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Sandy Hom & Sophie张律师
本节目独家授权“喜马拉雅”电台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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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介绍
上回,我们请Frank就美国移民局最新出台的一份指导文件做了及时解读(回顾:浅谈美国出生入籍新政,辟谣“赴美生子不能直接拿到美国国籍”传言),分享了几点值得关注的信息,同时就被误传的信息做了澄清。节目播出后,发现大家对于美国境内出生的外国人子女是否受影响?,这个情况尤为关注,也仍有疑虑。“residence”的要求是对美国境外出生、美国境内出生两种情况都适用吗?赴美生子在新规后需额外警惕?
今天7分钟谈海外节目继续连线业内人士,前联邦移民法庭法官谭律师,请他谈谈他对移民局这项新规的解读。在这一期节目中,谭律师会就个人对美国宪法及各类移民法的了解,从宪法角度来解释新规。
谭律师的解说中我们会发现,他的观点非常明确:特朗普总统想通过行政命令取消部分外国人在美国出生的子女公民权,这早在130年前已经由联邦最高法院给出了不可能的答案
出生公民权,是宪法赋予美国公民的权力,总统也动不了。不知道川总听了这期节目,会不会傻眼...
当然,大家十分关心的新政策对赴美生子的影响,节目中也做了足够清楚直接地解释。点击音频收听完整内容,下方文稿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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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美国Reid and Wise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合伙人Sophie张律师,今天我和本所移民部主管谭律师将针对8月28日的移民局新政策指南,从宪法角度谈一下美国的出生公民权。谭律师是前联邦移民法庭法官,也是美东第一位华裔移民法官,他对美国的各类移民法和政策可谓是了如指掌,非常熟悉。今天由他用英文给大家作介绍,稍后我用中文翻译补充。
——Sandy Hom & Sophie张律师——
在老政策下,美国公民在海外出生的子女,被认为是“居住”在美国的,而根据美国宪法,任何一个在美国出生的孩子都是美国公民,因此这些孩子虽然在海外出生,但也被自动视为美国公民。而在新政策下,一部分美国公民在海外出生的子女不再被自动视为美国公民,直到他们的父母递交申请并且满足一定的条件。而这部分美国公民是指在海外的美国政府雇员和军人。
值得一提的是,这条政策不会影响美国宪法规定的“凡是在美国境内出生的人都是美国公民”的这条宪法权利,包括外国人在美国境内出生的子女(外交人员的子女除外)。
接下来我从两方面阐述:
  1. 出生公民权的宪法和最高法院案例法渊源
  2. 新政策对赴美生子的影响
自从2018年10月开始,美国总统特朗普屡次表示,将签署行政命令或通过其他途径取消一些孩子的出生公民权。但我们认为,这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因为美国公民的出生地主义原则源于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这条原则是美国移民法的基石。
1873年,也就是146年前,华裔人士黄金德在美国旧金山出生,随后他回中国探亲,返程回美时却被拒绝入境,理由是他不是美国公民。后来这个官司打到了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确认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公民条款遵循“既定的”和“在领土内出生即获公民身份的古老原则”以及“效忠国家原则”- “每位出生在美国并受其管辖的人,可以立即成为美国公民,而不需要归化入籍”。 最高法院指出“没有任何立法的、行政的或者司法的权力”能从任何方面“取代或限制在领土内出生即获公民身份这条古老原则”。
最高法院进一步指出,“有两件事情通常可以创造公民身份:
第一,在主权统治的领土上出生;
第二,并受其管辖”169 U.S. at 659.
因此,在美国诉黄金德案中,美国最高法院通过重申明确了美国的出生地主义普通法:“第十四修正案明确了国会无权限制出生的效力,这是由宪法宣布的,其构成了充分和完整的公民权利”。 也就是说,特朗普总统想通过行政命令取消部分外国人在美国出生的子女公民权,这早在130年前已经由联邦最高法院给出了不可能的答案。
那为何8月28日的政策指南会引起大家对赴美生子的担心,我的猜测是大家对于其中“住所residence”要求的误解。其实这条规定更多涉及的是在美国境外出生的孩子,因为这些孩子能否获得美国公民身份,是和他们公民父母的在美住所residence是密切相关的,而之前的各种法律条文对于住所residence的定义并不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难以判断和界定父母是否满足了住所residence要求,所以新的政策明确了对住所residence的定义。
对于美国境内出生的孩子,法律规定一直很清楚:“在美国出生,并且受其管辖。”具体法条我就不读了,文字稿有具体条文引用。所以,新政策关于住所residence的要求,不影响在美国境内出生孩子的出生公民权。
INA 301(c) §1401. Nationals and citizens of United States at birth
The following shall be nationals and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t birth:
(a) a person born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举个例子,孩子A是在美国境内出生的,即使母亲是旅游身份,A也可以自动获得美国公民身份。具体见前面关于宪法、最高法院案例法以及法条引用。
但是如果A出生后就离开了美国,并且一直在海外居住,之后A的孩子B在美国境外出生,那么B的出生公民权就会受新政策的影响。然而,如果A的出生证明上母亲的住址是写美国住所residence,那么对B的出生公民权会有帮助(当然不是仅靠这一条)
移民局的新政策指南关于“住所residence”的相关条款我们翻译在文字部分,语音部分就不具体阐述了。
最后总结一下:
  1. 是否有美国住所可能关系到美国公民能否将公民身份传给其海外出生的子女,但不影响在美国境内出生的子女。
  2. 具体到赴美生子,如果孩子的出生证明上没有显示母亲的美国住址residence,那么这个孩子还是可以自动获得美国公民身份;只是今后他/她的孩子如果是在美国境外出生并且他/她没有满足关于美国“住所residence”的相关规定,则这个美国境外出生的孩子的公民身份可能受影响。
——彩蛋——
以上就是我们今天的7分钟谈海外分享,希望将这个问题讲清楚了。附上我们对移民局的解释文件(Policy Alert)的部分翻译,供大家参考。
移民局新规: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updates
  1. 背景
许多与公民身份有关的法律规定都要求申请人或他们的美国公民父母“居住(reside)”或曾在某一特定地点有“住所(residence)”。
8月28日,美国移民局(USCIS)发布政策指南《与公民身份相关的法律条款中对“住所”的界定》(Defining “Residence”  in Statutory Provisions Related to Citizenship),旨在阐释两大问题:


  1. 定义住所,并澄清美国住所(U.S. residence)和实际居住(physical presence)之间的区别;
  2. 在美国境外受雇或驻扎的美国政府、武装部队成员的子女,不再被认为符合“居住在美国”的要求,此后子女无法通过《移民法》第320条规定申请公民身份,而是通过第322条款获得公民身份。
上述指南将自2019年10月29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在2019年10月29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
  • 关于“住所” (residence)的相关规定
1. 美国住所(U.S. residence)和实际居住(physical presence)的区别:
1.1 定义
住所(residence):The place of general abode; the place of general abode of a person means his principal, actual dwelling place in fact, without regard to intent.
“住所”不要求一个人必须在某个特定地方实际居住一段时间;但是,在某个特定地方停留时间越长,该地方就越容易被认定为其住所。
实际居住(physical presence):the actual time a person is in the U.S., regardless of whether he or she has a residence in the United States
在美国实际停留的时间,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学术成绩单、军事记录、官方疫苗接种记录、医疗记录、雇佣记录和租赁协议
1.2 举例说明二者区别
Scenarios 
U.S. Physical Presence 
U.S. Residence 
一个人在美国旅行了一年,每周在不同的城市观光,居住不同酒店,且没有任何房产或租赁的房产
1年
美国公民父(或母)在国外有房产、工作,赴美旅行:
  • 与纽约的表兄待两周,
  • 与父母在纽约待两周,
  • 并到佛罗里达度假两周。
6 周
(其住所在海外) 
父(或母)是在海外出生的美国公民,从未在美国居住或访问过美国。该美国公民的孩子成年后移居美国,要求获得美国国籍。 
 无
美国公民父(或母)是小孩时,曾经连续三年去美国参加为期2个月的暑期夏令营。此后,这位美国家长一直在国外
生活和上学。
6个月
(其住所在海外)
美国公民父(或母)每年在美国工作9个月,在9年间一共有8年在美国工作。(每年剩下的3个月,都会回到墨西哥,与从未去过美国的家人一起度过)
9 个月/年*8年 
有 
2. 移民局判定是否有美国住所(U.S. residence)的考虑因素
考虑因素
说明
举例
美国公民是否在美国实际居住过
如果一个美国公民基于出生地原则自动获得美国身份,但从未在美国实际居住,那么可能无法将公民身份传递给其子女,因为他/她无法证明在美国有住所。
如果美国公民夫妻双方都从未在美国居住过,那么他们在美国境外出生的孩子,无法基于移民法301(c)条款(INA 301(c))自动获得公民身份,因为其父母任何一方均无法证明在美国有住所;
但是,如果上述美国公民夫妻中有一方去过美国,且能证明在美国有居住;此后他们在境外出生的孩子可能可以获得公民身份。
在美国通勤和临时访问美国
在美国有住所不等于临时停留或访问。因此,临时停留和访问不足满足住所要求,从而不足以传递公民身份给子女。
同样,在美国旅游或者短期旅游,都不足以证明在美国有住所。但是,如果是在美国大学读书,可能可以满足住所要求。
居住在墨西哥或者加拿大边境的人,每天在美国工作,不能利用他或她的工作场所证明在美国有住所。
在美国有房产或租有房产
一个人不需要在美国拥有或租用房产来证明其在美国有住所;但是有房产且居住会是加分项。
同样,如果该人在海外有房产或租赁房产,移民局也不会自动认为他/她在美国无住所。
一个人在美国有房产但从未居住在该房产中。如果该人仅仅基于对房产的所有权而主张他/她在美国有住所,则不会被移民局认可。
3. 在美国有住所的证据
在美国境内出生的美国公民一般都符合住所要求,只要他或她能提供证据,证明母亲在其出生时并非只是过境或短期访问美国。例如,出生证明显示了美国公民出生时母亲的美国住址,那么这就是足够的证据文件。
A U.S. citizen who was born in the United States generally meets the residence requirement as long as he or she can present evidence to demonstrate that his or her mother was not merely transiting through or visiting the United States at the time of his or her birth. For example, a long form birth certificate is sufficient evidence if it shows a U.S. address listed as the mother’s residence at the time of the U.S. citizen’s birth.
如果美国公民的出生证明上显示他或她母亲的住址不是美国地址,移民局可能会认为美国公民不符合住所要求,除非美国公民能够提供更多文件证明其在美国的住所。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 美国结婚证书,注明新娘和新郎的地址;
  • 物业租赁合同,物业税记录和付款收据;
  • 契税文书;
  • 水电费账单;
  • 机动车登记文件;
  • 专业许可;
  • 就业记录或信息;
  • 所得税记录和收入记录,包括W-2薪资表;
  • 学校成绩单;
  • 军事记录;
  • 疫苗接种和医疗记录
主讲:Sandy Hom律师,前联邦移民法庭法官,也是美东第一位华裔移民法官。
翻译:Sophie张律师,是美国Reid Wise锐明文泽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之一、纽约州执业律师、美国移民律师协会(AILA)会员,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毕业生,常驻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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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制作:Mary/
加主播Mary个人微信:tanhaiwai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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