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江苏无锡高架桥侧翻事故。新华社图片
无锡发生的高架桥侧翻事故之后,很多人提出“超载入刑”
这种想法不难理解。针对“超载未出事”的情况,相关法律法规,的确不算很严厉。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针对超载的最高罚款标准(超载30%),仅仅是“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道路运输方面的罚款标准虽然稍高,但也只是“三万元以下”。此外,就是吊销驾驶证6个月,最严重的也就是行政拘留7日。所以,很多人觉得处罚太弱,就提出“超载入刑”,一时之间,颇有蔚然成风之势。
不过,我觉得,超载入刑的观点,不是一个好主意。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超载入刑”不是指客车、校车超载。而且,也不是指货车超载并且出了事的情况,这些事态如果发生,会有“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罪名等着司机。这里的“超载入刑”是指“货车超载未出事”也判刑。这种入刑,某种程度上,是为了解决执法有成本、有漏洞的问题,在有限的成本下形成威慑,但终究被抓住的是少数,这会形成新的问题。
现在有种不好的趋势,什么都是入刑,一入了之,而不肯花力气去分析问题。让我们来分析一下各种情况吧:
换个简单的方式说,假设司机超载,按危害的程度,罚2000,毕竟,不是每次超载都会出事。而这个数额,也刚好能制止司机的超载行为。
如果超载每一次都会被抓住,仅仅是罚款2000,也没有司机敢超载,因为惩罚是百分之百的。但是,由于执法有成本就必然有漏洞(这是合理的),假设被抓住的可能性是1%,司机面对的风险就是2000*1%=20,就会试试运气。
所以,提高执法密度,做到违法必究,效果也是一样的,但这很难,因为执法有成本。
那么,换个思路,为了在1%的概率之下,达到威慑,就要把惩罚提高,罚20万,司机面临的风险就是20万*1%=2000,司机就会减少侥幸行为。
但是,人类并不理性,较小的概率1%,仍然会有人铤而走险。另一方面,被抓住的人被罚20万,这超过了他所犯下的错,这不公平,而对其他99个人来说,又太宽松。
入刑也是这个道理,希望用提高单次的惩罚,在较小的概率下形成威慑,可以把前面的罚款20万换做判10年。
但是,刑罚比罚款更严肃、更复杂、更专业,讲究的是刑罚与犯罪的危害程度要相适应,讲究的是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统一,否则就伤害刑罚的正义性。
这话很复杂,简单的说就是,司机仅仅是超载未出事,不能把1%概率下被抓住的这个司机当“鸡”,判个20年、无期来威慑其他没被抓住的“猴”。
这是因为,这种立法思路存在社会公平问题。打个比方,假如中国人全民都要买一种蛇,这种蛇“黑质而白章,触草木尽死,以啮人,无御之者”,危险很大,且这种蛇是国家保护动物。但是,每个环节都不被惩罚或者惩罚不大,却立法去严惩第一线挣亡命钱的捕蛇人,这是不合理的。物流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整个经济发展享受了司机廉价劳动的好处,司机超载也才一个月挣1万多块,如果要面临与行为不相适应的严苛刑罚,就丢掉了社会的公平性。
但是,如果不杀鸡儆猴,严格按超载行为本身的危害来量刑,“超载没出事”刑罚的年限就不会长。现在“醉驾未出事”入刑是1-6个月,“超载未出事”的恶劣程度,危险性真的比醉驾更大吗?近年来超载造成的事故的确很多,但醉驾撞伤人、撞死人,多得连新闻都算不上。那么,“超载未出事”判3年,“醉驾未出事”该判几年呢,此外还有高速逆行等等行为,该判几年呢?
法律是讲严谨逻辑的,立这样一个法,交通管理部门或许能轻松一些,但会让立法者很为难。一个司机,只超载没出事,相关部门无法制订一个罚款20万的标准,这样会被舆论反对,就指望入刑,但人大的法律专家,更很难订个判3年、5年的刑罚条款出来啊。这是因为,刑法要讲究谦抑,要讲稳定性和精简性;更大的层面上,法是国家重器,不能因小失大,违背自身逻辑自洽,屈尊去迁就具体管理。
所以,虽然相关呼声持续多年,但都是法律界以外的人士,而立法者始终没有积极回应,这是因为立法者的考虑更加专业。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亚平接受采访时表示,超载应该从经济角度根本上解决,从法律角度,他给出了三个不宜入刑的理由:
第一,交通违法行为很多,有不少违法行为的危险性甚至高于货车超载,例如闯红灯、高速路逆行、无证驾驶等。如果货车超载入刑,那么这些行为也应当入刑,这势必会导致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范围过宽。
第二,危险驾驶罪惩罚范围过宽,会导致行政执法的虚无,加大警察的工作压力。办理一件刑事案件的工作量远高于行政案件,尤其是交通违法行为,基本可以现场执法,一旦上升为犯罪,就会大量增加工作量。这样就可能导致选择性执行,碰到谁谁倒霉,违背刑事司法的公平原则。
第三,刑法范围过宽还会导致其他很多现实问题,例如违法犯罪人员的前科问题,司法资源浪费问题等。
张亚平说的很有道理。正因为执法有成本,有漏洞,才希望用入刑来解决,但这却是在指望一个耗费更大的方式去填补这个漏洞,显然,肯定是填不上的,漏洞只会更大。现在还有1%的被罚款率,真入刑的话,恐怕就只有1/1000的被抓住的可能了。那么,要想维持威慑,就必然是靠抓住一个就狠狠的重判,杀鸡给猴看。但交通管理部门相对不那么讲逻辑、无需那么严谨的规则下,罚款都不能罚20万,刑法的立法更加严谨,怎么可能搞出一个判个3年、5年的条款呢?
更何况,就算“超载未出事”更恶劣,判3年、5年,但考虑到较低的被抓住的概率,这个入刑的威慑也不会大,对减少超载的效率也不会很高。
所以,“超载未出事”也入刑,不是一个好主意,这种重刑主义,现在很受老百姓欢迎,老百姓觉得很痛快,但这却与现代法治精神是背离的,不应该是中国法治的方向。我们要做的,不是用单次惩罚来提高威慑,这在立法的专业性、严肃性上都不合适,实际效果也并不大。真正需要做的是,构建普遍性的自觉,与普遍性的与行为相适应的惩罚,通过正反两面来共同作用,来减少、消除超载现象。
超载是一种有负外部性的行为,直接的采取法律与监管进行禁止,这理所当然。但是,真实社会是复杂的,当我们关注直接的解决方案的有效性、公平性、甚至社会情感属性之后,往往就会发现,还需要从去寻找更深层次的原因与解决方案。
原标题:《超载入刑,这不是一个好主意》
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平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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