折、右肩部软组织挫伤。在楼栋旁捡拾垃圾的刘翠芳,被五楼倾倒而下的建筑垃圾砸到腰部,当场瘫倒在地,后经司法鉴定构成一个八级伤残、两个十级伤残。
更严重的则导致受害人不治身亡。2017年6月,39岁的刘伟酒后受不良情绪影响,将花坛中种植吊兰的花盆从七楼扔下,击中摩托车上一个29岁女子头部,女子经抢救无效死亡。
青岛人老高是在公交车站等车时被砸的。2018年3月1日下午2点30分,同伴刚接过他递过的烟,听见啪的一声,一块砖头滚到了马路上,回头看,老高已倒在距站牌北面四五十公分的地上,头顶后脑偏上处流血,地上全是血迹。不到半个月,老高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事发突然,现场虽然有很多人围观,但没有人注意到楼上是否有可疑的人。19岁的青岛人徐贤也是围观群众之一,7天后,警方找到了他。
徐贤从事宣传房产信息工作,根据他的供词,那天他在一处居民楼入口处休息,看到单元门口的铁门下方有一块红色砖头,徐贤联想到此前工作的不如意,脑子里突然就冒出了向车站上的人群扔砖头发泄的念头。他沿着楼梯一直上到七八楼之间的楼道窗户,站得越高,砸得越狠,感觉越刺激。他右手拿着砖头,斜向下45度朝公交站牌方向扔了过去。他不确定砸没砸到人,下楼后发现老高倒在地上,还围观了一会儿。
20分钟过后,徐贤回到同事休息地说:“前面车站有人被砖头砸伤了,是楼上掉砖头砸的,砸得很惨。”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徐贤有期徒刑15年。
除了恶意伤害,一些悲剧的产生,源于高空抛物行为人的安全意识缺失及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不当。2016年3月,潮州市枫溪区快乐实验幼儿园内,4岁的翁奕,在五楼天台供幼儿玩耍的沙堆中拾起一块板砖大小的沙砖块,高空抛下后,砸中了4岁的陈小肖头部,构成9级伤残。法院认定幼儿园管理人员在教育和教学活动中看护不利,管理不当,应当承担90%的责任,共计34万余元。
西安一小区电梯里贴有高空抛物危害的提醒。
但就像林小海那样,由于起诉时距离案发时间过长,或者取证困难等原因,很多案件并没有找到明确的抛物者或侵权责任人。
被硬质长木杆砸中轿车的姚伟,因为无法确定木杆的具体落出位置,将涉事楼栋中的32人告上法庭,最终,无法自证清白的17户居民每户补偿了姚伟车辆修理等费用763元。
而吉林人梁庆峰已经去世6年多了,责任人至今没有找到。
梁庆峰出事时45岁,2013年11月23日,他去姐姐家办事,同去的还有邻居梁贵。出了车库门,梁庆峰先跑了几步,大概隔着5,6米远,梁贵还没来得及追上他的脚步,就听到楼上咕咚、咕咚两声,掉下来两块冰溜子。一块砸到梁庆峰的肩膀,另一块砸到他的太阳穴,“血直往外流”。
梁庆峰的家人用毛巾塞住他的太阳穴,把他送到吉林市中心医院。医院记录诊断为“创伤性硬膜外血肿,颅骨凹陷骨折,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颅底骨折并耳漏、头皮裂伤”,当日急诊紧急进行了开颅手术。整个治疗过程历经5个月,梁庆峰最终还是不治身亡。
梁庆峰的家人认为,是同楼的3个住户维修楼顶的一处排水口,但未安装排水管,致使新修的撮子状排水口在冬天结成了冰溜子,引发悲剧。但由于事件发生时并没有第一时间请警方调查,也没有获得明确证据能够举证“冰溜子”到底从何而来,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求。
据裁判文书网的文书显示,与此事相关的诉讼从2014年开始,持续了五年之久,在开发区人民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吉林省高院之间辗转多个来回。被告人也由最初的3名住户变成了全楼相关的18名住户,但因证据不足,梁庆峰家人的诉求被法院多次驳回。一审法院甚至认为“冰溜子”系自然原因形成,并非抛掷物。梁庆峰的家人再次提请上诉。2019年3月29日,吉林省高院以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重审将该案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重审。
江宁波一小区花14万装摄像头防高空抛物,有240多个监控画面。
回应呼声
种种争议之下,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草案)》对“高空抛物”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强调具体侵权人的责任,即谁抛谁负责。对于无法查明抛物者的,仍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增加了补偿后可以找到侵权人要求追偿的表述。此外还引入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
参与《民法典》编纂讨论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说,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完善高空抛物规则的呼声很高,“所以中国法学会专门召开过一次研讨会,去讨论这个问题。”
11年前,王轶也曾参与过《侵权责任法》起草的讨论。他记得,侵权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门开了最后一次研讨会。
“大家达成的共识非常明确,至少得有一些线索和证据表明,哪一户人家或者哪几户人家有嫌疑,比如平时就有随意抛物的劣迹,或者有其他的证据和线索,指向某一户或者某几户,他们就需要举证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因为这个举证责任如果分配给受害人的话,是受害人无法完成的任务。有哪个人走路的时候还会一直抬头看着天,看着旁边的建筑物?这对受害人来讲要求实在是太苛刻了。当时基于这样的考虑,把举证责任分配给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人。如果不能举证自己不是加害人,或者家中根本没有这个物品,那就要对受害人进行补偿。”王轶回忆。
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相关法条在表述过程中明确写为“补偿”,而非“赔偿”,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补救,并不含有惩罚性质,体现出的是立法追求的利益平衡。至于补偿的数额和方式,也要参考受害人的具体情况,有无社会保障和保险的补偿,以及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人自身的经济状况,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并不是简单地对应付的补偿款进行“公摊”。
但《侵权责任法》出台后,高空抛物的相关规则仍然存在一定争议。比如个别地方的公安机关,在接警办案过程中,仅仅把这类事项当作民事争端,没有及时履行职责,查明加害人;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人,他们也应当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这一规定出现在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第37条——有时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运用。
王轶说,《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所作的修改,是把以前没有明言的一些规则说明白,另外也是对法律施用中存在的理解偏差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正,回应了草稿征求意见过程中人民群众的呼声。
实际上,无论是现行的《侵权责任法》,还是即将颁布的《民法典》,高空抛物案件的难点,还是取证问题。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主攻民商诉讼的律师柳洪强打了个比方,“比如说一个人被砸了一个内伤,过了几天后起诉,说前几天在这里经过然后受伤,此时的诉讼请求可能最终法院不会支持。”因为当事人不能证明就是在事发地受的伤。因此,他建议,高空抛物发生时,立即报警,由相关部门取证、鉴定伤情,是首要的事。
在柳洪强看来,“《民法典》的根本目的仍在于让受害人得到实际侵权人的赔偿”,但案件判定的难点仍在于无法明确具体侵权人上,这不仅仅需要物业服务公司等机构对建筑物风险的大力排查,也需要社会各监控机制的完善。
(文中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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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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