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H1B签证同时申请法律问题解析
-------“相关联公司”争议
美国移民局在今天,2018年3月29号,出了一份memo, 针对多份H1B签证为一个受益人同时申请的问题。
目的
关于本案的判决仅仅只是指导作用,不创造任何法律法律权利和义务。相类似案件可以参照本案的判决结果。
本案申诉人挑战“相关联公司内部禁止多次重复为同一受益人提交H-1B申请。”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联公司”包括申请人所拥有所有权及其所控股的公司,禁止为同一受益人,并利用同一职位提交H-1Bcap-subject)申请。
申请人,软件开发及咨询服务公司,雇佣受益人作为该公司的分析程序开发员,并为其申请H-1B签证。但随后,美国移民局拒绝了公司申请人的申请,因为该公司及其相关公司为同一受益人并利用相同职位为其提交多份H-1B 签证申请。上诉中,申请人提交证据证明移民局错误的拒绝了申请,因为这两家公司并具有关联性。下面,我们就来具体讨论下“相关联公司”的定义及范围。
根据美国移民法规规定,本着公平原则,USCIS通过随机抽签规则选取H-1B签证的获得者,对于其余的申请者,USCIS会将其全部决绝。因此雇主们有时为了增加被随机抽签抽中的几率,则选择利用相同职位不同公司为同一受益人提交H-1B申请。美国移民局为了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本着公平抽签原则,移民局会直接拒绝申请人申请,如果相同公司或者相关联的公司同时为同一受益人提交H-1B签证。
法律架构
单独的一家公司,禁止在相同的财政年度内为同一外国籍雇员申请多个H-1B签证如果移民局认为“相关联”公司(母子公司/分支机构)为同一受益人所提供的职位为虚空的职位,即不满足“合法商业需求”的条件…移民局也许会要求申请人提交补充证明材料其满足了“合法商业需求”的条件,或者直接拒绝/撤销其申请。
背景
移民局发现申请人和C-LLC公司都在同一财政年度内,为同一个受益人并利用相同职位,通过两个相同的供应商,向移民局提交申请H-1B签证。申请人宣称,申请人本身的公司和C-LLC 是不“相关联”的两个公司,因为他们都有不同的公司章程、持股证书,公司运用合同,联邦公司身份识别编号,联邦纳税表等等均不同,因此申请人宣称,他们是不“相关联”的两个公司。同时申请人宣称他们之间的公司地址、管理层和公司的所有者也都不相同。
法院认为移民局正确的拒绝了申请人的申请仅因为申请人同时提交了多份H-1B签证申请,虽然两家公司并不是母子公司或者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我们认为判断两个公司是否是具有“相关联”性,和其公司的所有权或其控股无关,而是和公司架构,地址,领导架构,雇佣关系的历史情况,相同的工作性质及相关法律文件等等有关系。本案中,根据文件记录,申请人和C-LLC 是“相关联”的公司,因为首先“转包合同(subcontractor agreement )”是在提交H-1B签证申请前的不足一个月内签署的,其次这份合同仅仅只是确认雇佣受益人在相同的职位上;最后,这份合同中并没有创造新的岗位需求,它并没有满足每个受益人的工作职位需要具有实体的合法商业需求目的(“legitimate business need”)。
结论
申请人和其相关联的公司为同一受益人同时提交多份申请,并没有符合实体的合法商业需求的目的。所以,移民局合理的拒绝了申请人的H-1B签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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