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行政诉讼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然而在实践中远未实现。
《行政诉讼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是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然而这一原则在实践中被忽视、轻视的现象极为严重。很多行政机关的出庭人员,甚至在法庭上还当着法官的面喝斥原告,“你给我站起来”,“你要如何如何”,对于这些现象,很多原告甚至也认为理所当然,并没有感觉有什么不适。
在行政诉讼实践中,保障民与官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确实还有太长太长的路要走。

一、民与官在报告当事人基本信息方面就是不平等的,而且这种不平等长期、普遍存在,但远未被人注意
2020年5月13日上午九点半,韦刚家人诉江苏省公安厅、扬州市公安局拒不公开2018年10月15日韦刚家人通过110电话报警的警方接处警政府信息一案在南京市中级法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开庭时,我才知道,该次开庭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予以庭审直播。附庭审直播网址链接: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11082499?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 ,供有兴趣的朋友旁听指导。
庭审中,审判长要求原告方报告个人信息,包括公民身份证上的信息以及现住址等,在代理律师陈述执业律所以及委托代理权限之后,审判长又要求代理律师当庭陈述代理律师的律师证执业证号。对于被告,审判长却宽容到仅要求被告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陈述一下职务后,审判长就宣布开庭、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并询问双方是否有申请回避。作为代理律师,借着审判长询问是否要求回避时,提出被告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同应当与原告一样,向法庭报告他们的个人基本信息,并且在判决文书将行政机关代理人的个人基本信息记录在判决文书之中,提出这是行政诉讼法原告、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基本原则的要求,也是行政诉讼法关于委托代理的具体规定,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文书样式的具体规定。审判长应该是从未听到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方提出类似问题,审判长当庭非常肯定地说,我们南京中院从来没有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报告个人基本信息的先例。不过审判长还是把话说得留有余地,称庭审结束之后,再核实一下相关规定,如果确有规定,就会要求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向法院提交他们的个人基本信息。
不仅是南京中院,甚至放眼全国各地四级法院所作出的行政裁判文书中,对于行政机关出庭的工作人员基本信息都是没有查明的,仅仅在裁判文书中列明“某某单位干部”。这一现象远未引起人们的关注。
二、行政诉讼法大修之后,严格限制原告方委托公民代理诉讼成为大趋势,但被告方代理人员范围却被过于宽容
作为律师,我是不赞成严格限制公民代理诉讼的。自2012年以来,三大诉讼法的修改,都朝着限制公民诉讼代理方向推进。较长时间以来,中国法院网刊登了数篇批判公民代理诉讼的文章,有文章称公民代理诉讼挑词架讼、鼓动上访、闹访,破坏了社会稳定、破坏了司法秩序、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等。对于限制公民身份参与诉讼,很多律师是很赞成的,认为这对于开拓律师业务是有帮助的。我之所以不赞成限制公民代理,是因为委托、代理关系纯属公民的基本权利,委托谁、授权权谁代表本人去从事某个行为,难道公民本人没有决定权吗?对于公民自己的诉讼权利,公民本人没有最终决定权吗?现代法治社会,诉讼极为常见,简易诉讼、小额诉讼更是常见,完全没有必要给公民加上一条只能委托律师或极为特定的群体参与诉讼的枷锁。当然,对于相对复杂、疑难、专业的案件,专业律师作为代理人当然有优势,要相信行政诉讼的原告自己有能力、有眼光去选择、去决定去委托律师与否代表他们参与诉讼。
行政诉讼法大修以来,对于原告方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了极为严格的条件。比如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身份参加诉讼活动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据之一加以证明:(一)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凭证;(二)领取工资凭证;(三)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
但对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往往是行政机关在授权委托书体现了了一下出庭的工作人员姓名,有的还会加上职务,然后就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一个印章。而全国各地的法院对此,就认为行政机关出庭的工作人员就完成了证明。
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确立了裁判文书中“除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只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外”,其他代理人应当写明个人基本信息的原则
2015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为全面贯彻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行政诉讼文书制作,不断提高行政审判工作水平,研究制定了《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该《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关于裁判文书制作的格式和样式作了具体规定,其中关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方面明确规定:委托代理人系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只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当事人的代理人系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在代理人的姓名后括注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其他代理人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工作单位和住址。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上述规定,完全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的规定,理应在实践中得以贯彻执行。
行政裁判文书最终会送达给原告、被告,被告及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裁判文书完整地看到原告的基本情况,如果原告却看不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这公平吗?
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向法庭报告个人基本信息的问题,我在很多法院都提出过,像山东平度市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听到之后,立即改正,立即要求被告行政机关出庭的工作人员向法庭报告其个人信息,并且在最终的裁判文书中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予以记载。但像经济发达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的法官们,在庭审直播的案件中却没能及时改正,没能立即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报告个人基本信息,我还是感觉颇为意外的。
通过这篇短文,我希望所有行政诉讼的代理律师、行政诉讼的原告们,都能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勇敢地主张自己的权利。我更希望全国各地各级法院能够认真贯彻《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能够切实保障原告、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公正要让民众看得见,感受得到。
本文转自才良朱律师,作者朱孝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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