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雪莉刷屏了。
我不知道谁是崔雪莉,几乎从不看韩剧。
但我了解网络暴力。网络确实骂死过人,十多年前,2008年,也有一名姓崔的韩国女艺人,崔真实,因为不堪网络谣言而上吊自杀,由此还催生了韩国“崔真实法”。
“崔真实法”就是网络实名制,要求网上留言时通过身份证确认本人的程序,原来适用于韩国日用户超过20万的网络媒体和30万的门户、视频网站,后来把范围扩大至日用户数量超过10万的所有网站。韩国力图推行网络实名制以使网络暴力的危害降低到最小化。
然而,11年后,“崔真实法”也没有挽救同样姓崔的同行崔雪莉。
雪莉,本名崔真理(深度怀疑与崔真实是不是姐妹?),最近被发现在京畿道城南市寿井区住宅2楼自杀死亡,疑似抑郁症。雪莉之死也与网络暴力有关。在一次直播中,雪莉身着一件V领衣服,没穿内衣,她一贯主张女性有穿不穿内衣的自由,结果不慎胸部走光。在韩国网络上迅速成为热搜,特立独行的她与保守男权的韩国网友打起口水恶仗,疯狂的网络霸凌,巨大的舆论压力,很难不带来精神困扰。
无独有偶,从崔真实到崔真理,韩国女星自杀率极高。从投资者的角度分析,这与韩国演艺圈的商业模式有关。与中国不同,韩国明星没有类似中戏、北影的专门表演进修大学,绝大部分女星都是由经纪公司通过选秀节目挖掘,经过经纪公司残酷的训练和培养,最后往往签订非常苛刻的经纪合约。出道后,即便大浪淘沙,有幸胜出成为一线红星,也必须忍受经纪公司的盘剥,不但大部分收益被公司拿走,而且在经纪人面前没有地位,被控制,时常被诱被迫与大人物进行陪酒、陪睡。韩国演艺界类似性丑闻不断……
韩国这种演艺明星的商业模式,本质上就是中国古代的“扬州瘦马”模式。
当你是美人坯子的时候,就被经纪公司(SM是韩国最大的经纪公司,坐拥最雄厚的明星资源)看中,挖掘,培训,签下卖身契,捧红之后严酷的剥削榨取艺人。韩国的国内娱乐市场狭小,脱离大公司,艺人无法独立生存。在这种商业模式之下,艺人没有议价权。明星,其实就是经纪公司开发的产品和盈利工具。
中国相反,明星掌握近乎垄断的议价权,经纪公司沦为明星的保姆和马仔。中韩为何同人不同命?因为商业模式不一样,中国是明星的议价权极强。
第一,中国国内市场巨大,人口众多,粉丝经济,明星往往“自带流量”,根本不依赖经纪公司,相反经纪公司傍住大明星才有饭吃。这是两国演艺圈生态不同的根本原因。
第二,中国有一套完整的演艺产业链,经纪公司只是其中一环,而非控制全局。中国在市场化改革之前就存在中戏、北影等顶级公立大学的培养机制,艺人是通过艺考自己学习进修踏上明星之路的,不是日韩那种依靠经纪公司和选秀节目的挖掘和培训,因此中国的经纪公司很难从前端控制明星。
第三,中国的契约精神不足,艺人违约成本不高,即便未红时与经纪公司签订了苛刻的合约,走红后可以选择解约,甚至耍流氓赖账。经纪公司依靠司法机制很难保障合约的履行,无可奈何。中国也有经纪公司想学日韩模式,凭借著名选修节目平台从根儿上控制明星资源,但后来进行的都不顺利。例如某著名男歌手,参加某著名选秀节目,被迫与电视台旗下的经纪公司签订了“卖身契”,一炮走红后马上违约,选择了新东家,老东家拿着合约打了十几年官司也无可奈何。还有某著名女明星,参演星爷的电影《功夫》,成为“星女郎”走红,之后马上与星爷公司解约,闹得满城风雨,还有大陆富豪力挺支援,现在该女明星已经“转正”成为富豪新妻。星爷在大陆也没戏,合约就是废纸,就是压不住明星。
所以,别看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演艺圈头部明星的收入是比肩世界水准的。我看过一些资料,日韩这些发达国家的当红艺人,一线明星的收入并不高,扣除税费和经纪公司分成,实际到手的,还不如中国的二线明星。大陆随便找一个小鲜肉流量明星,每年的收入数以亿计,让日韩的大明星老戏骨们艳羡。这就是为什么现在港台日韩的明星们喜欢跑到大陆来发展来“捞金”的原因。
当然,韩国女明星的悲催命运,除了行业生态和商业模式之外,外部最大的原因就是网络暴力。网络暴力是个世界性的现象,中国大陆也没招,即便强势如范冰冰,这种“范爷”级别的超级大腕,影视一姐,一旦遭遇另一个姓崔的,崔永元,掀起网络风暴,那也是被虐得千疮百孔,苟延残喘,“万箭穿心,习惯就好”。
10月17日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发布的一条视频中,中国的超级流量明星TFBOYS-王源 呼吁大家不要网络霸凌三思而后行大家可能都本着说我骂你一句也无所谓但是你有没有想过一千个人骂一句或者一万个人骂一句那个造成的伤害会有多大我希望每一个人都能想到我在发出这句话或者打出这行字之后会对屏幕那头的人造成什么样的后果
这种呼吁必然无用,韩国制定“崔真实法”,网络实名制,都管不住网络暴力。自从互联网大众化以来,一直杀气腾腾,戾气深重。为什么实际生活中安分守己的好公民,在网络世界里转眼变身成为“暴民”,做出挑战道德底线的“暴行”来?看看这本书就知道了,股民必读的《乌合之众》。
“网民暴民化”的成因,来自网络社会人群的大众心理。大众心理有三大“原罪”:
第一,群体非理性。作为个体,无论其如何聪明绝顶,一旦融入到集体群众之中,其智商、情商及道德水准,无不马上降低为零。在群体心理中,个人的才智被削弱了,从而他们的个性也被削弱了。《乌合之众》指出,“群体中累加在一起的只有愚蠢而不是天生的智慧”,他们“冲动、急躁、缺乏理性、没有判断力和批判精神、夸大情感”。书中列举了法国大革命时期的群众运动发生的大量事例,论述了群众行为的荒谬和疯狂,例如著名的“九月惨案”。在大革命精神的感召下,巴黎成千上万普通市民几天之内虐杀了关在监狱里的贵族、教士1500多人,连十二三岁的孩子也不放过。这些平时里奉公守法、老实本分的伙计、店主和家庭主妇们,无不坚信自己的行为是为祖国杀敌立功的正义行动。
第二,群体无道德。个体在融入群体之后,个人责任感和道德感便趋于消失。群体中的个人不会把行为责任归到自己头上,因为他们不再有个人,只有群体。特别是在网上,“在网络上人们不知道你是一条狗”,在网络上活动的是人的虚拟身份,并不是真实身份,这种匿名性更削弱了个体的道德责任,使得个人向大众卸责。这样,群体一旦实施暴行就更加肆无忌惮、淋漓尽致。当个体自发形成集体时,唯一的驱动力是情绪,理性说服毫无作用,而煽动群众效果最强烈的情绪就是基于高尚名义的道德愤慨,一旦群众情绪被刺激起来,大众心理在不断的相互暗示、自我催眠中而变得越来越专横、偏执和凶暴。群体往往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自以为真理在手,不容当事人分辨和表白,在运动中享受道义和施暴的双重快感,从而转变为“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多数人的暴政”。
第三,群体成瘾性。这种大众的快感体验像毒品一样具有成瘾性。一个话题结束之后,大众会不断的寻找下一个“敌人”,寻找新的兴奋点。一如罗素所说:“集体兴奋是一种绝好的麻醉,期间理智、人道主义、甚至自我保存很容易被遗忘;期间残忍的屠杀和英勇的殉难同样是可能的。这种麻醉和其他的麻醉一样,它的快感一旦被体验到,是很难抗拒的,但它后来会导致漠然和厌倦,若要再生产以前的热情,那就需要越来越强烈的刺激。”
网民(股民)的本质就是一群乌合之众,一盘散沙,其成分是一群群孤立的、原子化的个人。他们孤独无助,线下生活中甚至卑微,缺少正常的社会关系,缺乏足够的信息渠道,也没有特定的、理性的、可达到的目标。他们只会一味从众,网络围攻咬人,就一窝蜂去撕咬。在群体中的灵魂占上风的,并不是对自由的要求,而是当奴才的欲望。
从崔真实,到崔真理,她们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谨以此文纪念雪莉。安息,天堂里没有网络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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