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某,一位端庄、内敛的老太太。
笔直的腰板,微微昂起的头颅,紧闭的双唇,得体的衣着,无时不透露出骨髓里的自尊和气傲。
老太太今年高龄75岁。丧子,丧夫。
唯一的儿子1996年死于他人刀下,殁年21岁。丈夫难耐失子之痛,第二年随子而去。
老太太孤独、倔强地等着嫌疑人归案。
一等就是23年——2019年3月,逃亡多年的凶嫌余某某被抓,他已在海角天涯,与妻女安居乐业。
老太太终于松一口气:儿子和丈夫可以安息了。但遭受的损害,必须赔偿。她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余某某赔偿丧葬费44913元、死亡赔偿金84132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06162元、交通费27016元、精神抚慰金333684元,其它损失546905元,共计2000000元。
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人余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余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某某丧葬费、交通费共计73289.5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近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即,两级法院仅支持丧葬费、交通费,并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余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决书
这是本团队自去年至今年以来代理的一件一、二审案件,团队经过不懈努力,成功为本方当事人余某某保命。限于执业道德和相关法律规定,本团队不可能在诉讼期间为被害方提供法律意见。但该案近日已经终审宣判,对于实务中的难点、热点——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赔偿救济问题,作为法律人有必要进行总结、讨论。
那么,同样是故意杀人案被害人,为何有的家属可以拿到130万元的赔偿,而有些人只能拿到两万、三万、七万元?
笔者的意见是:不要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么协商解决,要么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现状:
90%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难获民事赔偿

2000-2017年全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数、治安案件受案数,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立案数和全国法院一审刑事案件收案数趋势图
每年我国刑事立案数在400万件以上,被害人群体庞大。由于大量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或者嫌疑人逃亡,导致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获得民事赔偿的比例不足10%
又由于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支持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犯罪造成的恶果——无论是经济损失,还是精神痛苦,往往都要由被害人及其亲属独自承担。
而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恰恰是受害人能争取民事赔偿部分的重头,在整个赔偿金额中比例可高达80%。以北京、上海地区为例,死亡赔偿金高达120多万元(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因此,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范围,一直是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痛点、司法领域讨论的焦点、难点。
两组泾渭分明的判例
除了上述本团队最近经办的案例,让我们再看两组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判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例、刑事案件被害人家属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判例。
【刑附民诉讼】 死亡赔偿金一律不予支持
  • 杨爱国故意杀人案,判赔2.17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广刑初字第12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杨爱国故意杀人案((2013)川刑终字第767号),被害人亲属唐某甲、唐某丙、唐某乙、杨春伍、康素琼请求判决被告人/上诉人杨爱国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赔偿金、抚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74823.55元,两级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杨爱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死亡赔偿金、精神赔偿金、抚养费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被告人杨爱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15744.5元、交通费3000元,租车拉骨灰盒费用2000元、住宿费1000元,共计21744.5元人民币。 
  • 乔秋兰、李某3故意杀人案,判赔2.91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8刑初38号)、山东省高院审理的乔秋兰、李某3故意杀人案中((2016)鲁刑终527号),两级法院认定:被告人李克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克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3、李某1、李某4经济损失(被害人孙某丧葬费)29098.5元;被告人李克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秋兰各项经济损失45343.33元。
  • 苏誉广故意杀人案,判赔3.24万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苏誉广故意杀人中(2015)清中法刑一初字第41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雪娇、苏烈仁诉请判令被告人苏誉广赔偿死亡赔偿金233386.2元、丧葬费29672.5元,合共263058.7元。法院一审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费用范围之列,不予支持。一审判处被告人苏誉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苏誉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雪娇、苏烈仁人民币32395元(丧葬费)。
【另提民事诉讼】 死亡赔偿金最高达124万
  • 王天骄故意杀人案,判赔32.35万
山东省陵县法院((2015)陵民初字第15号)、德州市中院审理的罗冬梅、王春刚等与王天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2016)鲁14民终143号)显示:被告王天骄虽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以故意伤害罪(伤害罗冬梅)、故意杀人罪(杀害王某),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不影响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2015年9月22日原审法院作出判决,二审法院维持:
一、被告王天骄赔偿原告罗冬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合计60641.5元;二、被告王天骄赔偿原告罗冬梅、王春刚、乔秀芬、王学真、王泽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解剖室卫生保洁费等经济损失合计315517.6元;
三、被告王天骄赔偿原告罗冬梅、王春刚、乔秀芬、王学真、王泽通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二、三项合计:323517.6元)。 
  • 延伟杰故意杀人案,判赔死亡赔偿金105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2017)京0102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17)京02民终7448号)的延伟杰故意杀人案,受害人李欣父母获赔死亡赔偿金1057180、丧葬费42516元。
  • 赫醒狮故意杀人案,判赔死亡赔偿金124.81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6民初4335号)审理的尹来凤诉赫醒狮生命权、健康权案显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因为他人侵权受到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赫醒狮将杜湖东杀害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对尹来凤(受害者之母)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合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赫醒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尹来凤死亡赔偿金(1248120元)、丧葬费(55440元)共计1303560元。
  • 杨祖国故意伤害案,未支持死亡赔偿金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王世顺被杀案民事诉讼【(2016)琼0108民初4122号】显示:死亡赔偿金是基于被侵权人的死亡,给予近亲属的具有补偿和抚恤性质赔偿,不是受害人的必然损失,不属于物质损失,原告人王文昌、莫光英、许某、王某1、王某2主张死亡赔偿金,不予支持,支持原告人要求的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伙食费共计164005元。
从以上两组判例可以看出,同样是故意杀人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一律未获支持,最终获得的丧葬费、交通费等仅为2万到16万不等。而待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除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例外,死亡赔偿金全部获得支持,其中北京市赫醒狮故意杀人一案,仅死亡赔偿金一项,就高达124.81万元。有的法院甚至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
症结:
刑、民法律规定神仙打架
有的被害人家属获赔2万余元,有的却能获得130多万元赔偿,为什么出现如此巨大的“同命不同判”?症结在于:刑、民法律“打架”。
【刑附民】 将死亡赔偿金等排除在外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物质损失”仅限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不属于物质损害。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并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以“物质损失”为限。
《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修正前为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精神损失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第二条对物质损失作了进一步界定,即“必须是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答复》明确答复,精神损害赔偿不得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第一百三十八条重申了精神损失不在刑事受害人损害赔偿范围内,第155条将物质损失限定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等,即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排除在了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的范围。
【侵权责任法】 支持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
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依据的法律规定则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确定了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该条文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九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可见,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被司法解释确认为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亦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费用。
从以上相关法律规定可见,侵权人即便承担了刑事责任也不能免除民事上的侵权责任,而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并且,在人身侵权案件审判实践中,大量生效案例按照被侵权人伤残、死亡情况,同时判决支持残疾、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救济办法:
协商+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看到这里,刑事案件受害者家属一定已经明白,亲人遭遇不幸后,如果想多拿回一些赔偿,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争取赔偿:
【方法一】 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也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取得谅解的,可以争取从宽处罚,这一法律规定,可以有效地调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赔偿的积极性。
【方法二】 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以上两组案例及刑事附带民事、民事侵权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已经明确解释了两种诉讼方式所带来的赔偿结果差异。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不仅可以获得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的支持,有些案件甚至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切实保障被害人权益,照亮他们的人生
结语:刑、民法律规范须尽快统一
针对刑事被害人的损害赔偿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出现刑民不一;刑事法律限制精神损害赔偿和民事法律准许精神损害赔偿矛盾;残疾/死亡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还是精神损失的定性冲突,需要相关部门从立法、释法的角度,进行统一,尽可能做到刑、民法律规范统一,确保法律的一致性,确保被害人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洪树涌(左)刘玉霞(右)
本文转自广东泓法刑辩战队,抱住获授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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