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称,截至2020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主动记录报告
2018年以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8751件,其中反映情况、过问了解的占96.5%,干预插手的占3.5%。(简单计算可得,干预插手的案件超650起!)
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即“三个规定”),要求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最高检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潘毅琴介绍说,最高检通过系统内巡视发现,检察机关以往执行“三个规定”的情况并不乐观,主动记录报告基本为零,与“案件一进门,请托找上门”实际情况不符。为此,去年8月以来,最高检党组要求“逢问必录”,并强调“过问或不过问都一样要依法办理”。
为确保“三个规定”落细落实落地,去年8月23日,最高检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把记录报告的重大事项,从司法办案扩大到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5个方面。今年4月9日,最高检制定印发《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填报工作。
2019年以来,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先后41次对记录报告工作提出要求、作出批示,并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记录报告有关重大事项。截至目前,最高检院领导共记录报告有关重大事项95件,最高检机关共记录报告444件,消除了长期以来的“零报告”现象,为地方各级检察机关作出表率。最高检组织全国四级检察院所有检察人员,对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受到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况进行集中填报,共记录报告722件。
潘毅琴说,通过狠抓制度落实的“组合拳”,有力推动了记录报告制度的落地落实,填报数量逐步增加。全国四级检察院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月报告数分别为656件、1668件、4781件、3824件、1916件、1689件、3495件,与以往长期“零报告”形成鲜明对比。“逢问必录”的习惯逐步形成,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情况逐步减少,司法环境正在得到改善。
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某县级市市级领导崔某插手干预市检察院办理的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案,多次要求该院检察长赵某某对彭某某从轻处理,赵某某没按规定进行记录报告。
受崔某干扰影响,赵某某在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时,明知彭某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审委会作出适用缓刑的决议未提反对意见。该院检委会专职委员、该案办案组主任检察官刘某某和承办检察官韩某某,在法院对彭某某作出缓刑判决后,明知适用缓刑错误,未提出抗诉意见。
赵某某与韩某某向上级检察院汇报该案时,提出“量刑是偏轻不是畸轻,不宜抗诉”的建议,最终上级院未及时对该案提出抗诉。
2019年7月,崔某被开除党籍,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赵某某被党内警告处分;刘某某、韩某某被政务警告处分。
【以案释法】
检察人员在面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时,不能屈从人情关系和工作压力,要坚决予以抵制并依法履职,不让干预插手行为得逞,否则就会受到严肃的查处。“三个规定”既是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处理的有力举措,也是防止检察人员走上违纪违法邪路,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
【典型案例二】
2018年6月至2019年7月间,某市级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分别3次向辖区基层检察院王某等4名检察官打电话,就正在办理的佟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能否判缓刑,柳某刚虚假诉讼、诈骗、寻衅滋事案能否关照一下,陈某华非法持有枪支案能否在陈某华送监前安排其亲人会见等3起案件进行询问,4名检察官或告知会依法办理,或明确予以拒绝。
2019年8月,王某等4名检察官对陈某的违规过问、干预案件行为作了记录报告。
陈某因违反“三个规定”及其他违纪问题,被免去法警支队政委职务,并被开除党籍。某市检察院在大会上对王某等4名检察官自觉抵制打探案情、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等行为,并主动记录报告进行了充分肯定。
【以案释法】
陈某接受案件当事人或亲友请托,多次违规过问或干预下级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受到严肃处理。王某等4名员额检察官,对来自上级检察机关的部门负责人的违规过问或干预案件行为予以拒绝,并作了补报,不仅没有被追究责任,还受到了上级院的表扬。陈某与王某等4名检察官的行为形成鲜明对比,值得每一名检察人员深思和借鉴。
【典型案例三】
某市公安局将“涉黑”人员李某等人刑拘,同案犯罪嫌疑人刘某得知消息后潜逃。刘某请托其朋友苏某与市检察院检务管理部副部长金某见面,请求检察机关对李某不予批捕,金某答应帮忙。刘某通过电话请托金某将90万元送办案人员。
金某到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某办公室打听该涉黑案件如何处理,陈某答复“涉黑案件都得批捕”。金某认为此事无法办成,遂将90万元退还苏某。陈某未对金某过问该案一事进行记录和报告。金某还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2019年1月,金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陈某被省检察院通报批评。
【以案释法】
金某对他人请托事项不仅不拒绝、不抵制,还利用职务便利牵线搭桥、打探案情,为“涉黑”人员谋求逃避刑责,在侦查环节违规过问案件,受到严肃查处。陈某作为副检察长,缺乏纪律规矩意识,对金某过问案件的情况不记录不报告,且在开展集中填报时仍未补报,被予以通报批评。
金某没有严格执行“三个规定”,不仅导致自己走向了违法犯罪的深渊,也“连累”自己的同事受到通报批评。可见,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是为检察人员披上一身防腐蚀、防围猎的“铠甲”,丢掉这个“铠甲”难免会受到“伤害”。
【典型案例四】
某直辖市检察院政治部主任王某接受窦某请托,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力,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案件提供帮助,收受现金10万元;接受李某请托,为李某亲属赵某涉嫌强奸案的处理提供帮助,收受5万元;给辖区基层院有关人员打电话,要求给予2名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此外,王某还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2018年,王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因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
【以案释法】
王某作为检察机关领导干部,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无视“三个规定”要求,多次接受他人请托,收受他人贿赂,利用职务影响力,帮助他人减轻或逃避处罚,干预、插手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案件,突破了法律的底线,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最终身陷囹圄而追悔莫及。
【典型案例五】
某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长吴某碍于同学和朋友情面,明知吴某发等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却接受犯罪嫌疑人吃请、收受贿赂,私自以“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名义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我科认为嫌疑人吴某发犯罪情节轻微,可作不起诉或者免于(予)刑事处罚的处理”的《检察建议》,县公安局对吴某发案作撤案处理。在明知县公安局撤销案件行为不合法的情况下,未依法履行立案监督职责,纠正违法撤案行为。
吴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19年4月,吴某被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以案释法】
吴某作为检察机关业务部门负责人,面对朋友情、同学情,丧失了立场和原则,违反规定私下会见犯罪嫌疑人、特殊关系人,接受他人财物。本应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办案,却毫无职业操守,徇私枉法,私自出具帮助嫌疑人免于刑事追究的《检察建议》,且主动放弃立案监督职责,使得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的制裁。
可见,只有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才能够有力保障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典型案例六】
某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某接受请托,请求该市某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田某,帮助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受到较轻的追诉,争取判处缓刑。
田某要求该院公诉科科长、该案公诉人高某某在案件办理中找从轻减轻情节。后田某、高某某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在起诉书中认定“张某某等因合法生产而非法储存爆炸物”,并向法院出具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建议。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刘某又请托该市中级法院副院长赫某某找区法院院长王某某(此二人另案处理)帮助张某某判处较轻的刑罚,后该院对本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张某某等判处缓刑。
2019年5月,刘某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2019年10月,刘某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田某某、高某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以案释法】
刘某不仅对请托事项不记录不报告,还接受请托利用职务影响力,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检察院办理案件。案件起诉后,刘某又找到法院有关人员,为犯罪嫌疑人请托说情。田某、高某某面对上级院领导提出的违规违法要求,没有坚持原则进行拒绝并记录报告,而是积极迎合领导甚至违法办案,最终受到“双开”处分。
一起从违反“三个规定”开始,最后导致检察机关、法院多名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甚至犯罪案件的发生,再次彰显了严格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重大价值和意义。
本文转自法制日报
编辑:抱住君丨 版式:W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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