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日,李星星事件在得到几家媒体的报道之后,舆论场面临着一些割裂的情况。除却新闻伦理和报道性暴力事件的操作等专业问题外,我们还应当看到的是,人们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接受一个受害者的形象。
同一个事实,用不同的方式论述出来会产生天壤之别。我们的成长过程中,会接触到许多关于性暴力的叙事,但可能都没有触及到它们哪怕十分之一的真实。写作的人、看的人、讨论的人,所有的人......这些信息就像拼图一样,提供一些线索,但又带来一些迷雾。
李星星事件被控诉方鲍毓明 
为何会产生“迷雾”呢?大多因为人们常常将性欲和情欲混入此类事件,而非秉持这样的前提观点:实施性暴力的本质是权力与控制。施暴者们在事实基础上的种种话术包装,就像施咒语,把“事实”变成了另外一个样子。如果我们想要驱散迷雾,就必须“解咒”,而了解上面这一点,正是我们“解咒”的出发点。
在这里,推荐每个人都去读《房思琪的初恋乐园》,甚至,每个中学生都应该在专业教育者的指导下阅读这本书。这本书会以最直观和切肤的方式,为我们展现强大的解咒功能。
在这里,仅提出几条典型的“咒语”话术,抛砖引玉:
性侵受害者对施暴者一定每时每刻充满怨恨?如果有机会,受害者一定希望施暴者坐牢?
相信如果讲求证据来进行判断,这将是最让人疑惑的一点。性暴力的证据,并不能完全直接从双方的聊天记录、言语等当中获取,因为这些语言,可能是遭受性暴力之后用来幸存的语言
感谢所有在微博上言说自己被性侵后的真实体验的博主,我们可以看到几百个人都在表示“我当时真的以为爱上了他”,因为如果不用“爱上了”来合理化,这一切将变得无法承受。既然以为“爱上了”,那么能看到一些聊天记录、截图和音视频的语言是温情的、表达爱慕的,也就不足为奇了。“我要爱这个人”的自我暗示和随之形成的罪恶感之间不停循环,这样的循环会摧残个体的精神健康,正如林奕含所说,“人类历史上最大的屠杀,是房思琪式的强暴。”
图:林奕含生前接受采访
诸多与性暴力相关的数据表明,相比陌生人之间发生的性侵害,熟人之间的性侵更为常见,如国内儿童保护组织“女童保护“2018年的统计报告中显示,熟人作案占比66.25%。所以施暴者和受暴者之间关系的复杂性需要被重新审视,除了性侵之外,关系有更多的面向,这些面向(如施暴者可能为受暴者及其家庭提供经济支持,甚至本身就是家庭成员关系)将导致受暴者在面对施暴者有可能被制裁的时候,反而出现态度上的反复、犹豫,甚至取消诉求。但即使如此,TA们也依然是受害者,是承受了性暴力的人,是需要支持的人。
类似的,如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也会出现反复和周期循环。个案研究显示:有受害者来报案,但如果警察真的要把其丈夫关押,她又会求警察不要关。受暴者的诉求,往往不是(家暴)施暴者去坐牢,而是其停止施暴。在性侵的个案当中,若双方关系的层理比较复杂,则也有可能出现类似的情况。

受害者和行为人如果有亲密关系,那就不是性侵?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一点是:亲密关系绝不是性侵的挡箭牌,正是因为长期以来描绘性情关系的中文词汇里,有太多浪漫化和美化男权侵掠实质的词语,才给了施暴者的话术资源和土壤。了解这一点有助于我们理解受害者与施暴者关系的复杂性。
在此处需要澄清的是:爱情(平等、知情、两情相悦)当然可以是超越年龄、性别、阶层、族裔甚至关系中的人数等种种藩篱的,但并不意味着逾越了这些界限,就是真正的爱情(不了解其中逻辑差别的,请复习充分必要条件)。即便是在亲密关系当中,也不意味着任何人对于性行为的发生是同意的,更不意味着对每一次性关系的发生都是同意的。
其次,很多人只是用“恋爱”作为糖衣,达到长期控制和占有性资源的目的。这样的话术如同施法,会让旁人对暴力视而不见,也对受害人本身长期进行精神洗脑和性侵(“恋爱的人就会上床”):性侵未成年被说成“忘年恋”;多个受害人变成了“情感纠纷”“和“浪子花心”;甚至引得受害人之间互害,也可以说成是“争风吃醋”……
也正因为这样的障眼法非常盛行,还有一种与此相关的观点是:如果受害人在过程中有任何性快感,也就不是性侵。这也是一种对性侵的误解,身体有生物性的快感并不能改变意志上的非同意,这种身体上的感受和意愿对抗的情况反而可能会给受害人带来更大的痛苦。
除了恋爱关系,还有更模糊的“抚养关系”。在我们的社会中,非正式的养育关系大量存在,无法进入“核心家庭”主流抚养模式的未成年人,是否在各个方面处于会更加弱势的地位?在这些处于弱势地位的未成年人成为捕猎目标之前,是否有有效的社会系统和机制来为TA们的安全成长兜底?

如果有经济往来,那就不是性侵?

正如前述,施暴者和受暴者往往存在复杂的关系层理,施暴者在之后进行经济补偿,或者本身就对受害者有一定的经济支援,都不妨碍在性行为发生时,受害者不是自愿的。只要一方不是自愿的,那么性侵的事实就不会改变。
更进一步说,即便是一个性工作者,在TA不愿意的情况下进行性行为,或者做事前约定之外的内容而没有获得明确同意,都是性侵。
在这一案件中,仅用常识就会发现很多看似合理的说法(比如“我为了等她一直单身,现在却恩将仇报”、“我说单身不能办领养手续吧,她妈说到年龄了领证也行,反正就是在一块”)背后都有自相矛盾之处:既然想要领养后代,为何又强调“单身”?根据中国法律,单身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差必须在40岁以上(而两人年龄差为29左右),试想一个真心想收养孩子的人,从常理上应该会聚焦在法律允许的孩子年龄范围内进行考虑。在此个案中,如果他想要收养女童,应当为当时年龄-40岁,也就基本上是个婴儿。他到底是想要领养一个后代,还是领一个“童养媳”?

没有限制人身自由就不存在精神控制了?

从行为人鲍某明的回应中,他强调李星星一直可以自由出入公寓,根本不存在什么限制其自由行动的问题。然而事情真的如此吗?
在巨大的权力关系差距下,施暴者可以利用自身的权威和资源来迫使受害者“自愿”做出很多本身并不愿意做的事情,包括通过情绪操纵让受害者产生内疚、恐惧,甚至服从和依恋;或让受害者只要遇到类似场景就会非常地担忧,继而回避(如联系亲友或像本案中的屡次报警失败,如此一来施暴者就切断了其社会支持网络,继而能够进行更进一步的精神控制,等到事情暴露时,往往为时已晚)。
占据优势的施暴者除了用情绪操纵让受害者内疚、亏欠、恐惧外,也可以以资源、家人等受害者的软肋问题相威胁,继而达到自己的目的,甚至在一些受害者反而看似占据优势地位的案例中,施暴者同样可以实施精神暴力。当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况时,不相信自己有能力突破的绝望,比之限制物理自由来说,威力也许并不更弱。

受害者能够在事发后立即认识到这是强奸?

性侵害案件由于取证难,立案难,尤其是未成年人性侵害,往往是时隔多年才被幸存者意识到。而且在性侵发生的时候,当事人可能也会进入“僵住”的状态,不能做出即时的反应,因为这是神经的防御机制的一部分(注:相关链接:要做爱,不要征战:性与暴力的神经机制https://www.guokr.com/article/437864/)。
现实中,发生性侵的过程大部分不一定是影视作品中表现的奋力抗争、拳打脚踢,限于年龄、教育和体力,未成年人更是往往不会当场意识到发生事情的实质,这也是导致第一个迷思的原因之一。这也加剧了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的取证困难,因为当意识到曾经遭受的是性侵时,证据往往已经无法留存了。
电影《素媛》截图

如果受害者去求助了,就会和助人者有非常好的关系?

当事人和助人者可以一直保持充满信任的良好的互动是大家的美好愿望,遗憾的是,在实际个案的援助中并非都能实现。出于热心而进行助人的志愿者和助人者,有时可能需要更高的专业要求。当事人出于创伤或者个人特质,很可能会出现情绪反复、表达矛盾,甚至对求助对象态度翻转。这往往带来受助者和助人者关系的反复和变化,救助的结果也并不总是天遂人愿。
这样的情况发生时,作为助人者需要明白:1,关于性暴力的知识,我们实际了解的可能远远不及我们需要了解的;2,不希求一次行动有彻底的转变,因为性暴力是整体结构性不平等的产物;3,行动的意义在于每一点微小的改变和努力,保持同理心,也保持克制;4,透过助人看到更多愿意当助人者的伙伴也是助人工作的题中之义。
总之,理解“没有完美的受害者”还不足够,我们还需要真正理解“受害者会有多么不完美”。共勉。
致谢:夏天女士对本稿有所启发。
作者| 紫薯,一线半助人工作者,目标是成为穿越议题和领域的协作者,人类学学渣,伦敦大学金匠学院应用人类学硕士在读。
编辑| 李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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