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4日,四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除重申了前期已落地的资本项目收支便利化试点、简化外债注销和资本项下资金支付流程、扩大跨境资产转让试点等措施外,《意见》 在投融资便利化、互联互通和金融业开放等方面部署了多项金融创新措施。

投融资便利化方面,《意见》 提出建设跨境理财通,打通境内购买保险资金的回流通道,支持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等,明确为跨境电商个体户办理结售汇业务等。
互联互通方面,《意见》 提出进一步放开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参与内地银行间拆借市场,强调离岸人民币市场建设和绿色金融合作。
金融业开放方面,《意见》 提出支持港澳私募基金参与大湾区创新型企业融资,研究探索在广东自贸区内设立国际商业银行。
2020年5月14日,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0〕95号,以下简称95号文)。其中部分措施在此前《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关于外汇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发展的通知》(粤汇发〔2020〕15号)等政策中已经落地,包括
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简化外债注销登记、简化资本项下境内资金支付程序、扩大跨境资产转让业务试点、支持非投资性企业开展股权投资试点(由上海自贸区推广到全国)
等。

除此之外,95号文在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金融业开放、两岸互联互通等领域展开了诸多金融改革创新,进一步落实2019年2月国务院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
一、95号文亮点:理财通、保险资金回流、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
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领域,95号文部署了如下创新措施:
第一,95号文提出“探索建立跨境理财通机制,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港澳银行购买港澳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以及港澳居民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购买内地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关于理财通的讨论自2019年起就已经在香港金管局和内地相关部门之间发起,95号文发布后,相关规则的制定有望加速,待管理细则出台后,关注额度管理、资金汇兑等方面的安排。
第二,95号文提出“进一步便利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为已购买港澳地区保险产品的内地居民提供理赔、续保、退保等跨境资金汇兑服务;鼓励港澳地区人民币保险资金回流;支持港澳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融资支持”。不仅使内地居民购买港澳地区保险产品合法化、规范化,还鼓励保险资金通过(R)QFII通道回流,从而打造资金出境-回流的闭环。
第三,95号文提出“支持粤港澳三地机构合作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纳入人民币海外基金业务统计,募集内地、港澳地区及海外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开展投资、并购提供投融资服务,助力‘一带一路’建设”。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最早于2010年在上海试点设立,目前上海、山东、广西、云南均有基金公司获得相应牌照。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采取子母基金架构,获得牌照的基金公司在境内发行母基金募集人民币资金,并对境外子基金提供全方位支持,用于开展境外投资和海外信贷业务,同时境外收益也可以人民币形式回流境内。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实现了投贷一体化,既规避了直接投资出境所需的行政审批程序,也脱离了QDII通道下额度限制,同时对人民币国际化形成助推作用。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一方面吸收国际投行经验,结合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特色,可以与“走出去”企业共同成立基金管理公司,直接参与基金的运作和管理。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可以争取做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的托管行。
第四,便利从事采购贸易、跨境电商的个体工商户办理结售汇,明确“支持从事市场采购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进行工商登记或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并凭相关单证办理结购汇”。
第五,95号文鼓励区内非银金融机构在开展跨境融资、担保和资产转让时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支持更多的财务公司、券商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结售汇业务等。
二、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和绿色金融合作
两岸互联互通领域,95号文部署了如下创新措施:
第一,“逐步开放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参与内地银行间拆借市场”。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即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获取人民币流动性的途径主要包括:一是境外人民币清算行按规定为境外参加行提供货物贸易结算项下的人民币购售服务,相应的人民币头寸可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二是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可以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入和拆出资金实行余额和期限管理,按照汇发〔2009〕212号文,拆入和拆出资金的余额均不得超过该清算银行所吸收人民币存款上年末余额的8%,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三是境外人民币清算行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后,在投资额度内开展债券回购交易;四是境外人民币清算行从其总行或其总行指定的中国境内分行获取人民币流动性。96号文后,关注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参与境内银行间拆借市场的余额和期限限制是否放宽。此外,汇办发〔2018〕96号文指出“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和境外人民币参加行可在现行政策框架之内开展同业拆借”,倘若拆借限制放开,将为离岸人民币流动性的支持带来很大的便利。
第二,强调推动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指出“强化香港全球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地位,支持香港开发更多离岸人民币、大宗商品及其他风险管理工具”。对于此,香港监管局近期发布《发展人民币资产市场 提升香港人民币枢纽地位》,提出争取开通债券通南向通和ETF通,研究建立人民币巨型基金,推出以港交所RXY指数为基础的期货、期权和ETF产品,允许CMU以系统内的债券作为抵押品,在债券回购产品中设计包括对冲人民币汇率波动的条款等。
第三,强调绿色金融合作,指出“充分发挥广州碳排放交易所的平台功能,搭建粤港澳大湾区环境权益交易与金融服务平台;开展碳排放交易外汇试点,允许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资格审查的境外投资者,以外汇或人民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碳排放权交易;研究设立广州期货交易所;支持广东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香港、澳门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及其他绿色金融产品,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绿色企业、项目”等。“研究设立以碳排放为首个品种的创新型期货交易所”在2019年2月就已写进《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关注其在2020年落地情况。
三、金融业开放:市场准入与资金融通
市场准入方面,响应2020年4月1日证券、基金、期货、寿险等机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取消的政策,95号文支持“依法有序设立外资控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外资控股的人身险公司”。此外,支持“商业银行设立不设外资持股比例上限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支持外资入股信托公司”等。
资金融通方面,95号文提出“支持港澳私募基金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型企业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赴港澳融资、上市”,以及“研究探索在广东自贸区内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通过整合粤港澳地区金融优势力量,充分发挥金交会等金融交流平台优势,建立国际商业银行不仅能够支持大湾区内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建设,还能够对区外形成溢出,有望成为类亚投行的综合投融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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