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声明 | 本文解读作者 金融监管研究院 王志毅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近日,深圳全辖开始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
简单一句话说明该试点,重点在“便利化”。也就是原先必须要由银行审单后才能办理的资本金或外债等资本项目收入的结汇和划转,现在银行可以免于审单。
以下来源:深圳外管
深圳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推向全辖
8月29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深圳外汇局印发通知,在前期前海试点的基础上,在深圳市全辖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本次试点是外汇局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生动体现,也是外汇局“守初心、担使命”,落实“为民服务解难题”目标任务的具体举措,有效提升了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根据试点政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由“先审后付”变为“先付后抽查”。试点企业在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境内支付时,不再需要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相应的,银行审核业务时间由试点前的几小时大幅缩短至试点后的几分钟,企业提交材料由一大摞简化为一张纸。该项试点不仅大幅简化了企业业务办理手续,显著提高了办理效率,同时也加快了企业资金周转,有效降低了市场主体成本。
下一步,外汇局将基于实体经济的真实需求,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支持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服务全面开放新格局。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在全辖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在全辖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的通知》
(深外管〔2019〕23号)
市各银行: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现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推广至深圳市全辖,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圳辖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试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试点企业在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境内支付时,可凭《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付命令函》直接在符合条件的深圳辖内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试点企业使用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结汇资金,应当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使用管理规定。
三、经办银行应按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
四、经办银行和试点企业应当分别留存充分证明其交易真实、合规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五年备查。
五、经办银行应遵循“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对试点业务进行事中事后监督,对企业存在涉嫌外汇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停办相关业务并向我局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适用参与试点业务的银行和企业。
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试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用于境内支付使用时,可凭《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付命令函》(见附1-1)直接在符合条件的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
前款所称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内资金、外币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
第三条  外汇局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区内企业享受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的额度为: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发生额×宏观审慎系数。宏观审慎系数暂定为1,外汇局可根据外汇收支形势适时对宏观审慎系数进行调节。宏观审慎系数小于1时,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中便利化额度外的部分,执行现行资本项目支付管理政策;如届时现行政策有所调整,执行调整后政策。
第四条  试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应为注册在试点区域内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一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
(二)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第五条  经办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的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开通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二) 上年度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类(不含B-)及以上(如有);
(三)具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
第六条  经办银行在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时,应审核企业资质是否符合本指引第四条的规定,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账户、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发票号”栏中包含“CIPP”字样;账户内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与人民币账户(不含结汇待支付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报送结汇信息,并在“结汇详细用途”栏中包含“CIPP”字样。
第七条  经办银行应按外汇局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抽查比例和频次可根据企业及业务风险状况确定,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支付总金额的10%。经办银行发现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第八条  经办银行应于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上报《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季度报表》(见附1-2)及《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事后抽查情况表》(见附1-3)。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未明确事项,参照同期资本项目支付管理政策执行。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付命令函》填表说明:
1.请在□从结汇待支付账户办理对外支付、□境内直接付汇、□结汇后直接对外支付前的方框中打钩,“结汇后直接对外支付”指资本项目账户内资金结汇后直接支付给实际收款人;“境内直接付汇”指从资本项目账户直接支付外汇给境内实际收款人;“从结汇待支付账户办理对外支付”指将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支付使用。本选项只能单选,如同时包括各种情况,请分别填写支付命令函。
2.支付账户类型是指划出支付资金的账户类型,包括但不仅限于:资本金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等。
3.填写支付资金用途时,请按标准用途项目填写(支付货款、支付工程款、支付保证金非同名、支付咨询费、支付其他服务费用、预付款、支付税款、支付工资等劳务报酬、土地出让金、购房、购买其他固定资产、股权出资、偿还银行贷款、同名划转、备用金、现钞、个人、购买银行保本型投资产品、融资租赁、担保履约、小额贷款、保理业务、其他)。选择预付款或其他的,请另行提交资金用途说明。支付资金用途不同需分开填写。
4.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他人填写本表的,另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重要提示:
1.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适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范围使用相关资金。除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得与上述规定存在冲突。
2.单一机构每月资本项目收入的备用金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万美元。


正文完

金融监管研究院 王志毅:
本次深圳地区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复制推广到深圳全辖,去年3月8日首先在前海地区试点该政策,此后也有不少地区开展了此项试点。
简单一句话说明该试点,重点在“便利化”。也就是原先必须要由银行审单后才能办理的资本金或外债等资本项目收入的结汇和划转,现在银行可以免于审单。
但是试点本身并未突破原先资本项目收入用途的范围,并且银行需要做好事后抽查,每季度不低于总额的10%,银行和企业也都需要留存单据备查。
试点的用途跟全国一样,需满足不在负面清单内:
1.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适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范围使用相关资金。除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得与上述规定存在冲突。
2.单一机构每月资本项目收入的备用金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万美元。
此外,本次深圳的试点和前海相比,在准入方面有所放宽:
对于企业的要求为:
1、近一年没有外汇行政处罚记录
2、货物贸易名录为A 
(如果是货贸企业即要求名录为A,但如果非货贸企业本身没有名录等级的就无需看这条)
3、非金融企业、非房地产企业、非政府融资平台
而此前,在前海地区企业的试点条件为:
1、注册在前海
2、近三年无外汇重大违规
3、货物贸易等级为A(如有)
4、非金融企业、非房地产企业、非政府融资平台
5、近12个月纳税额大于等于10万元人民币或者是港资企业
另外本次深圳的试点政策对银行也提出了要求,试点银行必须是上年度外汇考核登记B类及以上,进一步突出了外汇考核登记的作用。目前的外汇考核等级分为A、B+、B、B-、C五档,可见试点银行B类的要求也并不是很高。
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
2018年3月8日,深圳外管发布《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实施细则》(深外管[2018]20号),对于资本项目收入支付流程进行了大幅度的简化。试点企业可在深圳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简单来说,本次试点再结合2016年发布的《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已实行资本项目收入的意愿结汇+用途负面清单管理,前海满足试点条件的企业从境外收入的资本金、借入的外债、或者是境外上市调回的资金,可以凭《资本项目外汇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在银行直接办理,而无需提供真实性证明。意味着试点企业境外获取的资本金或者外债在境内可以意愿结汇和意愿使用(交易背景真实、用途合规、单据自行留存备查),可以说是资本项目改革的重大突破。
2018年4月26日,广东外管发布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对于资本项目收入支付流程进行了大幅度的简化。这是继今年3月8日深圳实现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深外管[2018]20号)之后,广东也开始实行的便利化试点。与此前深圳的试点相比,准入条件方面取消了纳税额大于等于10万的要求,且无外汇违法违规的标准从三年降低到了两年,但新增了经营范围为《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要求。其他试点内容基本与深圳的要求一致。
2018年7月,福建也迎来试点,最大的特点是明确了资本项目收入可用于股权投资。《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实施细则》和《福建省特殊经济区域台资企业资本项目管理便利化试点实施细则》陆续出台。前者:试点范围为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相较于深圳和广东试点,试点企业要求增加了“未被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管控”,对于不同设立年限的企业作了分类要求;试点银行增加了外管考核评级要求;额度计算更加细化;单据保留年限延长至5年;增加交易附言要求。后者:主要便利区内台资企业,释放五大政策红利。
2018年11月2日,北京开始试点,首次明确允许非投资性试点企业使用外债资金开展一定范围内的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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