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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

公告〔2020〕53号
  为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详见附件)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特此公告。
公告附件.xls
  海关总署
  2020年4月10日
附件
序号
类别
商品编号
1
医用口罩
6307900010
2
医用防护服
6210103010
3926209000
3
红外测温仪
9025199010
4
呼吸机
9019200010
9019200090
5
医用手术帽
6505009900
6
医用护目镜
9004909000
7
医用手套
3926201100
3926201900
4015110000
4015190000
8
医用鞋套
6307900090
3926909090
4016999090
9
病员监护仪
9018193010
10
医用消毒巾
3005901000
3005909000
11
医用消毒剂

3808940010
其实早有**
3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
公告发布以来,海关在贸易、邮件、快件、跨境电商等渠道,共查获非清单企业生产或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医疗物资1120.5万件,其中口罩994.1万只,防护服15.5万套,新冠病毒检测试剂108.5万份,红外测温仪2.4万件。
  案例一:查获伪瞒报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出口情事。4月2日,上海海关布控查获杭州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口的“快速诊断检测试纸”,实际为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共计12.2万份。
  案例二:查获夹藏口罩出口情事。4月2日,宁波海关对湖南省益阳市某公司申报出口的一批货物查验时发现,除申报的湿巾、塑料袋等货物外,查获夹藏口罩15箱,共计4万余只。
  案例三:查获伪瞒报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出口情事。4月1日,北京海关在空运渠道布控查获北京某生物科技公司将出口的新冠病毒检测试剂伪报成“快速检测试纸卡”,逃避海关监管情事,涉及新冠病毒检测试剂300盒。
  海关郑重提醒,对于海关查获的出口医疗物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对涉事企业进行严肃处理:
  一是对于以伪瞒报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海关将依照《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可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视情节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是对于出口医疗物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海关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责令停止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三是上述被海关处罚的违法行为将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参考依据。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走私犯罪的,海关将企业信用等级直接降为失信企业,并实施提高查验比例、加大稽核查频次、全额收取担保金等严格管理措施。同时,海关总署还将与国家有关部门对该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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