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不能成为未成年犯罪的保护伞。
最近,电影《少年的你》在全国热映,再次将校园霸凌话题带入公众视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发布的《校园暴力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校园暴力案呈逐年下降趋势,2015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校园暴力案1000多件,2016年、2017年分别同比下降16.51%和13.37%。其中,11.59%的案件受害人死亡,但是每一起个案都让人揪心。
这些年,我们看到不少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比如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让一些受害的未成年人的青春充满疼痛,心灵被灼伤;还有一些未成年人年纪小小就滑向违法犯罪,案情触目惊心,比如大连10岁女孩被13岁男孩杀害的案件 ↓
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童”事件中的警方通报
面对这样的问题该怎么办?
除了依法严惩凶手之外,
最关键的是要避免类似悲剧重演。
两部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迎来大修
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十四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
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等。
这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
将着力解决校园安全、学生欺凌
性侵害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于1991年,于2006年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在作关于修订草案的说明时表示,总体看,该法确立的原则和制度仍然是适用的,因此修订草案在保留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的前提下,根据党中央的精神和现实需要补充新的内容,对已不符合新情况的规定作出修改。
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复杂多样,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有:监护人监护不力情况严重甚至存在监护侵害现象;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问题频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性侵害、暴力虐待未成年人问题时有发生;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特别是网络游戏问题触目惊心。草案对这些问题均作出积极回应,着力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措施,以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化走向更高水平。
草案在章目编排及章目内部结构上进行了调整,坚持增改删并举。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0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有必要对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主体等作出比较全面的明确规定。草案新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强化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确立国家亲权责任,明确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及时介入;增设了强制报告制度。
草案细化了家庭监护职责,具体列举监护应当做的行为、禁止性行为和抚养注意事项;突出家庭教育;增加监护人的报告和配合义务;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完善了委托监护制度。
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场所。草案从教书育人和安全保障两个角度规定学校、幼儿园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保护义务。“教书育人”方面主要是完善了中小学、幼儿园的教育、保育职责;“安全保障”方面主要规定了校园安全的保障机制以及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增加了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的防控与处置措施。
首次定义“学生欺凌”
草案首次定义“学生欺凌”: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者群体单次或者多次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等行为。
建立欺凌防控制度 全流程把控风险
草案明确校方责任,规定学校应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培训和教育。学校应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欺凌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予以教育、矫治或者处罚。
社会环境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大背景大环境,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草案增加了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保护责任;拓展了未成年人的福利范围;对净化社会环境提出更高要求;强调了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为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创设了涉及未成年人相关行业的从业资格查询制度。
近日,一段15岁初三学生在教室殴打班主任的监控画面,经曝光后传遍了网络,加深了公众对预防未成年犯罪现状的焦虑。
设立强制报告制度 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
草案增加规定:招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在职人员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核查;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禁止其继续从业。
草案特别解释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含义和范围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培训、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单位、组织、机构等,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文化教育、职业技能等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文艺、体育等技能训练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和未成年人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午晚托班、暑托班、夏令营等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等。
增设“网络保护” 线上线下全方位
草案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增设“网络保护”专章,对网络保护的理念、网络环境管理、网络企业责任、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网络欺凌及侵害的预防和应对等作出全面规范,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

草案中有两条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避免提供可能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提供便利。
草案增设了“政府保护”专章,明确各级政府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并明确办事机构由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承担,增加各级政府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的规定,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并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详细规定。
一起听听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和市民百姓的盼望期待:
“未成年人严重犯罪不应轻罚”
近年来,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时有发生,其手段之残忍、性质之恶劣、危害之严重,令人震惊痛心。但根据目前刑法的有关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有的甚至被一放了之,引发社会诸多担忧。
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分组审议中,多名与会人员提及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事件。
降低14岁刑责年龄,你支持吗?
周敏委员表示,“事实上,近些年来,不时有14岁以下未成年人杀人、强奸、还有一些其他严重暴力犯罪的案件。这些人中,有的人公开扬言说自己不满14周岁,不会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杀了人也没有关系。建议对未成年人严重暴力行为的情况予以高度关注。
“比如说,民法通则规定的具有限制民事责任能力年龄是10岁,在制定民法总则的时候就降低为8岁,降低了2岁,刑法是不是相应地可以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或者屡教不改又实施极端残忍行为的未成年人,我们对他们是不是还要与其他未成年人一视同仁地保护?
建议对未成年人严重犯罪行为进行刑事惩治
“未成年人杀人案,每年都披露出几件,都无法可治,对社会的影响很不好,它发出了一个错误的信号,就是未成年人杀人放火都没关系,这个导向非常可怕。如果没有刑事责任和刑法处置,不足以震慑。所以,对未成年人不光是预防犯罪的问题,还要有惩治犯罪的内容。” 为了预防更多的人犯罪,郑功成委员建议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对严重的犯罪行为进行刑事惩治
此外,还有与会人员建议草案增加家庭监护失职的责任。吴月委员表示,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价值观形成具有决定性作用,既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的重要环境,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坚实屏障。从某种程度上说,未成年人犯罪意味着家庭教育的失败。因此,建议在草案中明确“监护人失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切实将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预防由口号变为可操作的法律条文。
央视主播:
“小恶魔”在人间游荡让人心痛愤怒
近日,央视主海霞在《新闻联播》里说:
这些年,我们看到不少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比如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让一些受害的未成年人的青春充满疼痛,心灵被灼伤;还有一些未成年人年纪小小就滑向违法犯罪,案情触目惊心,比如大连的一起10岁女孩被13岁男孩杀害的案件,这样的“小恶魔”在人间游荡,让很多人心痛之余也很愤怒。
面对这样的问题,该怎么办?我觉得,除了依法严惩凶手之外,最关键的是要避免类似悲剧重演。而在一个法治社会,一部公平的法律该成为一剂预防药,也该是一服镇痛药。呵护每一个少年,让青春充满阳光,国家正在行动,社会也有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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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共青团新媒体中心综合整理自丨
中国日报、广州发布、央视新闻、新华网、中国之声、中国青年报
◆编辑丨大屏
◆校对丨一休、西约
◆审核丨闫博、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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