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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新《证券法》开始实施。
新《证券法》下,基于九大事由,股民可以提起集体诉讼,群殴上市公司。
相应地,对上市公司而言,这九大事由,就是会招来证券诉讼的九大风险敞口,不得不察。
序号
事由
法律依据
1.
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
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操纵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
违反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
违规收购
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上市公司收购,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
股市黑嘴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
违规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转自资本市场的规则 作者 陈波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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