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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联合五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北京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实施意见》及其政策解读,推进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首次明确允许非投资性试点企业使用外债资金开展一定范围内的股权投资。
本文纲要
一、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二、《关于进一步深化北京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三、人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多部门召开北京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推进会
四、进一步深化北京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实施意见
五、相关阅读:各地试点改革进程
一、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实施意见》提出了服务民营和小微的六大两点,其中第五个亮点“拓展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政策突出资金使用灵活、流程简化的特点,便利化程度大幅提高。
央行营业管理部近期在中关村开展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试点,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 一是试点范围扩大至中关村示范区“一区十六园”高新技术企业;
  • 二是实施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政策,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在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先逐笔向银行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凭支付明令直接办理;
  • 三是升级外债便利化政策,允许非投资性试点企业使用外债资金开展一定范围内的股权投资;
  • 四是试点企业外债注销登记改由银行直接办理。
事实上,早在今年3月,资本项目收入结汇便利化支付政策就已经在深圳地区首先试点,试点企业可直接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境内使用,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从深圳广东自贸,然后复制到四川、陕西、厦门及福建自贸区,乃至浙江自贸区、烟台开发区等全国其他地方均有传言获批,是外管进一步落实开放的探索之路。
在资本项目收入便利化试点推进过程中,各地政策也有所创新。正如此番提出的升级外债便利化政策,也是在法规的完善和实践的指引下逐步改良,是否会给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带来新的转机呢?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外管在《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汇发〔2015〕19号)中放开了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境内被投企业需办理再投资登记。但目前执行过程中,仍要求外资企业经营范围有“投资”字样。
汇发201616号实现资本项目收入统一,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2017年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中提及,境内机构接收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其经营范围中须含“投资”字样,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等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的人民币形式(含直接结汇所得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的再投资资金或股权转让对价,应在接受主体注册地(个人主要资产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并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后,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往被投资主体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
2018年7月,福建外管局印发《福建省特殊经济区域台资企业资本项目管理便利化试点实施细则》,向区内台资企业释放五大政策红利,包括资本项目收入结汇便利化试点;外债开户个数不受限制;直接投资登记、变更及注销下放银行等重要举措,其中明确规定,允许台资企业资本项目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以用于境内股权投资。此番央行营业管理部取消了台资企业的限制,扩大了试点企业范围,更是对外债用于股权投资给予了官方肯定。那么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是否仍然需要“投资”字样呢?央行的原话是,允许非投资性试点企业使用外债资金开展一定范围内的股权投资,所以“投资”是否需要,仍未可知。
与此同时,福建外管也在7月的《实施细则》中就曾试点,将外债注销登记由外汇局审核办理下放开户银行办理,取消试点企业办理外债注销业务时间限定。多年来外管逐步简政放权,迄今外债只有登记和注销需要在外管局登记。外债注销下放银行,无疑是进一步开放、改善营商环境的重大举措。
二、《关于进一步深化北京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小微企业是吸纳就业的主渠道、创业创新的活力源;民营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生力军。今年以来,由于受内外部多重因素叠加影响,部分民营和小微企业的融资及经营状况出现一定程度的困难。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多次就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做出重要指示。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大力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金融供给、降低贷款利率、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相关政策措施成效开始显现。
为进一步改善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北京银保监局筹备组、北京证监局、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金融局等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北京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2018年11月2日正式向社会发布。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从货币政策、政策协同、激励机制、考核评估和营商环境五个方面,提出了20条具体措施,加强对民营和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主要有六方面亮点:
第一个亮点:设立专项再贴现额度。
今年以来,人民银行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共3000亿元,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对小微、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结合北京辖区金融机构再贴现业务需求情况,营业管理部将向人总行新争取的再贴现额度,现全部用于支持小微和民营企业;目前配置的专项额度达到70亿元,在营业管理部全部再贴现额度中的占比超过60%。
具体来说,就是营业管理部运用70亿元的低成本央行资金,专门为小微、民营企业签发或收受的票据办理再贴现,引导金融机构票据融资业务向小微、民营企业倾斜。通过循环使用,每年可支持小微、民营企业获得不少于120亿元的票据融资。
此外,营业管理部还将继续用好300亿元的常备借贷便利额度,为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放小微和民营企业贷款提供及时的流动性支持。
第二个亮点:打造民营、小微企业票据融资服务直通车。
为用足用好专项再贴现额度,营业管理部同时着手对再贴现业务管理制度进行修订,简化审批流程,明确对低于一定金额的小微、民营企业票据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提高再贴现额度使用效率,进一步保障实现120亿元的年度投放目标。
为服务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营业管理部于2015年设立中关村中心支行。本次在中关村中心支行增设再贴现窗口,旨在便利示范区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业务,引导其加大对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的科技型小微、民营企业的票据融资支持力度。
第三个亮点:用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
今年以来,受多重因素影响,民营企业债券违约率明显上升,金融市场和部分金融机构对民企风险偏好有所下降,形成负面反馈循环。单纯依靠市场力量自我校正短期内很难见效,需要对市场非理性行为及时校正。在此背景下,人民银行引导设立民企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向市场传递积极明确的支持信号,修复债市融资功能。
营业管理部贯彻落实“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相关政策精神,第一时间与北京市有关政府部门对接,结合企业意愿锁定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同时推动协调金融机构、债券市场专业机构积极参与,共同支持暂时遇到流动性困难但有市场、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目前北京市首批3家民营企业已经与主承销商、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中债信用增进公司达成意向协议。
第四个亮点:引导辖内银行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贷款利率。
前期,营业管理部对辖内银行利率定价进行深入督导调研,辖内95%以上的银行已推行了小微企业贷款内部资金转移优惠价格。《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细化相关要求,推动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一是要求定向降准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不高于2018年第一季度。二是要求辖区内各银行建立小微贷款成本、利率、收益分配跟踪监测机制,确保相关激励措施向分支机构有效传导;新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应较实施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优惠措施前有所下降。
第五个亮点:拓展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
营业管理部近期在中关村开展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试点,主要内容一是试点范围扩大至中关村示范区“一区十六园”高新技术企业;二是实施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政策,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在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先逐笔向银行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凭支付明令直接办理;三是升级外债便利化政策,允许非投资性试点企业使用外债资金开展一定范围内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外债注销登记改由银行直接办理。试点政策突出资金使用灵活、流程简化的特点,便利化程度大幅提高。
第六个亮点: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
营业管理部会同北京市相关政府部门积极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北京市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位于全国前列,贷款质量保持良好水平。下一步,将进一步整合各方信息以及政策资源,构建“互联网+大数据+金融”的小微企业组合金融服务体系。探索研究搭建小微企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的工作方案。
三、人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多部门召开北京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推进会
11月2日上午,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北京银保监局筹备组、北京证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召开“北京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推进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北京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人民银行朱鹤新副行长、北京市殷勇副市长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北京地区各相关部门、30余家金融机构、60余家民营和小微企业代表约200人参会。
《实施意见》从货币政策、政策协同、激励机制、考核评估和营商环境等五个方面提出20条支持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将更多资金用于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
此次发布的《实施意见》包含多项政策亮点和创新举措。人行营业管理部将设立70亿元的再贴现额度专项支持小微和民营企业,并在中关村示范区增设人民银行再贴现窗口,支持金融机构为科技型小微和民营企业提供低成本、便捷的票据融资服务。在推进会现场,人民银行朱鹤新副行长、北京市殷勇副市长为人民银行中关村示范区再贴现窗口授牌。
根据《实施意见》,相关部门将积极推动“民企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在京落地,支持暂时遇到流动性困难,但有市场、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民营企业改善融资状况。在推进会现场,3家民营企业与主承销商、中债信用增进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签订“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合作意向书。
此外《实施意见》提出,北京市将设立市融资担保基金,构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积极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人行营业管理部在中关村示范区进行外汇政策试点,进一步提升民营和小微企业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各部门将进一步优化企业营商环境,推动减少小微企业融资附加费用,在人民银行端将企业开户申请审批时间缩减至1个工作日,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探索搭建北京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平台,为民营和小微企业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此次推进会及发布《实施意见》,是“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系列活动”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各部门还组织辖内金融机构举办专题展示活动,打出一系列组合拳,形成支持和改善民营和小微企业良好的金融生态和社会环境。
四、进一步深化北京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8〕162号)和北京市支持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要求,增强辖区内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引导更多资金用于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
(一)为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创造良好货币信贷环境。
贯彻落实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用好300亿元的常备借贷便利额度,为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放小微和民营企业贷款提供流动性支持。将未经央行内部(企业)评级的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常备借贷便利的合格抵押品范围。完善宏观审慎评估(MPA),在“信贷政策执行情况”中增设临时性专项指标,引导定向降准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将净释放资金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并要求该类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不高于2018年第一季度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
(二)强化再贴现政策导向作用。
将不少于70亿元的再贴现额度专项用于支持小微和民营企业,力争每年累计办理小微和民营企业票据再贴现不少于120亿元。简化再贴现审批流程,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小额再贴现审批时间缩减至2个工作日以内。增设人民银行中关村中心支行再贴现窗口,重点支持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内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民营企业。
(三)发挥再贷款政策工具效应。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降低支小再贷款利率和申请门槛的要求,引导符合条件的辖区内银行用好再贷款政策。用足支小再贷款额度,为银行降低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
(四)鼓励金融机构利用金融市场工具增强服务小微企业能力。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将小微企业贷款基础资产由单户授信100万元及以下放宽至500万元及以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放宽发行条件。将不低于AA级的小微金融债券纳入再贷款合格担保品范围。加强后督管理,确保筹集资金用于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鼓励辖区内银行支持北京市企业发行“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指导银行加强对小微企业应对汇率波动和管理汇率风险的服务。
二、强化政策协同效应
(五)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融资环境。
积极贯彻落实“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相关政策,集合金融管理部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债券市场专业机构等多方合力,发挥央行再贷款初始资金的撬动效应,利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担保增信等多种方式,重点支持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积极协调北京市拟参与“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的各市场主体,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力度,推动债券融资工具加快落地。积极搭建政金企交流互动平台,支持民营企业通过银行信贷、资本市场多渠道融资。
(六)推动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扩面增量。
组织面向供应链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融资政策宣传推广活动,提高核心企业参与积极性。引导供应链核心企业、金融机构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网确认合同真实性,开展基于政府采购合同形成的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推动政府采购单位对金额、账期、回款账号等要素进行确认。支持市场化机构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手段构建服务平台,参与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供应链融资服务,积极探索供应链金融场景,通过多方合作、线上运作的方式提升供应链金融服务效率。
(七)利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服务“首贷”企业。
鼓励辖区内银行充分利用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向满足一定条件且未获得过贷款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提供“首贷”服务。对在本市注册经营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最高可贷款30万元;个人合伙创业的,最高可贷款10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借款人,根据实际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人数确定贷款额度,最高可贷款200万元。按规定享受政策性担保和贷款贴息政策。
(八)提升小微企业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支持中关村示范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利用外债便利化政策,提高试点企业外债便利化程度,简化外债注销登记程序。在中关村示范区试点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鼓励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业务为小微企业提供本外币跨境贸易结算服务。
(九)拓宽民营和小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联合开展培训、推介活动,帮助小微企业了解资本市场融资工具,引导企业增强融资能力。鼓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将自身发展和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结合,为小微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充分发挥新兴产业创投基金等基金的社会带动和放大效应,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直接融资支持。
三、健全金融机构内部考核激励机制、突出业务重点
(十)疏通小微企业贷款定价内部传导机制。
辖区内各银行应积极推行小微企业贷款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优惠措施,建立健全内部差异化考核和激励机制。降低小微金融从业人员利润指标考核权重,增加贷款户数考核权重,并从资源配置、费用保障、考核倾斜等方面调动相关部门和基层从业人员积极性。建立小微贷款成本、利率、收益分配跟踪监测机制,确保相关激励措施向分支机构有效传导。各银行新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应较实施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优惠措施前有所下降。
(十一)突出小微企业信贷业务重点。
2018年第四季度起,辖区内各银行应确保季末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季末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在全部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的占比不低于上季末水平;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贷款余额在全部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的占比不低于上季末水平;季度新增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主贷款在各项贷款(剔除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新增额中的占比不低于15%。重点支持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普惠型小微企业发展。
(十二)持续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及产品创新。
支持辖区内银行利用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政策,开展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充分发挥保险增信分险功能,稳步推动北京地区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发展,不断完善“政府+银行+保险”合作机制。鼓励银行积极改进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科学设定授信审批条件,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进一步压缩小微企业信贷审批时间
四、完善考核评估制度
(十三)全面衡量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情况。
在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宏观审慎评估(MPA)、货币政策工具操作、金融市场管理等工作中,将小微企业票据贴现、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等实际用于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信贷业务均视同小微企业贷款。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统计制度规定,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十四)加强政策评估和激励约束。
建立健全小微企业信贷工作“季度通报、半年预评估、年度评估”制度。自2018年度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开始,将小微信贷评估权重提升至30%。重点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以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对未达监管要求的银行积极采取约谈、提示、通报等监管措施。
五、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十五)推动减少小微企业税费。
督促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和“两禁两限”要求,对金融服务收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在商业银行自查的基础上,通过“双随机”的方式开展随机抽查。支持银行在授信审批过程中合理简化抵质押物评估、公证等程序性要求,尽量减少评估费、公证费等附加手续收费。鼓励银行免收在京融资担保机构保证金。鼓励在京融资担保机构免收小微企业客户保证金;确需收取的,应于还贷解保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强化考核督察,确保国家各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十六)加快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设立市融资担保基金,构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规模,推动建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进一步推动落实各项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小微融资相关业务给予业务奖励、风险分担
(十七)推进企业网上金融服务。
将企业开户申请在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端审批时间缩减至1个工作日。加快推进与市政府“e窗通”系统对接,2018年底前实现辖区内银行“企业开户在线预约”功能。积极扩大中关村示范区外汇业务网上预审批系统服务范围,2018年11月1日起在中关村“一区十六园”推行外汇业务网上预审批系统。
(十八)支持小微企业票据业务发展。
在涉及小微企业的贸易结算中,鼓励金融机构和企业签发、承兑商业汇票,便利小微企业票据融资。支持金融机构设立小微企业票据贴现中心,配置专项资金额度,专门为小微企业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并对小微企业票据贴现实行优惠利率。根据小微企业票据融资特点和需求,探索建立规范化的票据经纪、增信、评级等多元化票据服务机构体系,创造良好的票据市场环境。
(十九)完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有效运用信息技术,推进北京市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小微企业信用示范区创建工作。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征信机构作用,加强小微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服务。整合小微企业融资支持政策,探索搭建北京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平台。
(二十)加大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宣传力度。
通过网站、报纸、杂志等媒体,借助博览会、对接会等多种形式宣传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加强各相关主体之间的沟通交流。组织辖区内银行积极开展针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金融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有效融资需求,强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风险防范意识,通过正规渠道融资。
中国人民银行
北京银保监局筹备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营业管理部
(北京银监局代章)
北京监管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2018年11月1日
五、相关阅读:各地试点改革进程
下面为大家带来各地资本项目收入结汇便利化试点的进程一览,供参考:
2018年3月8日,深圳外管发布《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实施细则》(深外管[2018]20号),对于资本项目收入支付流程进行了大幅度的简化。试点企业可在深圳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简单来说,本次试点再结合2016年发布的《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已实行资本项目收入的意愿结汇+用途负面清单管理,前海满足试点条件的企业从境外收入的资本金、借入的外债、或者是境外上市调回的资金,可以凭《资本项目外汇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在银行直接办理,而无需提供真实性证明。意味着试点企业境外获取的资本金或者外债在境内可以随意结汇和随意使用(交易背景真实、用途合规、单据自行留存备查),可以说是资本项目改革的重大突破。
2018年4月26日,广东外管发布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对于资本项目收入支付流程进行了大幅度的简化。这是继今年3月8日深圳实现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深外管[2018]20号)之后,广东也开始实行的便利化试点。与此前深圳的试点相比,准入条件方面取消了纳税额大于等于10万的要求,且无外汇违法违规的标准从三年降低到了两年,但新增了经营范围为《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要求。其他试点内容基本与深圳的要求一致。
2018年5月25日,四川省外管局获批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这是中西部获批的第一个省份,且四川自贸区也是继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之后参与试点的第二个自贸区。根据四川的政策要求,试点银行每月按照不低于支付金额10%的比例对试点企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后核查,发现企业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需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2018年7月2日,不甘落后的陕西自贸试验区,也正式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成为中西部继四川之后的第二个通过审批的自贸区。此项试点通过变“先审后付”为“先支付后抽查”,简化了外汇资金流入汇兑手续,便利了企业跨境投资资金运作,有效降低了企业交易成本。7月24日,试点政策首单落地。力成半导体(西安)有限公司在银行柜台仅填写了一张支付申请,8分钟就完成了全部资金支付手续。8月16日,陕西省下发了《中国(陕西)自由贸易实验区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实施方案》,并在西安高新区成功举办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政策宣讲会,务求落地到实处。
2018年7月,福建也迎来试点,《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实施细则》和《福建省特殊经济区域台资企业资本项目管理便利化试点实施细则》陆续出台。
前者:试点范围为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相较于深圳和广东试点,试点企业要求增加了“未被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管控”,对于不同设立年限的企业作了分类要求;试点银行增加了外管考核评级要求;额度计算更加细化;单据保留年限延长至5年;增加交易附言要求。
后者:主要便利区内台资企业,释放五大政策红利:
  • 一、试点企业可直接在福建省内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境内使用,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 二、允许台资企业资本项目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以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 三、企业可自主选择在福建省内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
  • 四、单笔外债开户个数不受限制。
  • 五、将外债注销登记由外汇局审核办理下放开户银行办理,取消试点企业办理外债注销业务时间限定。
2018年7月10日,厦门外管局在7月10日宣布,厦门自贸片区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获批。符合条件的高信用企业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企业外债资金和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调回资金),可以仅凭企业的支付命令函在境内结汇或直接支付,无需试点银行事前逐笔审核相应的用途证明材料,但需保留用途证明材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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