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相信很多人都牢牢记住了
可有人自己喝酒不开车
却把车交给了同样喝了酒的朋友开
这波操作什么水平?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危险驾驶罪案件,看看咱们法官怎么判!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8日19时许,张某和妻子在广东省东莞市某饭馆与同事蒲某等6人一起吃饭,期间张某喝了三两白酒和一瓶啤酒,蒲某喝了三两白酒与两杯啤酒。
23时许,酒足饭饱准备离开,张某见平日酒量较好的蒲某没有喝太多酒,就将其名下的轿车交给蒲某开,自己坐在副驾驶,另三名同事坐在车辆后排。
29日0时22分许,车辆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珠三角环线高速西侧下高速某收费站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蒲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9.0mg/100ml。
增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明知他人饮酒而将其机动车交由他人驾驶,并且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蒲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且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综合被告人张某、蒲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蒲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明知他人醉酒而将其机动车交由他人驾驶,机动车的所有人与机动车的驾驶人一起共同实施了危险驾驶的行为,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在明知他人喝酒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车辆,张某主观上放任他人实施危险驾驶的犯罪行为,客观上为他人危险驾驶提供了犯罪工具,因此张某应当认定为危险驾驶共犯,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在此提醒车主朋友们,不仅自己不能酒驾,把车借给明知是喝酒的人开车,也可能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如果所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还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江丽仪 | 编辑:冼小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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