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无敌,爱者无惧。
永远心怀善意,一路走来遇见的皆是贵人,是师长,是朋友,就是没有敌人。
美国心理学大师科胡特有句名言——“不含敌意的坚决”。我把它修改成自己的座右铭:
温柔的坚持,不含敌意的对决。
去年办理一起盗窃案,警方提供了一份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书》证明涉案财物达到了刑法追溯的标准。
坚持无罪辩护,因此必须推翻这份《价格认定书》。
让当事人去法院提行政诉讼,请求通过行政诉讼法庭来确认《价格认定书》和《回复函》违法。
这是一条布满荆棘艰难的路,立案很困难,刚开始行政庭不予受理,我写了好几份法律意见书来论证此案是行政庭的受案范围。
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总算说服了行政立案庭的法官,历经千辛万苦立上案了,收到了被告给出的《答辩状》,但是被告单位仍然坚持认为自己的所作所为都是合法的。
被告单位与我的当事人往日无冤,近日无仇。
“无知者无罪”,法治并不是一蹴而就的。
在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时,本人曾宣誓保证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既然给出承诺就应当履行。
医者父母心,但愿人无恙,宁可药生尘。
于是我认真查阅了国家层面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将近200部价格认定方面的行政法规,给被告单位发了这份《律师函》。
洋洋洒洒有7页,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苦口婆心啊!
我一向自认为是一个文字工作者,嬉笑怒骂皆成文章。
法律是一个很恶心的职业,咱得找点乐子自娱自乐,否则会抑郁折寿,所以也开几句玩笑:
“老百姓会不会质疑贵局工作人员的智商?”
“难道一坨屎,你们盖个公章就认定成蛋糕吗?”
这份《律师函》附在最后面了,有兴趣的慢慢看吧!核心观点简述如下:
  • 1、“价格认证中心的《回复函》不仅错误而且严重违法,并善意地提醒被告单位并不需要在违法的道路上一路狂奔,在刑事案件中提供虚假供述,法律后果极其严重。
  • 2、在价格认定结论作为刑事案件定案依据或关键证据的情况下,刑事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通过证据传导机制传递给价格认定机构和人员,也即价格认定机构和人员承担着因价格认定结论问题的最终责任。
  • 3、本案受害人提供了虚假证据,公安机关没有认真审核,办了错案。他们办了冤假错案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想甩锅给价格认证中心。

请求被告责令价格认证中心对于检察院的来函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上午很愉快地与该案法官沟通,相信被告单位读了我的《律师函》,应该认识到自己是犯蠢替人背锅啦!
冤假错案的锅这么大,人家甩给你,你也敢背。
能行雷霆手段,方显菩萨心肠!
律师函
杨晴律师
湖南芙蓉(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
13902946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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