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高工智能汽车行业群(自动驾驶5群,车联网智能座舱3群,智能商用车群),加微信:17157613659,并出示名片,仅限汽车零部件及OEM厂商。
“两客一危”是威胁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防范措施除了在管理上下功夫,还要在安全技术层面上进行升级改造。
此前出台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要求,就对运输车辆做出了规定,增加了部分客车应装备车道保持辅助系统和自动紧急制动系统的要求,《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1094—2016)也对相应客车安全技术提出了标准。
营运客车的安全技术在得到提升,未来也会继续随着新的标准出台继续升级,那么对于威胁道路安全的另一大安全隐患“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标准方面有什么样的进展?
一、危险货物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条件草案推出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指设计和制造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的货车、半挂车及半挂汽车列车,通常分为EX/II、EX/III、FL、OX、AT及CT型等类型。
EX/II、EX/III型车辆适用于爆炸品运输。EX/II和EX/III型车辆配载限额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FL、OX和AT型车辆适用于罐式运输,包括罐式货车、罐式半挂车、罐式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用于牵引罐式半挂车或罐式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半挂牵引车等,其载货容器为罐车罐体、罐式集装箱或可移动罐柜,容器的容积大于3m³。
CT型车辆是除了EX/II、EX/III、FL、OX和AT型车辆以外的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主要用于中型散装容器、包件危险货物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等的运输。
危险货物指列入GB12268并且符合GB6944分类标准,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需要满足一定的运输条件后方可运输的物质或者物品。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于2018年1月委托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关于委托组织起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条件》,组织标准的制定工作。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与普通货运或客运车辆有明显的不同,车辆上所载运的危险货物是关注的重点,相关安全技术是否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尚需要进一步研究与明确。
为进一步提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的本质安全水平,强化车辆生产环节与使用环节的衔接,编制组向全国道路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条件”的行业标准制定计划,得到交通运输部标准化主管部门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准,计划号JT2018-17。
本标准与国际规章《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运输欧洲公约》(ADR)进行了良好的衔接,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分类实现了与国际主流接轨,对按照货物的危害特性,对车辆进行了合理分类,将车辆按照所运输货物性质的不同进行了类型划分,提出了针对性的技术要求。
标准适用的范围为货车(含半挂牵引车)、半挂车及半挂汽车列车,不包括全挂汽车列车、中置轴列车等。危险货物的相关名词术语与JT/T617保持一致。
本标准与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JT/T1178《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系列标准等车辆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保持一致,并根据危险道路运输的需求和特点,对车辆进行了分类并提出了针对性的要求。
车辆相关安全技术术语与JT/T1178.1、JT/T1178.2等保持一致。满足JT/T1178.1和JT/T1178.2的规定是由本标准的定位所决定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属于营运货车的一部分,JT/T1178规定了车辆成为营运货车的基本要求,本标准是在JT/T1178系列标准基础上针对危险货物运输的特殊要求提出了更高要求。
由于本标准与JT/T1178系列标准的关系,因此本标准主要基于JT/T1178系列标准开展的实车验证试验,相关要求与其保持一致。该标准主要是针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本质安全提出的。
标准中安全装置配备及相关限值的提出是基于现有车辆技术条件并综合国外车辆发展的相关趋势提出,具有良好的可实施性。
二、主动安全预警系统
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条件》草案中,对主被动安全的相关技术做出了一些要求。
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具备车道偏离报警功能、车辆前向碰撞预警功能和不规范驾驶行为预警功能,预警功能的测试方法和相关要求如下: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预警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应至少包括车辆前向碰撞预警、车道偏离预警、不规范驾驶行为预警等功能。当发生前向碰撞预警、车道偏离预警、不规范驾驶行为预警时,预警信息应通过声音、视觉等方式提醒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
系统计算依赖的车速信号应来源于车辆本身行驶速度。速度数据应通过车辆CAN总线或者车辆速度脉冲信号采集。
对于EX/II、EX/III、FL、OX及AT型危险货物车辆,系统应具有JT/T1076附录B所规定的数据灾备存储功能,应至少记录存储器停止工作时间点30min前的主动安全预警数据及关联视频数据。
系统应包括主动安全预警数据管理软件(以下简称“管理软件”)。当预警发生时,系统应将预警信息以及预警发生前后各10s的与预警行为相关的视频信息进行采集、标记,并可以根据参数或指令将其记录到管理软件。
管理软件应具有主动安全预警数据导出功能,应支持按时间段、预警类型等条件导出预警数据,并包括预警发生时车速、与前车的车距和关联视频信息。
在道路交通标线清晰可见的情况下,前向碰撞预警、车道偏离预警、不规范驾驶行为预警的准确率应大于95%,误报率、漏报率均不得超过5%。系统应能够在不同天气(晴天、雨雪)、光照条件(白天、夜晚、黄昏)、道路条件(高速公路、普通公路)等环境下正常工作。
系统应经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检测方法应包括实验室测试,以及时间不少于1个月、测试里程不少于10000公里的实车应用测试。
前向碰撞预警技术要求
前向碰撞预警功能应符合GB/T33577-2017中第4章规定的要求。系统应能识别、预警前方静止障碍车辆。前向碰撞预警输出形式包括视觉、听觉等方式,非EX/II、EX/III、FL、OX、AT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可采用GB/T33577-2017中4.5.2中自动制动预警。
系统应具备碰撞风险提示功能(即GB/T33577-2017中3.2预备碰撞报警),碰撞风险提示的阈值(距离或时间)可以通过参数设置。
对于FL、OX、AT型危险货物车辆,前向碰撞预警、碰撞风险提示功能应满足GB/T33577-2017中4.6所规定的III类系统的要求。其余类型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前向碰撞预警、碰撞风险提示功能应满足GB/T33577-2017中4.6所规定的II类系统要求。
系统工作时的最高车速应不低于22.2m/s。对于FL、OX、AT型危险货物车辆,纵向静止前车辨识能力测试时碰撞时间(TTC)应不小于2.7s。
车道偏离预警技术要求
车道偏离预警功能应符合GB/T26773-2011第4章规定的要求。GB/T26773-2011中4.1的抑制请求、车速测量功能为必选功能。
对于FL、OX、AT型危险货物车辆,在曲率半径≥125m的道路上,行驶速度≥12m/s时系统应具备车道偏离预警能力。其余类型的危险货物车辆,应符合GB/T26773-2011第4.2所规定的II类系统要求。当驾驶员有转向倾向并正确使用转向灯时,系统不应发出车道偏离预警信息。
不规范驾驶行为预警技术要求
系统应具有智能视频识别功能,能够识别驾驶员行车过程中看手机、单次闭眼睛超过2.7s、接打电话、抽烟、双手脱离方向盘等不规范驾驶行为。系统应支持通过声音、视觉等方式向车组人员提示不规范驾驶行为预警信息。
具体试验方法,前向碰撞预警功能测试按照GB/T33577的要求进行,车道偏离预警功能测试按照GB/T26773的要求进行,不规范驾驶行为预警功能测试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
三、危险货物运输的特殊性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因为运输物品的特殊性,在速度和主被动安全技术上多有限制,具体的条例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备限速装置。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应符合GB/T24545的要求,且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不应超过80km/h,本条款与GB7258要求一致。
车道偏离报警和车辆前向碰撞预警,根据现有的国家标准GB/T33577及GB/T26773的指标要求,确定了车道偏离和前向碰撞预警的要求及检测方法,同时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特点,提出了适用环境的要求。
不规范驾驶行为预警条款,是根据多次行业调研及研讨,梳理得知看手机、闭眼睛、接打电话、抽烟、双手脱离方向盘等行为对运输安全影响较大,部分行为存在明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监测准确率较高,因此将其列入本标准预警的范围。
目前对上述功能的检测尚无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规定,只有江苏省团体标准进行规范。因此,检测方法暂设置为符合相关标准,届时按照行业管理部门指定的规范或新制定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进行检测。
AEBS的交通行业标准还在制定中,尚未发布实施。同时,罐式车辆采用紧急制动时,可能会导致罐体内的液体晃动产生风险,因此本标准推荐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选装AEBS,待该技术进一步成熟与验证后再考虑强制性配备。
也因此,在该标准的草案中,仅列出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上宜采用符合该标准要求的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以为后用。

继续阅读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