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简答了部分美国商贸合同里的基本问题,主要目的是帮助初次参与美国商贸合同拟定、谈判的美国法律小白们梳理头绪。限于篇幅,答案从简。如需正式法律建议,请找律师咨询。
 【 一、合同形式】 
合同必须是书面的吗?
不一定。有些情况下,法律要求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有些情况下,口头形式的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
美国合同法属于州法范畴,各州具体要求不一。一般情况下,如果是货物买卖类合同(contract for sale of goods),货款价值在500美元或以上的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
以上所谓的“货物”是指交验时可移动、且非现钞、证券的商品。美国的货物买卖类合同有一套相对统一的法律标准,叫做“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简称UCC)”。全美50各州都采纳了这一标准,但具体规定可能会有细微差别。
美国法律要求合同必须是英文的吗?
美国合同法没有语言要求。但从实用性来说,绝大部分合同均为英文撰写,但部分州可能会对面向消费者的购买合同有语言要求。从纠纷解决来讲,外语合同(例如中文合同)可能会因翻译不一致而产生歧义,从而增加处理难度,因此非常不可取。
美国商贸合同必须要加盖公章吗?
不是必须的。合同是否需加盖公章,要看签订双方国家法律和各自公司内部的规定。从习惯上来讲,美国公司一般没有所谓“公章”,合同只要由公司合法代表人签字就可。中美之间的商贸合同里经常会出现中方加盖公章,美方只是代表人签字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双方内部规定不同所导致,不影响合同有效性。
 【 二、合同内容】 
美国商贸合同必备的条款有哪些?
首先要看是哪种合同。和其他如雇佣合同、购房合同相比,货物买卖合同对合同内容的要求非常灵活,基本只需标明货物数量就行。
美国合同法下,一份合同里一般需要同时具备如下三要素:
(1)“要约”(Offer,可以理解为甲方要求的行为),
(2)“承诺”(Acceptance,可以理解为乙方允诺作出的行为),以及
(3)“对价”(consideration,可以理解为甲方需付出的代价)。
以雇佣合同为例,“要约”即是雇主要求的工作职责,“承诺”即是雇员应允承担的职责,而“对价”就是雇主支付给雇员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如果是购房合同,“要约”即是卖方出售的房屋,“承诺”是卖方应允购买,“对价”就是双方拟定的售价。
但是,美国法律很早之前就意识到商业交易需要快速、灵活的立约方式。尤其在货物买卖交易里,经常出现买房直接下订单,卖方直接发货的情形,买卖双方往往不会把所有条款放进一份正式合同里。因此,上文提到的美国统一商法典(UCC)对合同内容有着更灵活的规。除了500美元或以上的合同必须是书面之外,唯一必须达到的要求只有:货物数量(quantity)必须确定。这就是说,美国货物买卖合同甚至允许双方不注明价格、时间和付款方式。
举例来说,如果买家发给卖家一份价值在1000美元的书面订单,卖家直接发货,但没有给出任何书面形式的回复,那么只要买家的书面订单包含了明确的货物数量,就存在有效合同。日后出现纠纷,就以买家书面订单里的条款为准;如果订单里没有相应内容,法庭会考虑商业惯例酌情处理。
美国法律对合同内容有什么限制吗?
美国法律下,合同内容的自由度很高,政府基本不会直接干涉具体合同内容,但还是有一些条款可能需要考虑合法合规。比如仲裁条款、面向消费者的产品免责条款等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美国合同法不仅包括成文法、还有案例法。有些明显与法庭认可的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背道而驰的条款,比如过于宽泛的竞业限制条款(non-compete covenants)、针对故意侵权行为的免责条款等等。
如果合同内容违法,非法部分甚至整份合同都会被视为无效。
美国商贸合同里会不会有隐含条款?
可能有。隐含/默认条款(implied term)是指合同里没有明文拟定,但是法律上默认存在的条款。虽然美国合同基本是以一切明文条款为准,但个别合同允许存在隐含条款。
比如,在货物买卖合同里,卖家需遵守两类货物保质方面的隐含条款:第一,产品必须具备“适销性(merchantability)”,即产品需符合同类产品一般质量要求、具有妥善标签和包装、并符合销售该产品的一般目的;第二,如果卖家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产品需符合买家的某些要求,那么该产品必须符合买家要求。
隐含条款可以通过合同明文来撤销。一般商家会用“依照货物购买时原样(as-is)”的条款来撤销货物保质方面的隐含条款。
 【 三、合同解约/终止】 
合同一般如何解约或终止
美国大部分州遵循“自由缔约(freedom of contract)”的原则,正因如此,合同双方一般也可以自由解约。然而,多数法庭认定解约方有合理通知的义务。
合同双方可以自由拟定有效期和解约条件。这可以是一个固定日期,也可以是一个固定事件(例如出现一方违约、破产、死亡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有效期,多数法庭一般认为合同在合理时长内保持有效,但在合理时长之后自动失效。(至于合理时长为多长,是具体情况而定。
一方破产会导致合同自动失效吗?
很可能不会!首先,如果合同没有明文拟定,一方破产不是法律认可的自动解约条件。其次,即便合同有破产自动失效的条款(习惯称“ipso facto clause”),不少法庭可能还是会无视这一条款,继续要求双方履行合同义务。
尤其注意的是,当一方宣告破产后,破产法庭会开启破产保护程序(automatic stay),从而禁止相关合同方解约。所以,如果合同一方出现资不抵债、马上要破产的情况,另一方往往会在其正式破产之前启用ipso facto条款,避免破产保护耽误解约。
什么是不可抗力条款?
和中国商贸合同一样,美国商贸合同往往也会包含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条款,即在不可抗力使合同双方无法履行协议的情况下,免除履行的义务。
型的美国商贸合同对不可抗力的定义包括:上帝所为(acts of God)、战争、恐怖主义事件或类似事件、火灾、罢工、禁运或其他政府制裁行为、自然灾害、暴乱、断电或交通隔绝、或者其他在合同双方控制范围之外的情形。
不是所有美国商贸合同都认可这一系列不可抗力。如果某些灾害可以预料(比如说,美国东南部飓风、西南部的干旱、等等),合同方往往会协商分配责任,并在合同里明文体现。如果合同明文没有体现,法庭往往会裁定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担负所有损失!
 【 四、付款问题】 
买家一般需何时付款?
美国各州法律一般不明确规定买家何时付款,所以付款时间需合同双方协商拟定。对于货物买卖合同,如果合同里没有明确说明付款时间,一般要求买家货到付款。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买家拖欠货款,卖家需及时走法律途径索赔。多数州的合同违约索赔时效为四年,有些州为六年。
被欠合同款可不可以要利息?
可以,但欠款利率因州而异。多数州都有明确法律条文允许卖方追回合同欠款的利息。如果合同本身对欠款利率没有明确规定,则以各州的法定利率为准(一般在5%-12%之间)。以宾夕法尼亚州为例,如果买家拖欠货款,而合同没有规定欠款利率,那卖家需按6%的法定利率,从货款需付当日起来计算欠款利息;如果合同有相应规定,则以合同为准,不设上限。
 【 五、违约及其他法律责任】 
卖家能通过合同免除责任吗?
可以。但是要注意:尽管美国商贸合同法的大趋势是允许卖家或供货商通过合同条款来限制、甚至免除一定产品责任,有些责任则是免不掉的。大致来讲,B2C合同里的卖方免责要比B2B合同卖方免责难得多,免人身伤害之责要比免财产损失之责难得多,免有心加害之责要比免无心过失之责要难得多。
违约责任有上限吗?
没有。美国法律对合同违约责任不设上限!如果想要限制违约的法律责任,
必须事先在合同中明文拟定

如果合同里没有规定,原则上违约方需要承担一切法律允许的最大损失赔偿。而且,即便合同有规定违约责任上限,相应条款务必要明晰、合理。比如说,在面向消费者的B2C合同里,即便合同对违约责任设了上限,法庭也有可能以“不显眼(inconspicuous)”或者“不合情理(unconscionable)”为由判定上限无效。
美国法律允许什么样的损失赔偿?
美国法庭允许的赔偿方式一般有四种:金钱赔偿(monetary damages),法庭宣告式判决(declaratory judgment,即以法庭明确宣告胜诉方权利为赔偿),法庭禁令(injunctive relief,即以法庭迫使败诉方作出某些行为作为赔偿),还有强制履行合同义务(specific performance,即以法庭迫使败诉方履行合同义务作为赔偿)。其中,金钱赔偿是最常见的。
美国法庭如何判定赔偿金额?
美国法庭判定赔偿金额的基本原则是“合理预期原则(reasonable expectation)”。这就是说,法庭会依照在合同拟定时双方的合理预期来判定赔偿金额。同时,美国法律也认可另外两种赔偿原则:合理依赖原则(reasonable reliance,即允许无违约方索取己方合理依赖于合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恢复原状原则(restitution,即要求违约方交出因违约产生的不当所得)。
合同违约金条款执行起来容易吗?
在美国,合同违约金条款(liquidated damages)很常见,执行效力也很强,尤其是在商业合同领域。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额大小需尽量基于实际损失的预期值,一旦违约金过大,可能会被判为“惩罚性条款(penalty clause)”而无效。
在审视违约金条款时,法庭一般会考虑两个因素:第一,实际损失是不是难以预期;第二,违约金大小是否和实际预期挂钩。
 |BY|
关于作者:袁伯乐律师有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J.D.)和天普大学新闻学硕士学位(M.J.),持宾夕法尼亚州和威斯康星州律师执照。他深耕职业类移民/非移民签证(EB-1,EB-2,EB-3,H-1B,L-1),同时也有美国商业合同纠纷、地产法实务、民事诉讼及pro bono案件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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