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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中矛盾的生命
——罗马书信息之三
文/滕近辉
生命季刊微信专稿
音频为钱旸兄朗
保罗在作犹太教徒时期中的生命情况:矛盾(罗马书第七章)
1. 律法作用上的矛盾(罗7:7,8,10,12,14)
好作用:
a. 使人知罪(罗7:7)
b. 叫人活(罗7:10)
c. 律法是圣洁公义的(罗7:12)
d. 律法是属灵的(罗7:14)
坏作用:
a. 发动罪(罗7:8)
b. 叫人死(罗7:9)
c. 引诱人(罗7:11)
2. 理智上的矛盾:
知道律法是善的,却违反律法(罗7:16)。
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罗7:15)。
3. 意志上的矛盾:
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罗7:18-19)。
4. 感情上的矛盾:
按着我里面的意思,我是喜欢神的律,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罗7:22-23)。
5. 双重人格:
内我与外我,或里面的我与肢体中的我(罗7:22-23)。
里面的人是指良心而言,肢体的律是指肉体或私欲而言。
两者彼此冲突,互相矛盾。
6. 颠倒的人格:
神创造人时,人是以灵治体,但是人在堕落以后,沦为以体役灵。
肢体的律把灵掳去,使之成为奴隶(罗7:23)。
灵上体下的原来次序已被颠倒过来,变成体上灵下。
7. 混乱的人格:
人类堕落之后,由主人的地位沦丧为奴隶的地位,受制于私欲之下,道德的分辨力和行动力都被破坏,变成黑白混淆。黑白混在一起,就是灰色:灰色的灵魂。
8. 对立的人格:
知行之间的对立:也就是理想与实际生活之间的对立。
自由与规范之间的对立:人需要神律法的规范,但是肉体却要求无限的自由。
人与人之间的对立:人的私欲之中有贪心(罗7:8),当人类互贪时就产生冲突和对立。
人与神之间的对立:当人被肢体之律捆绑时,就违反神的律,与神对立。
生死之间的对立:善恶之争带来生命的死亡(罗7:9-11)。神欲人生,罪却使人死。
人心中有对永恒生命的希望,却要面对死亡。
9. 四律交战:
心中的律肢体中的律交战,即良心和肉体交战。
交战之中,神的律近前来,它原应帮助心中的律作战,但事实上,它竟将我打倒,落在律法审判之下,这时死的律(罗8:2) 跳过来,掐住我的喉咙,我就落在死亡手中。
这就保罗原来的处境,他在痛苦与绝望中呼喊说: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罗7:24)
滕近辉(1922-2013),资深华人教会牧师,神学教育家。本文获滕张佳音师母授权生命季刊在微信公众号中以原创发表,本文版权为滕师母所有,欢迎弟兄姊妹转发,请务必注明作者,切勿修改内容及印刷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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