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遗物语
这真的是很有价值的一个建议。 
1
关于鲍毓明性侵案,
稍微有点常识的人都能判断:
鲍毓明一开始就目的不纯。
不管李星星妈妈有没有过错,
鲍毓明都洗脱不了一点:
从一开始就有“打猫心肠”。
不然他不会“收养”13岁的李星星,
更不会刚等李星星满14岁,
就对她实施了性侵犯。
2
▲鲍毓明回答媒体的口述   
根据各家媒体的报道可以看出,
现在鲍毓明采取的策略就是:
把自己跟李星星的关系,
洗成不是父女关系,而是自由恋爱。
李星星跟自己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
鲍毓明保留了很多证据,
这些证据都显示李星星是“自愿”的。
但稍微有点常识的人其实就能判断:
这些证据一看就是处心积虑的,
不然怎么可能保存如此之全。
3
李星星就算说过“自愿”的话,

但这些话就一定代表“自愿”吗?
网友“贴着创可贴的太史毛球”,
讲了自己的一段恐怖经历:
她很小的时候就被表哥性侵了,
她万分痛苦,
过不去心里那道坎,
最后只好选择了一种办法,
“我假装是自愿的,
假装自己就很喜欢和他身体接触,
假装我是爱上他了……
如果不这样骗自己,
会不知道该怎么活下去。”
“贴着创可贴的太史毛球”说出心声后,
在几个小时里,
她收到了上千条私信,
跟她倾诉同样的经历。
这些倾诉者有着同样的心理:
“对!一模一样!
我当时也假装爱上了他!”
“我也有亲近他的行为!”
“可是,我也不是自愿的。”
截至昨天晚上22:35分,
在发文后的27个小时里,
“贴着创可贴的太史毛球”收到了4万条私信。
她说:“看得我心惊肉跳。”
这么多人的经历证明:
即便李星星说过“自愿”的话,
也说明不了她就是自愿的。
因为她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
其生活处于鲍毓明的控制之下,
无拒绝之余地,便无同意之自由。
4
▲报道截图(部分) 
鲍毓明性侵案曝光后,
《法治周末》做了一篇调查报道——《鲍毓明案牵出网络送养黑产链:中介建群,小孩售价10万起》。
大家空了可以去网上看看全文,
简直是怵目惊心啊:
法治周末记者调查发现,
送养者、中介、收养者,
已然形成了一根衔接紧密的链条。
作为百度贴吧“未婚妈妈吧”的创建人,
“送养、收养”,
是宇文无艳(网名)听不得的字眼。
4月10日,法治周末记者,
在网上向她提出一些关于民间送养的问题,
她很快发来大段的文字。
“收养女孩的,多是卖给鲍毓明那种禽兽!”
从《法治周末》的调查可以看到:
“鲍毓明式性侵”应该还有很多很多。
5
▲部分截图  
写过《八王之乱》等书的作家范雎,
在微博发了一篇长文,
这篇长文从侧面佐证了《法治周末》的调查:
“早在十几年前,
我就在某次饭局上,
听喝得醉醺醺中年男人说,
‘到某个省,3000块,
十四五岁的小姑娘领回家,
再小了不好,不懂事,
再大也不好,不听话……’
又隔了几年,
在中国的另一个区域,
又是某次饭局,
一个喝得醉醺醺中年男人掏出手机,
很得意地给我们看他的宠物,
‘16岁,跟我一年多了,
父母离异,没人要。’
他把她养在家里,
一个月给个三、四千生活费,
‘比去夜总会便宜多了,又干净。’”
在我们看不见的地方,
在我们看不见的圈子,
“鲍毓明”式的人真的不少。
6
怎样才能有效遏制类似性侵案发生呢?
怎样才能有效惩处“鲍毓明”式的人呢?
昨天跟几个法律界人士探讨时,
他们都提出了一个办法,
就是中国应该学习欧美,
设立“罗密欧与朱丽叶条款”。
什么是“罗密欧与朱丽叶条款”?
电影《变形金刚4》中有一个讲述。
男主角的女儿,爱上了一个男人。
男主角不同意女儿早恋:“你太小。”
男主角又跑去威胁这个男人:
“我要报警抓你。”
“你违法了,她是未成年人。”
这个男人翻出德州“罗密欧与朱丽叶条款”,
“你女儿17岁,我20岁。”
“我们受《罗密欧与朱丽叶条款》保护。”
德州“罗密欧与朱丽叶条款”规定:
如果一个人想与不满17岁的人发生性关系,
只要不是注册在案的性侵者,
与另一个人年龄差距不在三年以上,
并且另一人大于14岁即可。
为什么要制定这样一个条款?
两大原因。
一是为了避免少男少女因为两情相悦而获罪。
如果你跟一个已过最低年龄的未成年人谈恋爱,
因为两情相悦而发生了性关系,
但只要你的年龄没超过对方3岁以上,
就不能判处你有罪。
二是为了遏制成年人打着“自愿”的幌子性侵未成年人。
因为很多成年人跟鲍毓明一样,
利用各种手段诱奸未成年人,
然后说对方是自愿的,
弄得法官很难做出判罚,
于是就增加了这么一个条款:
跟已过最低年龄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
不管对方是不是自愿,
只要你的年龄超过对方3岁以上,
那你就是违法。
(有些地方的同类条款是4岁)。
之所以这样规定,
就是为了避免鲍毓明这样的人钻法律空子。
7
写了这么多,
我到底想说什么呢?
其实就是想发出一个倡导:
“我们一起呼吁设立类似的罗密欧与朱丽叶条款吧!”
这个条款真的很棒呀:
既保护了未成年的少男少女,
避免了两情相悦的少男少女,
因为擦枪走火而被粗暴的定义为犯罪。
又能遏制鲍毓明式的性侵行为,
跟已过最低年龄的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
只要年龄差距超过3岁或4岁,
不管对方是不是自愿,
那你都是犯罪。
如果设立了这样的“罗密欧与朱丽叶条款”,
对于鲍毓明这样的性侵其实就很好判处了。
所以我发出倡导:
“一起呼吁设立罗密欧与朱丽叶条款吧!”
如果现行法律制裁不了鲍毓明们,
而社会共识又认为鲍毓明们应该受到制裁,
那最好的办法就是设立类似的法律条款。
只有这样,
才能威慑很多个鲍毓明,
才能保护很多个李星星。
如果有了这样的条款,
就会像《水果硬糖》说的那样:
“十三岁的小女孩,
跟成年人调情的时候,
你应该让她走开,
而不是给她倒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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