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6日,香港证监会(SFC)正式发布了《有关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警告》和《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这被认为是一年以前香港证监会所发布的《香港证监会虚拟货币监管规定》概念性框架的后续补充。
当时《香港证监会虚拟货币监管规定》主要阐述了以下两点:
1.虚拟货币相关基金和销售平台,只可向专业投资者销售,需要在香港证监会注册;
2.在沙盒实验验证可行性后,香港证监会或有可能向加密货币交易所颁发牌照。
而一年之后的2019年11月6日,香港证监会就第二点颁发牌照的规则做出了更为详细的披露,邦德将其翻译为白话就是:
SFC将采用一套和持牌证券经纪商以及自动化交易场所标准相仿的监管标准来对待虚拟资产交易所。为了符合这个规定,虚拟资产交易所必须在“保管资产、KYC、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市场操纵、会计及审计、风险管理、利益冲突和接纳虚拟资产进行买卖”等方面符合监管的要求,并且符合要求的虚拟资产交易所将获得牌照。
而且声明中强调了,“证监会并无权向仅买卖非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发牌或对其作出监管”。这个意思就是说,如果交易所只上线了像比特币这种,之前就被香港证监会裁定的不属于证券类的虚拟资产,那么香港证监会是没有管辖的权限的,因为这类交易并不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所规定的“证券”或者“期货合约”类别,因此这类交易所可以不需要获得牌照经营。
实际上,香港关于虚拟货币的监管条例与亚洲另一金融发达国家新加坡有诸多相似之处,但新加坡的对虚拟资产的态度在与香港的相比之下显得更加放开。
新加坡主导虚拟资产监管的政府机构为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其早在2016年6月,就推出了“监管沙盒” 制度,旨在为金融企业创新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该制度规定参与的金融科技公司在事先报备的情况下,允许从事和⽬前法律法规有所冲突的业务,即使被官方终止相关业务,也不会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这一制度规定给了区块链企业极大的创新空间。
而在2017年8月1日,MAS就发表了关于首次代币发行项目监管的声明文件,声明中指出“如果发行的数字货币包含有资本市场商品,具有资本投资属性,比如可以用以表示所有权,就可以视为股份或是集资投资行为,就将根据《证券期货法》受到MAS的监管。”换言之,MAS认定不具备投资属性的数字货币,则不受MAS监管,这点与香港现推出的监管条例相类似。
此外,关于数字资产发行方面,香港证监会的态度目前仍看不清楚,但新加坡于2017年11月14日就发布了《数字资产发行指引》,表明若发行的数字货币代表投资者持有的企业股权、资产所有权,或可转换为公司债权,即按照《证券期权法》受到监管。
虽说香港在金融科技领域的放开程度不及新加坡,但其作为世界金融中心以及低税的金融环境依然吸引到了加密货币领域的交易所,目前世界排名前十的交易所中就有两家来自弹丸之地的香港,包括比特币期货交易量全球排名第一的Bitmex,以及曾经最大的比特币现货交易所,最大的稳定币USDT发行相关方Bitfinex。那么香港此次新推出的虚拟资产监管说明会对这些驻扎在香港的交易所有什么影响呢?
遗憾的是,根据监管条例的说明,目前注册在香港的十余家交易所都拿不到SFC颁发的牌照。
Bitmex的业务涉及到“期货合约”交易,按照SFC的说法,“现时在香港设有业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有数十家,当中包括一些世界较大型的平台。部分平台提供虚拟资产期货合约交易,而此类合约因波动不稳及高度杠杆化而涉及极高风险”。根据SFC“严厉的口径”,Bitmex的处境可见一斑。
而Bitfinex的交易业务则很可能涉及到证券类代币的交易,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中的规定,“平台营运者如在香港营办中央网上交易平台,并在其平台上提供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的交易,便会属于证监会的管辖范围内”。目前在Bitfinex上线的交易品种仅USD交易对已经达到近150余种,其中难免会有被认定为“证券型代币”的交易品种。
但Bitmex所面临的问题可能更大一些,在今年中旬的时候,Bitmex就做了相关的措施,在其去年开始禁止了美国IP的交易者后,又于今年开始禁止香港IP的用户。
但往好的方面说,在有清晰的监管框架落地后,中国版的Coinbase有可能由此而诞生,或许在不久的日子里,我们就能看到中国合规交易所的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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