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声明 | 本文解读作者 金融监管研究院王志毅(微信:wangzhiyi_88)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金融监管研究院:
2019年下半年的第一天,外管官网便发布了一份政策问答《关于部分外汇管理业务的政策问答》
有意思的是这次发布的政策问答并非针对某一个单一的外汇政策法规,而是涉及到了好几个外汇法规。内容方面,则涉及到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准入,跨境电商的真实性审核,服务贸易的真实性审核,个人办理跨境电商的开户问题,外币NRA是否可以存放定期存款。总共五个问答提及五个外汇法规,涉及面也较广。
本次问答的实务性较强,而且一开始便强调了是为了便利社会公众了解外汇政策,对于近期银企经常提及的外汇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笔者认为,虽然本次政策问答并没有新的内容,大多是对于原有政策的解释说明,其中不乏已经发布近十年的法规,结合当前形势予以了明确,但或许这也显示了外汇管理亲民化的趋势,外管通过这种贴近市场的实务问答,对于外汇政策进行科普;允许货贸服贸凭电子单证办理外汇收支,也是向市场传递信息,实质重于形式,便利银企以更市场化的方式开展外汇业务。
先说结论,对于本次政策问答,简单总结内容概要如下:
1、银行间外汇市场(CFETS)准入的行政审批早已经取消,也就是说没有牌照一说,机构能否接入CFETS取决于该机构是否满足CFETS的要求。
2、跨境电商办理货贸跨境收支,可根据汇发[2016]25号,银行在做好展业前提下,可凭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电子单证办理。
3、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支,银行确保真实性审核前提下,也可自主选择审单形式,例如凭电子单证办理。
4、通过“单一窗口”备案的个人跨境电商,可在银行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开展业务。
5、外币NRA账户上的资金可以存放定期。
以下问答来源:外汇局,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关于部分外汇管理业务的政策问答
为便利社会公众了解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针对实践中部分银行企业近期提出的外汇管理政策问题,进一步说明如下:
1.问: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否可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48号)规定,境内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后,在满足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业务技术规范条件下,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相应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事前入市资格许可。因此,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金融监管研究院:
重申了《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48号)的要求,48号文第一条:
“一、境内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后,在满足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业务技术规范条件下,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相应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事前入市资格许可。
金融机构应将本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的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可以看到本次政策问答几乎是复述了48号文第一条的要求,言下之意或许是:是否能够接入CFETS的行政审批早已取消,与外管无关,而是要满足CFETS的要求。
当然,如果是境内金融机构的话,首先还是要取得外管的即期结售汇资格,银监对于银行开展衍生品业务也有相应的规定,需要取得银监的资格。
此外,CFETS的准入要求也比较高,例如非金融企业要想向CFETS申请外汇即期会员资格,需满足上年度经常项目跨境外汇收支25亿美元或者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20亿美元以上。对于金融机构可能还会有指标要求,之前也有金融机构抱怨CFETS准入资格的不透明,硬性指标达标要求较高等情况,虽然取消了行政审批,但权限下放后变得反而无从着手的感觉。
总体来说,本条政策问答应当是鼓励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到我们国内的外汇市场,这也与之前外管多次提及的开放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方向一致。
因为目前CFETS中大部分的外汇交易还是由银行主导,而银行的交易中又有很大一部分是代客盘,也就是为辖内客户发起的外汇交易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背对背地平盘,银行仅在其中赚取差价。大量同质化的交易对手和交易习惯也容易导致羊群效应,从而放大了外汇市场的波动。因此,鼓励更多地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境外机构参与在岸市场,拓展市场的深度和广度,有利于增加市场流动性,减少羊群效应的情况。
2.问:跨境电商企业是否可凭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等获取的销售订单、物流等信息,在银行办理货物贸易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规定“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和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以审核其纸质单证,也可以审核电子单证。电子单证是指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并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证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上述通知同时明确了使用电子单证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银行和企业的条件,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进一步放宽了银企准入条件。
据此,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跨境收支时,银行可按照汇发〔2016〕25号文件的要求办理。
金融监管研究院:
近年来,对于依赖审核报关单的传统国际贸易审核方式已逐步被更多元化的审核方式替代,2016年汇发25号文中明确,银行可在满足展业前提下凭电子单证办理外汇收支,一方面是贸易便利化逐步简化单据要求,但另一方面加强真实性审核和银行展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对于跨境电商,因其有别于传统国际贸易报关与结算方式的特殊性,海关在2014年增加“9610”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时就已明确“三单对碰”的要求,也就是订单流、支付流、物流三流一致。因此本次问答再次明确认可了该种模式,银行在做好展业前提下,可凭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电子单证办理。
再例如,在近期试点的国际贸易收支便利化业务中,花旗银行成为上海和粤港澳大湾区的首批试点银行之一,大幅简化程序,真正便利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根据文汇的采访,花旗中国财资与贸易金融部总经理裴奕根表示,“贸易收支便利化试点业务,从根本上简化单证审核要求,提高货物贸易外汇交易的便利性。花旗中国在外汇局的支持和帮助下,以全球合规、风险控制、操作运营方面的最佳实践经验,结合花旗在中国的实际运营,以及不断创新发展的数字化平台,既为客户在办理贸易收支时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又更加充分和细致地做好了相关风险控制,达到客户、监管和银行多赢的结果。”
3.问: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可否审核电子单证?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中明确规定“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金融机构认可的电子形式”“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因此,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可视自身对电子单证真实性、合规性和唯一性审核的专业能力,自主选择审核单证的形式。
金融监管研究院:
2013年的汇发30号文中,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金融机构认可的电子形式。电子形式的交易单证,金融机构审查认可后应当打印纸质文件留存,并在纸质文件上签章。”
真实性审核是《外汇管理条例》中的要求,条例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也就是说不光是服务贸易,只要是经常项目外汇收支,银行就需要审核真实性,而违规处罚时经常引用的也是条例四十七条,未对真实性与外汇收支一致性合理审查。
本条政策问答明确了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支,银行确保真实性审核前提下,也可自主选择审单形式,例如凭电子单证办理。
4.问:银行是否可为已在单一窗口备案的个人跨境电商凭其身份证、营业证照(仅限个体工商户)等材料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3号)规定,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据此,已在“单一窗口”备案的个人跨境电商凭其身份证、营业证照(仅限个体工商户)等材料可在银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金融监管研究院:

现实中有很多国内个人直接通过个人账号开展了类似跨境电商的业务,既没有通过企业办理正常的进出口报关,也没有按照经营性外汇业务办理相应的手续,到银行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很多时候还会涉及到通过地下钱庄来办理外汇收支。

需注意的是我们平时个人的五万美元便利化额度仅限用于个人的非经营性的外汇业务,如果是用于经营,那么需要办理相应的手续。
因此本条问答明确了,通过“单一窗口”备案的个人跨境电商,可在银行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开展业务。
5.问: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可否办理定期存款业务?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规定,境内银行可为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外汇NRA账户)。外汇管理法规对境内银行为外汇NRA账户中外汇资金办理定期存款业务无限制。外汇NRA账户内资金办理定期存款业务应遵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金融监管研究院:

因外币NRA法规汇发[2009]29号中未明确外币NRA是否可以存放定期,而人民币NRA从一开始的仅能存放活期到2016年也放开了定期。
此前市场上通常认为外币NRA可以存放定期存款,因为即便是国内传统的外汇账户也早已经实现利率市场化,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币存款银行可以自主定价,而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也在数年前就从自贸区-上海-全国全面放开了。因此本条问答再度明确了,外币NRA账户上的资金可以存放定期。
因NRA账户的特殊在岸管理模式,使得境内银行可以吸收境外资金存放到NRA账户上而无需贸易背景,而NRA中的外币存款又可用作境内外币贷款投放;又因为境内相对境外外币资金更加稀缺一些,而中资行获取外币资金的能力也不如外资行那样有着天然优势,所以通常存放在NRA账户上的资金收益会高于存放在境外银行。这也是很多银行吸收外币存款的重要来源。明确外币NRA可以存放定期,或可一定程度起到扩流入的作用。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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