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2日,移民局发新闻称其颁布了行政法规最终草案以解释实施公共负担(public charge)禁止入境规则(本文简称“公共负担禁止入境新政”)。该行政法规草案修改了之前对公众负担的定义,扩展了考量的公共福利的种类,并授权移民局在审理境内身份调整(AOS)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公共负担保证金(public charge bond)。这一公共负担禁止入境新政显然是移民局代理局座Cuccinelli新官上任三把火的一部分。《移民局局座Cissa被辞职,昨日生效,卸任前发布2018财年年度统计报告》。
公共负担禁止入境新政将“公共负担”定义为某一个人在任何36个月内累计有12个月使用一项或多项公共福利(比如同一个月使用两项公共福利计作两个月)。该行政法规草案扩展了考量的公共福利的种类,以覆盖任何用于收入维持的公共现金福利、社会安全生活补助金(SSI)、贫困家庭临时救助金(TANF)、营养补充援助计划(SNAP)、绝大多数医疗白卡(Medicaid)、资助的公屋等。
不被考量的公共福利有:现役或预备役军人及军属使用的公共福利,特定将获得美国国籍的国际被领养人或儿童使用的公共福利,21岁和孕妇使用的医疗白卡,学校医疗白卡(包括残疾人教育法中提供的服务),和紧急医疗服务白卡。
公共负担禁止入境新政还规定非移民身份的外国人使用公共福利达到公共负担标准的,不能境内身份转换或延期。
公共负担禁止入境新政不适用于人道主义移民项目,比如难民、政治庇护、特殊少年移民(SIJs)、T签证(贩卖人口受害者)、U签证(特定犯罪受害者)、家庭暴力受害者(VAWA)等。
此外,公共负担禁止入境新政授权移民局在审理境内身份调整时可以使用自由裁量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公共负担保证金。公共负担保证金数额最低为8,100刀,移民局会根据具体案情规定。
对于国土安全部(DHS)下属的移民局(USCIS)与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而言,公共负担禁止入境新政将取代1999年《公共负担遣返和禁止入境实地指导意见》, 本文简称“1999年公共负担规定”),后者对公共负担的定义相对狭窄。目前,国务院及其下属使领馆签证处和司法部及其下属移民法庭依旧会采用1999年公共负担规定。
该行政法规草案将于2019年10月15日东岸时间凌晨开始实施,以邮戳为准。邮戳早于上述时间的,依旧使用之前1999年规定。
以上是简要报告,详细解析请看下文。本文共8168字,预计阅读需46分钟。
美国移民局打击合法移民最新恶政:
公共负担禁止入境新规详解
01
背景:成文法与1999年公共负担规定
美国《移民与国籍法》212(a)(4)中规定,
任何外国人,在申请签证时面签官认为,或者申请入境或申请境内身份调整时国土安全部部长认为,之后可能成为公共负担的,禁止入境。
Any alien who, in the opinion of the consular officer at the time of application for a visa, or in the opinion of the Attorney General at the time of application for admission or adjustment of status, is likely at any time to become a public charge is inadmissible.
8 USC 1182(a)(4)(A)
成文法中没有对公共负担定义;在1999年公共负担规定中,移民局将公共负担定义为,
这一自然人可能主要依靠政府救济支持生活,一般表现为使用用于收入维持的公共现金福利,或者使用政府资助对长期住院护理。
USCIS defines “public charge”as an individual who is likely to become “primarily dependent on the government for subsistence, as demonstrated by either the receipt of public cash assistance for income maintenance, or institutionalization for long-term care at government expense.”
Field Guidance on Deportability and Inadmissibility on Public Charge Grounds, 64 FR 28689 (May 26, 1999).
这一定义下公共负担考量的公共福利相对狭窄;非现金福利,如营养补充援助计划(SNAP)、绝大多数医疗白卡(Medicaid)、资助公屋等,在1999年公共负担规定中不被考虑。
新官上任的移民局代理局座Cuccinelli为了贯彻执行川普大帝灭绝合法移民的政策,上任不久就搞了这一恶政。
02
挨刀的群体:合法移民和非移民
对于国土安全部下属的移民局和海关与边境保护局而言,公共负担禁止入境新政将取代1999年公共负担规定。因此目前受影响的合法移民和非移民如下,
  • 入境口岸(port of entry)申请入境(admission)的;
  • 在境内申请身份调整(AOS)的;
  • 在境内申请身份转换(COS)、身份延期(EOS)的
目前,国务院及其下属使领馆签证处依旧会采用1999年公共负担规定。9 FAM 302.8. 司法部及其下属移民法庭在考量因公共负担遣返时,依旧会采用1999年公共负担规定。8 USC 1227(a)(5). 因此以下移民或非移民暂不受影响
  • 在美国使领馆申请移民签证或非移民签证的;
  • 在移民法院因公共负担进入遣返程序的。
公共负担禁止入境新政中规定了若干类别的移民和非移民类别是公共负担禁止入境的例外
  • 难民
  • 政治庇护
  • 美亚人移民
  • 特殊移民少年(SIJs)
  • 注册移民(Registry)
  • 临时保护状态(TPS)
  • A签证(外交官和外国政府公职人员)
  • C-2签证(过境前往联合国),C-3签证(过境的外国政府官员)
  • T签证(人口贩卖受害者)
  • U签证(特定犯罪受害者)
  • VAWA申请人(针对妇女犯罪的受害者)等

另外,公共负担禁止入境新政中规定了若干不受公共负担考虑的公共福利,详见下文介绍。
03
公共负担是神马
成文法要求CBP官员或移民官考虑申请人/受益人申请入境时,或在境内申请身份转换、身份延期、身份调整时,是否可能构成公共负担,从而决定是否批准上述申请。
8 USC 1182(a)(4)(A)
公共负担禁止入境新政中,公共负担是指某人在任何36个月内累计有12个月使用一项或多项公共福利(比如同一个月使用两项公共福利计作两个月)。
8 CFR 212.21(a)
因此,具体的,移民和非移民在入境口岸申请入境时,或在境内申请身份调整时,CBP官员或移民官应考虑申请人是否可能在任何36个月内累计有12个月使用一项或多项公共福利(即是否可能成为公共负担):
  • 如果可能,那么禁止入境,或否决身份调整申请;
  • 如果不可能,那么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准许入境,或批准身份调整申请
对于在境内申请身份转换或身份延期的非移民而言,移民官应考虑申请人/受益人是否过去在任何36个月内累计有12个月使用一项或多项公共福利(即是否成为公共负担):
  • 如果有,那么否决身份转换或身份延期申请;
  • 如果没有,那么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批准身份转换或身份延期申请
8 CFR 214.1(a)(3)(iv)
8 CFR 248.1(a), (c)(4)
郭律师对公共负担禁止入境新政具体分析如下:
哪些公共福利就此无缘
公共负担禁止入境新政中,移民局穷举*在公共负担考虑范围内的公共福利,列举如下:
  • 任何联邦、州、本地、或印第安部落收入维持的公共现金福利,包括:
    • 社会安全生活补助金(SSI)
    • 贫困家庭临时救助金(TANF)
    • 任何联邦、州、本地收入维持的公共现金福利项目(各州一般称为“一般援助”,也会有别的名称)
  • 营养补充援助计划(SNAP)
  • 住房选择凭单项目(Housing Choice Voucher Program)
  • 项目为基础的租房补贴,包括中等修复计划(Project-Based Rental Assistance, including Moderate Rehabilitation)
  • 资助的公屋(Public Housing under section 9 the Housing Act of 1937, 42 U.S.C. 1437 et seq.)
  • 绝大多数医疗白卡(Medicaid),四个例外见下一节。
8 CFR 212.20(b)(1)-(6)
* 穷举(exhaustive list):没有在这个list上的公共福利不在公共负担考虑范围内。
哪些公共福利还能使用
公共负担禁止入境新政中,不在公共负担考虑范围内的公共福利如下:
  • 少数使用白卡的:
    • 白卡资助的紧急医疗服务
    • 由白卡资助的残疾人教育法中提供的服务和福利
    • 州法或地方条例规定的初级教育年龄在学校获得的服务和福利
    • 21岁以下外国儿童,或孕妇(包括孕期前60天)使用的医疗白卡
  • 现役或预备役军人及配偶子女使用的公共福利
  • 特定将获得美国国籍的国际被领养人或儿童使用的公共福利
8 CFR 212.21(b)(5)(i)-(iv)
8 CFR 212.21(b)(7)-(9)
公共负担禁止入境新政正文中没有提到,但不在公共负担考虑范围内的公共福利,例如:
  • 儿童健康保险(Children's Health Insurance Program (CHIP));
  • 妇女、婴儿和儿童特殊营养补充项目,国家学校午餐和早餐项目,和其他补充及紧急食物补贴项目(the Special Supplemental Nutrition Program for Women, Infants and Children (WIC), the National School Lunch and School Breakfast Program, and other supplementary and emergency food assistance programs;
  • 儿童保育项目(Child care services);
  • 能源补助(Energy assistance, such as the Low Income Home; Energy Assistance Program (LIHEAP));
  • 紧急赈灾救援(Emergency disaster relief, such as D-SNAP);
  • 寄养和收养(Foster care and adoption assistance);
  • 教育补助(Educational assistance (such as attending public school), including benefits under the Head Start Act and aid for elementary, secondary or higher education
  • 职业培训(Job training programs);
  • 社区救济项目(In-kind, community-based programs, services or assistance (such as soup kitchens, crisis counseling and intervention, and short-term shelter));
  • 已经挣得的工作补偿,比如社会安全福利、政府退休金、老兵福利等(Cash payments that have been earned, such as Title II Social Security benefits, government pensions, and veterans' benefits, and other forms of earned benefits);
  • 失业保险(Unemployment compensation)
移民局综合考虑的因素
成文法要求CBP官员或移民官应综合考量申请人的以下条件决定申请人/受益人是否可能构成公共负担:
  • 年龄
  • 健康状况
  • 家庭情况
  • 资产、资源和财务状况
  • 受教育情况和才能
  • 申请的移民身份
  • 预期入境居留时间
8 USC 1182(a)(4)(B)
申请人/受益人应提供材料证明没有使用公共福利,和/或不会成为公共负担。在境内身份调整申请中, 申请人应同时提交移民局新设计的I-944表;需要担保人(sponsor)的,也应提交I-864表;被要求提供公共负担保证金的,应提交I-945表和要求的保证金。移民局也将修改包括I-129表、I-539表、I-693表在内的申请表以执行实施公共负担禁止入境新政。
移民局重点考量的内容
公共负担禁止入境新政中指出了CBP官员/移民官重点考量的四个不利因素和三个有利因素,郭律师分别解析如下:
四个不利因素
  1. 不是全职学生,有工作许可,但不能证明目前的工作、工作履历、或者未来工作的合理预期的;
  2. 申请入境、申请境内身份调整的,10月15日起往前计算36个月内,在任何36个月内的累计12个月内,在申请收到、申请批准一项或多项在公共负担考虑范围内公共福利的;
  3. 被诊断患有需要大量治疗的、住院治疗、或者会影响为自己提供财务支持、上学、或工作的疾病的,而且没有私营医疗保险,并且无法负担私营医疗保险,或无法支付医疗费用的;或者
  4. 之前被移民法官(IJ)或移民上诉委员会(BIA)认定因公共负担禁止入境或应被遣返的。

8 CFR 212.22(c)(1)(i)-(iv)
三个有利因素
  1. 申请人/受益人及其家人的合法收入(剔除公共福利或非法收入,比如非法贩卖毒品、非法赌博)超过联邦贫困线对应家庭人数的250%;
  2. 申请人/受益人有工作许可,并正在合法行业工作,其获得的年薪(剔除公共福利或非法收入,比如非法贩卖毒品、非法赌博)超过联邦贫困线对应家庭人数的250%;
  3. 申请人/受益人有私营医疗保险。该私营医疗保险应覆盖整个申请入境的期间,并且没有使用奥巴马医保的税收抵免(premium tax credit)。

8 CFR 212.22(c)(2)(i)-(iii)
联邦贫困线目前如下:
https://www.uscis.gov/i-864p
郭律师加上了联邦贫困线的250%的数据,如下:

联邦贫困线的100%,125%,和250%
家庭
人数
贫困线的
100%
贫困线的
125%
贫困线的
250%
2
$16,910
$21,137
$42,275
3
$21,330
$26,662
$53,325
4
$25,750
$32,187
$64,375
5
$30,170
$37,712
$75,425
6
$34,590
$43,237
$86,475
7
$39,010
$48,762
$97,525
8
$43,430
$54,287
$108,575
+1
增加

$4,420
增加

$5,525
增加

$11,050
坑人招数:公共负担保证金
公共负担禁止入境新政授权移民局在审理境内身份调整时,对于可能成为公共负担的申请人可以使用自由裁量权要求其提供公共负担保证金(public charge bond)。
8 CFR 213.1(a)-(b)
公共负担保证金数额最低为8,100刀,移民局会根据具体案情规定。对于已经决定的金额,申请人或担保人不能申请行政复核(appeal)。
8 CFR 213.1(c)(2)
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或担保人可以申请取消公共负担保证金:申请人
  • 归化入籍或取得了美国国籍;
  • 永久离开美国;
  • 死亡;
  • 成为永久居民满5年;
  • 之后获得不受公共负担约束的身份。
8 CFR 213.1(g)
但是如果申请人在任何36个月内累计有12个月使用一项或多项公共福利或其他公共负担保证金的条件,申请人不能申请取消公共负担保证金。移民局认定公共负担保证金条件被违反的裁定只有在行政上诉办公室(AAO)作出决定后,才成为最终决定。
8 CFR 213.1(h)
涉及公共负担保证金的移民局表格如下:
  • 公共负担保证金表格I-945表,申请费25刀
  • 申请取消公共负担保证金表格I-356表,申请费25刀

8 CFR 103.7(b)(1)(i)(LLL)-(MMM)
04
啥时候生效
公共负担禁止入境新政将于2019年10月15日东岸时间凌晨开始实施,以邮戳为准。邮戳早于上述时间的,依旧使用之前1999年公共负担规定。
对于2019年10月15日前的收到的公共福利,符合1999年公共负担规定的
  • 任何联邦、州、本地、或印第安部落收入维持的公共现金福利,包括:
    • 社会安全生活补助金(SSI)
    • 贫困家庭临时救助金(TANF)
    • 任何联邦、州、本地收入维持的公共现金福利项目(各州一般称为“一般援助”,也会有别的名称);和
  • 使用政府资助对长期住院护理项目
仅作为负面影响的因素,不作为重点考量的四个不利因素。对于2019年10月15日前的收到的公共福利,符合1999年公共负担规定的,即便符合公共负担禁止入境新政,也不认定为是负面因素。
8 CFR 212.22(d)
尽管定于10月15日生效,刚刚过去的8月14日周三,十三个州已经在法院起诉挑战公共负担禁止入境新政,要求取消该政策。郭律师会进一步关注案件发展。
05
那该咋整呢
这搞事的节奏符合川普政府打击非法移民,灭绝合法移民的一贯政策。以至于郭律师觉得移民局可以改名叫“不让移民局”了。
孔子过泰山侧,有妇人哭于墓者而哀。夫子式而听之,使子路问之,曰:“子之哭也,壹似重有忧者。”而曰:“然。昔者吾舅死于虎,吾夫又死于虎焉,今吾子又死焉。”夫子曰:“何为不去也?”曰:“无苛政。”夫子曰:“小子识之,苛政猛于虎也!”
——《礼记·檀弓下》
对于大部分维持合法身份有稳定收入并且没有使用上述受影响的公共福利的,公共负担禁止入境新政好像是重重的打出了一记空拳;但实际上并非如此,这一恶政提高了入境和境内身份调整的申请标准和材料准备要求。在申请入境、申请境内身份调整、身份转换、或者身份延期也额外准备材料证明没有在任何36个月中累计12个月使用过有关公共福利。
对于很多“非法移民”而言,这一记来势凶猛的重拳恰好完美错过;这对于这一政策的初衷并没有任何作用。这对于难民、政治庇护、或者T、U签证使用者确实是一件好事。
但对于很多收入偏低但依旧勤勤恳恳工作的合法移民,这一记重拳确实带来了不可承受之痛——很多家庭可能需要在绿卡还是孩子的食物之间做不可能的选择。在这个贸易战导致美国经济发展形势不明朗的时代,这一恶政会给社会带来更多不稳定因素。
更何况,政府的作用,主要是保护社会正义,这包括两个层次: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当分配正义产生不公平结果的时候,政府应当运用政策,扶老携幼而不是持强凌弱,拔刀相助而不是落井下石,护法爱民而不是葫芦僧乱断葫芦案,以努力实现矫正正义。这一恶政是与上述矫正正义的哲学和罗斯福新政的逻辑相违背的。
那么,小伙伴儿们应该如何应对呢?
答案就在公共负担禁止入境新政中指出的重点考量的三个有利因素,小伙伴儿应当努力工作,尽量满足并超过下面这三个有利因素:
  • 申请人/受益人及其家人的合法收入(剔除公共福利或非法收入,比如非法贩卖毒品、非法赌博)超过联邦贫困线对应家庭人数的250%;
  • 申请人/受益人有工作许可,并正在合法行业工作,其获得的年薪(剔除公共福利或非法收入,比如非法贩卖毒品、非法赌博)超过联邦贫困线对应家庭人数的250%;
  • 申请人/受益人有私营医疗保险。该私营医疗保险应覆盖整个申请入境的期间,并且没有使用奥巴马医保的税收抵免(premium tax credit)。
一家两口联邦贫困线的250%是$42,275一家三口联邦贫困线的250%是$53,325;一家四口联邦贫困线的250%是$64,375一家五口联邦贫困线的250%是$75,425
加油,小伙伴儿们。美漂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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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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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bertas in Legibus

Chuck郭律师
UIUC法律硕士,纽约州律师
美国移民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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