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精算视觉」的 第329篇 原创文章
导读:现金价值是把“双刃剑”,看你怎么用好它。
昨天(2月6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新版的《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简称新版《精算规定》),正式取代了两个“略显陈旧”的精算规定——1999年的《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简称旧版《精算规定》)和2010年的《关于普通型定期寿险、普通型终身寿险费率厘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环节中表示,新版《精算规定》的发布,有助于推动风险保障类产品发展,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 第一,由于现金价值参数的调整,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风险保障类产品的价格将下降3%~5%
  • 第二,由于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的下调,年金保险、多数趸交保险产品的价格将下降3%~5%
  • 第三,由于最低现金价值标准的提升,年金保险等长期储蓄类产品前几年的最低现金价值将提升5%~10%
今天的文章,我将从精算的角度出发,深入浅出地为大家解读一下新版《精算规定》调整的一个核心要点——现金价值,以及为何新版《精算规定》的调整会给保险产品的定价带来上述变化。
01
《精算规定》是用来干啥的?
中国银保监会制定《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的主要目的,是用来规范、指导、约束普通型人身险产品的保费定价现金价值计算责任准备金计算(除了普通型的人身险产品,分红型、万能型和投连型的产品也有相关的精算规定),从而保证各家保险公司开发的保险产品是符合银保监会要求的
那么,银保监会是如何通过《精算规定》来进行规范、指导、约束呢?
比方说,《精算规定》会在产品定价的很多方面提出要求
  • 预定利率对于长期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当基于公司的历史投资回报率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及产品特性,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利率原则性要求,但目前预定利率超过3.5%的普通型人身险产品在银保监那边是不能通过审批的)。
  • 预定发生率(死亡率、发病率、意外发生率等):保险公司在厘定保费时,应当以公司实际经验数据(即过往的统计数据)和行业公开发布的经验发生率表(如《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10-2013)》)等数据为基础,同时考虑未来的趋势和风险变化,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发生率(原则性要求)。
  • 预定附加费用率(包括保险公司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运营支出等):保险公司在厘定保费时,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限制性要求)。
  • 最低现金价值:保险公司在计算长期保险产品最低现金价值的时候,发生率应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费所使用的预定发生率,附加费用率采用规定的数值进行计算,利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费所使用的预定利率加上2%方法性要求)。
通过这些举例,我是想告诉大家:我国的监管部门对于保险产品的定价、现金价值的确定等都是有明确的指引和要求的,并不是保险公司想怎么来,就怎么来
《精算规定》中的内容,就是给保险产品的定价设定了一条不可突破的“底线”,来防止保险公司因为保费测算不准者定价激进而给未来的经营留下重大隐患,进而出现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
从监管的角度来看,只要这条“底线”把控住了,中国保险行业的长期经营就不会出现太大的问题
02
什么是“现金价值”?
新版《精算规定》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最低现金价值确定方面的调整
那么,究竟该如何理解现金价值呢?
从保单持有人的角度来看,现金价值就是我们在某个保单年度将保单退保可以获得的现金退保价值Cash Surrender Value,有时也简称为Cash Value)。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现金价值就是客户在发起退保的时候,保险公司要支付给客户的金额——也就是保险公司“欠”客户的钱,是保险公司保单赔付支出的一部分。
想要理解保单为什么会有现金价值,我们不妨先想一想:保险公司为什么会“欠”客户的钱呢?
对于“交一年,保一年的短期保险产品(比如车险、意外险等),一般来说,客户当年所交的保费,刚刚好用来覆盖保险公司当年的各项成本消耗(风险保障成本、公司运营成本、销售成本等),也就是我们俗称的“保费被消费掉”,所以短期保险产品一般不提供现金价值
而保障期超过一年的长期保险产品,尤其是采用“均衡费率模式”的终身保险产品(比如终身重疾险,20年缴费,每年保费金额相同)由于客户在前期所交的保费是远远超过保险公司当年成本消耗的,因此就会在保险公司产生一定的“冗余资金”
这部分“冗余资金”是客户为未来尚未生效的保障责任提前支付给保险公司保管的保费并不属于保险公司已经赚得的钱,因此属于保险公司“欠”客户的钱
而现金价值所代表的,则刚刚好是这一理念。
03
什么是“最低现金价值”?
按照上面讲的,由于现金价值代表的是“客户提前缴纳保费在保险公司产生的冗余资金”,保险公司就需要对一张保单在各个年度的现金价值进行设定和计算,以此向客户展示“保险公司在各个保单年度都欠了客户多少钱”
基于合理的精算假设与计算方法(一般使用“未来法”或“过去法”,不太容易理解,这里略过不讲),保险公司是可以相对准确地预估出一张保单在各个保单年度所应当具有的现金价值的
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由于现金价值还代表着“保险公司应该在客户退保的时候给客户退多少钱”,因此对于某些产品,保险公司可能会希望通过减小保险合同上展示的现金价值,或者对客户收取一个较高的“退保惩罚”,来降低客户在退保时保险公司面临的退保支出
当然,我不会假设保险公司是坏人,但是现金价值单方面由保险公司计算这一规则意味着,如果保险公司想要在现金价值上动一些手脚,客户在退保的时候就有可能会被“坑”
所以,中国银保监会在《精算规定》中设定了“最低现金价值”这一项目,并且要求保险公司无论用何种方法确定保单现金价值,都要保证其数值不得低于按照《精算规定》的计算规则得出的最低现金价值
可以看到,银保监会设定“最低现金价值”,目的是为了避免保险公司设定的现金价值过低而导致客户在退保时无法获得合理的退保金额,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04
没有“最低现金价值”会怎样?
值得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国家和地区的保险业监管部门都会对现金价值的最低标准进行限制
香港保险业就是一个典型的监管干预少、依靠自律发展的保险市场。在这里,我们可以找到越来越多的终身重疾险,在早期的现金价值很低或没有,甚至一直维持在0的水平,直至保费缴纳完成。
也就是说,投保人如果早期想要退保这份保单,可以拿回的退保金额将会远远低于自己已经缴纳的保费和实际留存于保险公司的“冗余资金”。
比方说下面的这个重疾险产品(香港宏利的“悠然危疾保”),在头25年的缴费期中,保单的现金价值一直是0保持不变,在缴费期结束之后,现金价值一直保持在总保费一半的水平。
这种现金价值曲线,很明显不是采用符合精算原理的计算方法得出的,而是人为直接设定的
这其实也直接说明了,香港的保险业监管规定中并没有“最低现金价值”的要求
05
现金价值如何影响保费定价?
香港保险前期的保单现金价值低甚至长期为0,是被内地同业经常诟病的一个点。
当然,早期客户退保的利益损失大,确实显得有些“有失公允”。
但是,值得指出的是,保险公司把一张保单早期的现金价值设定得很低,却也不一定就是为了“侵占客户的利益”,也有可能是为了“降低产品的保费定价”
因为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一张保单的理赔责任支出、退保支出、费用支出等,
都属于保单的成本,都会影响保费的定价

而保单现金价值所代表的,就是保单的退保支出。
如果现金价值可以“调低”,就代表着保险公司可以减少给客户的退保补偿(尤其是早期退保支出),从而降低保费的定价
大家可千万不要小看了退保和现金价值的因素对于保险产品定价的影响。保单的早期退保率高、保险公司需要支付的退保补偿高、“恶性套佣”等行为的存在,都加重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负担,也间接提升了保险产品的定价。
然而,对于重疾险一类的长期保障类产品,我们就是要鼓励客户在投保之后长期持有保单,而不是在早期就将保单退保
因此,如果是以“降低保单现金价值”为代价,来换取长期保障类产品的保费降低,我认为是可取的
所以我们看到,上面香港宏利的单次赔付终身分红型重疾险,40岁女性,10万保额,25年缴费,每年保费也只要2,108元,费率已经相当的便宜
06
新版《精算规定》如何影响定价?
讲完了精算定价基础原理中的现金价值部分,我们就要回过头来看一下,这次银保监会新发布的《精算规定》究竟是如何对保险产品的定价产生影响的。
第一,由于现金价值参数的调整,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风险保障类产品的价格将下降3%~5%。
这里所说的现金价值参数调整,主要是指,在1999年旧版的《精算规定》中,计算最低现金价值所使用的费用率是与产品报备时所使用的预定附加费用率一致的(有监管规定上限),而在2020年新版的《精算规定》中,则是按照银保监规定的数值进行计算:
1999年旧版的《精算规定》中所设定的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是如下表所示的:
可以看到,参照保监会2020年新版《精算规定》的这套数值长期保障类产品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在计算现金价值时所使用的首三年附加费用率(85%、80%、75%,以交费期限20年及以上为例),比保险公司现行定价所使用1999年版的预定附加费用率高出不少(75%、45%、45%),相当于银保监会规定的最低现金价值标准可以调低(因为前期扣费变高),保险公司就可以给长期保障类产品设定更低的早期现金价值
而根据我们之前的解释,保单现金价值的调低可以降低产品的保费定价,因此新版《精算规定》中对于现金价值参数的调整,可以使长期保障类产品的价格下降3%~5%(银保监会的测算)。
也就是说,这次长期保障类产品价格的下降,是以牺牲了产品早期退保现金价值作为代价的,并不是无缘无故的下降
第二,由于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的下调,年金保险、多数趸交保险产品的价格将下降3%~5%。
文章开头就有提到,2020年新版的《精算规定》对于个人长期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的平均附加费用率有如下的上限要求:
(注:平均附加费用率是指保单各期预定附加费用精算现值之和占保单毛保费精算现值之和的比例。)
而在1999年旧版的《精算规定》中,这个平均附加费用率的上限要求是这样的:
通过对比可以看到,期交的年金保险,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下降了2%趸交的年金险和长期保障类业务,平均费用率也下降了2%
这个平均附加费用率的下调,根据银保监会的测算,可以使年金保险、多数趸交保险产品的价格下降3%~5%。
那么,对于储蓄保险,附加费用中的大头是什么?没错,是销售费用。
因此,新版《精算规定》所透露出的监管思路,就是要进一步压低年金保险和趸交业务的销售费用
第三,由于最低现金价值标准的提升,年金保险等长期储蓄类产品前几年的最低现金价值将提升5%~10%。
这一条变化的原因与上面第一条的原理类似。
这是因为,在2020年新版的《精算规定》中,对于年金保险等长期储蓄类产品,计算最低现金价值所使用的附加费用率数值,较1999年旧版《精算规定》中的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有所降低。
缴费期20年及以上的年金险为例,在计算最低现金价值时,新版《精算规定》中首三年的费用率为45%、25%和15%,而旧版《精算规定》中首三年的费用率则为50%、25%和25%,新版较旧版有所调低
根据我们上面讲的,保单早期扣费的减少可以提高保单早期的现金价值。根据银保监会的测算,年金保险等长期储蓄类产品最低现金价值将提升5%~10%。
从结果上看,提高储蓄型保单早期的现金价值,可以更好地保护投保人的权益,使投保人不至于因为销售误导而在早期退保遭受过多的损失
当然,这一提升,也同样是以压低此类产品的销售费用为代价的
07
新版《精算规定》总结
整体来看,这次《精算规定》的调整方向无疑是对消费者有多益处的。
首先,对于重疾险之类的长期保障型产品,《精算规定》通过下调产品早期的现金价值来降低产品保费,
相当于为想要长期持有保单的“忠诚客户”给予保费折扣奖励,可以有效杜绝市场上一些早期退保和“恶性套佣”现象。

其次,对于重资产类的储蓄型保险产品,《精算规定》则是通过压低产品的销售费用、提高早期现金价值来提升客户的整体利益,保障客户的权益,长期来看也有益于市场的良性发展。
另外新版《精算规定》还增添了很多与时俱进的内容,比方说,增加了长期健康保险评估假设的相关要求,补充了保证续保产品责任准备金提取的相关精算规定,明确了养老年金产品生存保险金领取后现金价值可以为0等新内容。
1月23日,经国务院同意,银保监会等13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其中第一条就提到要大力发展健康险,力争到2025年,健康险市场规模超过2万亿元(2019年1-11月,中国健康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6,564亿元)
这也就意味着,未来5年,中国健康险将进入一个超高速的跨越式发展阶段
这次新版《精算规定》的出台,也恰好顺应了银保监会的这一目标:在精算定价方面,通过降低以重疾险为代表的长期健康险的保费(甚至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销售费用)来促进健康险的蓬勃发展。
同时,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也提到,银保监会正在积极推动重大疾病保险定义和发生率表修订,以及研究出台意外伤害保险纯风险发生率表。
说实话,保险业这些新的发展动向,都蛮令人期待的。
因为我们有理由相信,促进中国健康险发展的利好政策,将会陆续有来。
虽然新型肺炎的疫情还在肆虐,很多伙伴都待在家中出不了门,但我们还是要以一种积极的心态去直面挑战,在危机中寻找新的机会
2020年,让我们一起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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